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公司信息透明度是指公司财务与管理信息的公开披露程度,由于投资者往往根据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决定如何选择资产组合,因此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是维护资本市场有效运转的前提。
1.法律环境。一个地区的法制环境,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等影响着公司对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研究发现普通法系国家更注重对信息的公开披露,其会计信息也会更及时更稳健,而成文法系的国家更多的是股东之间相互协商解决财务问题。而且财务透明度与政治经济环境也有关,政治经济环境越稳定,对公司的规范、监督越好,公司的财务透明度会相对的增加。
2.政府干预。一般,有政府参与或控股的公司或者政治关联度高的公司比民营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程度低,政府为了隐瞒其对公司的利益侵占和人事安排,而抑制公司信息公开对外披露的程度。因国家对公司的征税比较重,特别是对高盈利公司的财富剥夺,导致公司过多操纵应计利润,使信息披露质量降低。
3.市场监管。市场监管对信息的披露质量有很大的影响,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监管力度越大,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会越高。通过强制上市公司对其财务报表、内部控制等披露,对一些存在重大利润操纵行为的规范和相关规定的修改。比如股票上市的关联交易约束,公司配股资格的修改,融资政策的变更等,以达到提高公司透明度的目的。但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一些监管政策的实施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4.独立审计。审计包括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审计的独立性决定审计的质量,而高的审计质量会提高盈余披露的透明度,会计师事务所运作的规范性,内部和外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可大程度上决定投资者是否能够得到可靠地信息,从而影响着公司信息的透明度。
5.行业性质。不同的行业对信息披露程度要求是不一样。如高新技术行业,因研发支出大,风险高,产品的科技含量高和竞争性强,投资者、债务人、竞争对手等对其披露的信息比其他行业更为敏感,所以对其信息披露的程度要求更高。不同的行业,其信息披露对权益资本成本的反应也是不同。高新技术或新兴产业公司,因其竞争性强,产品的差异性大,如果其信息披露程度太低,信息不对性高,会产生很高的额外资本成本。所以信息披露对公司权益资本成本的变动影响很大。
1.资本结构。债务融资因可以有效降低管理者的可控现金流,起到抑制公司管理层道德风险,进而降低了代理成本。当公司盈利能力下降,财务出现问题时,债权人考虑到自己资金安全性问题,会更加关注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并要求公司采取更稳健的会计政策。一般来说,债务比重高的公司更趋于采取更稳健的会计政策,对企业的信息透明度要求也更高,以缓解债权人要求还款的压力。债务融资具有减少公司的相对税负总额,提高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水平的的作用,而且短期的债务融资起到约束管理层,向外界传递公司高质量信号的作用。
2.股权结构。管理层持股比例、股权集中度、两权分散程度等共同影响着公司的代理问题,并对高级管理层的信息披露策略及公司透明度产生影响。管理层持股比例越高,其虚假利润的意愿越小,企业的信息披露质量会提高。根据研究表明公司的股权集中度与其信息质量存在负相关关系。而且公司的最终控制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差距越大,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越低。但是低的管理层持股比例和高的国家持股比例会增加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公司信息的透明度。
3.董事会结构和外部董事的独立性。董事会结构越合理,外部董事的比例越大、持股比例越高、担任其他公司外部董事的数量越少,那么公司财务报表的欺诈可能性就会降低,公司会增加自愿披露,财务报告质量会越好。而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两职合一对公司透明度具有负面影响,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比例越高,企业的信息披露水平越高。
4.公司特征。公司的信息披露与公司本身的性质和特征有着很大的关系,比如,公司的规模越大,资产管理的问题就越多,那么相关信息真实性就会变弱。企业的业绩越好,财务结构越低,公司的透明性就越小。而所处的行业、所在地区等都会影响公司的信息透明度。
5.税收政策的激进度。尽管合理的税收筹划能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其会增加企业财务信息的复杂度,降低了报表使用者、财务分析师等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信息了解的程度,从而降低了企业的财务信息透明度。而激进的税收政策会更大程上来操纵应计利润,增加财务报表使用者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财务报告的质量。所以企业要权衡好企业透明度与税收筹划的激进度。
有关公司内部治理对公司信息透明度影响的研究涵盖了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管理层激励等方面。
1、股权结构对公司信息透明度的影响
①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信息透明度的影响。Shleiferand Vishny(1997)认为股权高度集中时,控股大股东会损害公司利益和剥夺小股东利益,形成法律上的内部人控制,导致公司的自愿披露程度降低。Fan和Wong(2002)发现东亚国家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与其信息质量存在负相关关系。我国对股权集中度与自愿披露关系的研究相对较多,崔学刚(2004)则以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来代理股权集中度,实证结果显示,股权集中度与自愿披露程度显著正相关;杜兴强,温日光(2007)研究发现公司股权集中度越高,其会计信息质量越好;谭兴民、宋增基等(2009)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分散的股权结构能够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李远勤,刘艳萍(2006)研究表明股权集中度不影响自愿披露水平。
②国有股比例对公司信息透明度的影响。EngandMak(2003)对新加坡158家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发现,政府持股比例越高的公司,自愿披露程度越高。Nasir(2004)通过研究马来西亚财务危机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与自愿披露程度的关系时发现,政府持股影响了自愿披露的数量,支持了政府致力于提高公司透明度的现实。钟伟强和张天西(2006)检验了国有股比例对自愿披露程度的影响,结果表明国有股比例与自愿披露水平显著负相关。乔旭东和孙美华(2007)支持此观点。杜兴强,温日光(2007)发现国家控股的公司其会计信息较非国家控股的公司要好。
