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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民营是指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在不改变公有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所有经济)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将公有资产以有偿使用方式交给个人或合伙人或企业全体职工,经营者在经营管理中享有企业财产使用权,具有企业法人代表资格,国家或集体依法行使财产所有权。根据企业出让资产的范围,可将公有民营分为整体民营和部分民营两种,后者往往只具有委托法人性质。
实行公有民营的企业关键是怎样将民营机制有机的运用到公有企业,并能发挥效用。产生良好效果。在实行公有民营以后,企业责任更为明确,经营者权力更加明晰.职工利益更为直接。由于公有民营所表现的是民营机制而不是一种企业制度,因此它必须通过某种具体的形式来运作。在实践中,主要是运用租赁和承包两种形式。目前经济界有一种普遍的观点,是将公有民营与租赁、承包经营制等同起来,认为公有民营就是租赁或承包经营制,显然这与公有民营的含义和实际运行情况不相吻合。应该说,租赁和承包是公有民营的实现形式。
公有民营所实现的形式——租赁和承包,较之80年代所推行的租赁和承包经营制有了较大的进步,企业管理者(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开始形成,职工的积极性也大为提高,企业经营重现生机。在具体操作中主要抓好以下几点:
(1)清产核资。通过清查资产,明确债权与债务关系和处理办法,测算好实施公有民营以后的租赁和承包基数,同时也将潜在问题暴露出来,更好地完善和加强企业管理。
(2)招标租赁(承包)。在各项指标确定以后,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租赁(承包),在履行招标的法定手续后进行交接。其指标要结合企业近几年的经营业绩、固定资产折旧、企业负担、企业信誉、职工养老和市场环境等多项因素综合测定。
(3)风险承包。由于企业承包人承担着经营风险,为约束承包人的经营行为,防止大的经营失误发生,在签订承包合同时,承包人要向企业的管理(所有)者交纳一定数额的风险金,以防止承包人违约或给企业造成损失。
(4)抵钾租赁。由于租赁者租赁的主要是企业资产,为防止租赁人损坏资产和不按时上交租金,企业要向租赁人收取一定的有价证券、货币或不动产作为资产抵押。
(5)抽回流动资金。过去租赁和承包经营制的最大漏洞是流动资产的损失,出现负盈不负亏而又无法制约,因此公有民营中的承包和租赁者采取一次性或分期分批抽回企业的流动资产。一般的做法是,在4年时间内用3年时间逐年抽回全部流动资产,或作价让给承包(租赁)人,或全部抽回商品,同时承包(租赁)人必须向企业注人资金。到第4年,企业流动资产则为企业承包人和职工所有,这样企业经营好坏与职工密切相关了。
(6)加强管理。一是加强对企业放开以后的职工思想品德、社会公德、企业形象的教育和培养;二是加强职工收人等劳动保障的管理,要使职工收人总水平有一个合理的增长速度,保护职工应有的各项权力不受侵犯;三要保证职工正常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参加接受社会再教育的时间;四是加强招标工作。要合理测算指标和进行社会招标,防止少数人从中谋取私利。
(1)公有民营的局限性。任何一项重大的方针政策都有一定的针对性,商业企业的公有民营也不例外。随着改革深人,公有民营的作用将逐步消去,从公有民营的产生和运行情况看,它主要是为了解决小型商业企业机制不活的问题,而对于规范化经营的、协作化程度高的、存量资产大的、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信誉高的、占有绝对优势地理位置的大中型商业企业则不适宜推行公有民营。因为这些企业的机制在于科学的规范化管理。
(2)公有民营的阶段性。公有民营是企业改革进人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公有企业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公有民营企业必将向公司制方向前进,与国际上通行的企业制度接轨,其中一部分企业走向规模经营,另一部分企业走向私有私营。这一发展趋势表明,公有民营带有明显的过渡性。
公有民营的前景将取决于企业改革的进程,通过改革创新,将被新的企业制度和企业组织所取代,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
(1)实行股份合作制。公有民营企业多数都是以资产为纽带的利益共同体,职工向企业交纳风险金或抵押金,有的企业还以劳动积累形成了一批集体所有的资产,这些企业基本上具备了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一般条件。
(2)改造成股份制。重点是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制度的创新,企业经营前景良好,将这些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将职工的风险金、抵押金转化为股权,或吸收其它企业和社会基金组织的参股,依法改组成有限责任公司。
(3)加入企业集团实行连锁经营。有些企业经过公有民营以后,企业经营有了特定的市场,形成了固定的商品购销渠道,但企业自身发展能力脆弱,可根据其专业经营加人大集团企业,实行连锁经营,从规模经营中获得效益。
(4)出售、拍卖。对实行公有民营以后,企业经营状况改变不大,而企业自身又无力进行改造,可将这些企业现存资产进行拍卖或出售,使原有资产变现再投资到其他企业参股或发展新的经营行业。
汪传华.对商业企业公有民营的认识.商业经济研究.1995第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