③机构投资者对公司信息透明度的影响。近几年来,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E1一Gazzar(1998)发现,机构投资者会带来较高的自愿披露水平。SamHan(2005)得出类似的结论,认为信息披露质量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正相关。但是,Schadewiz等(1998)的研究却认为机构投资者会降低公司自愿披露水平(如合谋)。国内崔学刚(2004)研究发现前十大股东中具有机构投资者能够提高公司透明度。李远勤、刘艳萍(2006)发现国有上市公司的自愿披露水平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显著地正相关,高雷、张杰(2008)实证了机构投资者能有效地抑制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
2、董事会特征对公司信息透明度的影响
①董事会规模对公司信息透明度的影。John(1998)等认为,尽管董事会的监督能力随董事会成员数量的增加而提高,但这种效益可能被大团体中沟通和决策制定困难而导致的“增量成本”所抵消。Chtourou等(2001)还发现董事会规模与减少利润的盈余管理负相关。Beasley(1996)研究还发现董事会规模越大,公司越可能发生财务报告舞弊。一个规模比较小的董事会更容易发挥监控职能,而规模较大的董事会效率低且容易被管理层控制(Jensen,1993)。
②独立董事比例对公司信息透明度的影响。Fama和Jensen(1983)提出,独立董事比例越大,越能有效监督董事会,使公司倾向于更多的自愿披露信息。Rosenstein(1990)等认为独立董事倾向于鼓励公司向投资者披露信息。Forker(1992)发现独立董事比例与信息披露质量正相关,但并不显著。Beasley(1996)等认为外部独立董事增多会显著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且随着企业外部董事任期的延长以及外部董事所任职公司数目的减少,财务欺诈可能性趋于下降。Chen和Jaggi(2000)发现,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比例越高,企业的信息披露水平越高,但如果公司存在家族控制,则独立董事的这种作用就会受到限制;然而,EngandMak(2003)研究结果表明独立董事比例与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程度负相关。
③董事长总经理是否两职合一对公司信息透明度的影响。就代理理论而言,董事长作为董事会代表,与总经理的职位之问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如果两职合一,就意味着总经理自己监督自己,降低了董事会的独立性,削弱了董事会的监督和治理职能,导致董事会被内部人控制(FamaandJensen,1983;Carver,1990;Millstein,1992;Whittington,1993;Brickleyeta1.1994;Worrelleta1.1997;FinkelsteinandD—Aveni,1994)。Molz(1988)认为董事长总经理两职合一的公司不情愿向外部人披露不利信息。
Forker(1992)和GulandLeung(2004)认为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会降低监督质量和信息披露质量,他们通过实证研究发现,董事长、总经理两职合一的公司认股权信息披露质量比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离的公司低。向凯(2006)的研究表明,“二元领导权”结构是影响自愿披露程度最为显著的因素之一。
④审计委员会对公司信息透明度的影响。Collier(1993)认为审计委员会的职能之一是保证财务会计和控制系统的质量,因为审计委员会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它能促进公司的信息披露。然而,作为董事会的分支机构,必须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工作,这种制度上的设计严重阻碍了其效率的发挥。Forker(1992)认为审计委员会能改善内部控制和提高财务信息披露,同时还会降低公司不披露信息的收益。他以英国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与认股权信息披露程度正相关,但不显著。McMullen(1996)发现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财务报告更可靠。国内相关的研究较少,钟伟强、张天西(2006)和向凯(2006)的研究结果都显示,设置审计委员会能显著提高上市公司的自愿披露水平,然而,殷枫(2o06)则发现,是否设立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的自愿披露程度并没有产生影响。
3、管理层激励对公司信息透明度的影响
JensenandMeckling(1976)提出采用管理层持股作为一种内在的激励机制来解决代理问题,这种激励方式同时也激励了管理层的自愿披露行为。当管理层持股比例较高时,犹如戴上了“金手铐”,其利益与公司利益紧紧捆在一起,为了提高自己的福利水平,他们将会更加努力工作,投资高风险高收益项目,代理成本降低。Warfieldeta1.(1995)的研究发现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与公司披露的盈余信息数量正相关。EngandMak(2003)通过对新加坡158家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研究发现,高管人员持股比例与年度报告自愿披露程度负相关。AboodyandKasznik(2000)的实证研究结果显示,公司在股票期权行权前推迟披露好消息,加速公布坏消息。
国内关于管理层激励对自愿披露程度影响的研究较少,崔学刚(2004)和钟伟强、张天西(2006)的实证研究结果均表明,管理层持股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披露程度没有显著影响。李远勤,刘艳萍(2006)研究发现国有上市公司的自愿披露水平与高管持股比例显著地正相关。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关于公司内部治理对公司信息透明度的影响问题,观点不一。原因主要有:第一,以往学者对公司信息透明度的衡量方法不~致。由于信息披露和透明度都是较为抽象的概念,并无全局特征供直接观测和度量,因而研究者只能取某些维度或局部特征作为整体信息披露或透明度的代理变量,造成信息披露或透明度度量方式众多,导致研究类似命题的研究文献其结论出现了相互冲突的现象。第二,以往公司内部治理对公司信息透明度的相关研究,大部分侧重于公司内部治理的特定层面,如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或某一个具体的指标对公司信息透明度的影响,若能充分考虑多种内部治理机制之间的互动性,则研究结论可靠性更强。这就需要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整体上探讨他们对公司信息透明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