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市场(trust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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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信托的形成,标志着自然人为受托人的民事信托向法人为受托人的商业性信托的转变。以受托人盈利为目的承办信托的活动,使信托成为一种商业行为,使信托业务成为金融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信托成为一种商业行为后,特别是其特殊的制度优势成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后,信托这种服务方式的需求和供给的总和就形成了信托市场;也可以说信托服务业实现其价值的领域即为信托市场。信托市场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保险市场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市场。
信托市场的主体即为信托当事人。信托当事人包括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上述三者关系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关系,共同构成了信托市场的主体。
1、委托人
委托人是信托的创设者,是信托服务的需求方,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收益权,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我国《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一般应该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应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3)未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
委托人按照规定通常应具备五个方面的权利:
1、 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当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消该处分行为,并要求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时,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委托人的义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委托人地位的确立和委托人权利的获得,其先决条件就是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并签定相应的契约或合同。
2、受托人
受托人是信托服务的提供方,是对信托财产按照信托行为的规定进行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的人,通常指信托投资公司。受托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对信托财产进行独立的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的权利;
2、具有按信托文件约定取得报酬的权利;
3、具有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要求以信托财产承担的权利,但因受托人自身过错造成的除外;
4、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有请求辞任的权利;
5、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具有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
6、信托终止后,受托人有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受托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
2、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
3、将自身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分别管理、分别记帐的义务。
4、有保存处理信托事务完整记录并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义务;
5、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6、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3、受益人
受益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承享委托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2、有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3、有将信托受益权用于清偿到期不能偿还的债务的权利;
4、信托终止时,信托文件未规定信托财产归属的,受益人有最先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
5、当信托终止时,有承认最终决算的权利,只有当受益人承认信托业务的最后决算后,受托人的责任才算完成。
就受益人的义务而言,一般认为,当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业务的过程中,由于不是因为自己的过失而蒙受损失时,受益人就有义务接受受托人提出的费用要求或补偿损失的要求,在信托收益中予以扣除。但是,如果受益人放弃收益权利,就可以不履行这个义务。
1、财产管理市场对信托的需求
随着社会财富的急剧增长及财产所有权制度的日益多元化,中国的财产管理市场逐步形成,大量流动财产急需规范管理,信托以其投资领域的多元化,信托制度的特殊性成为某些财产管理最恰当的出路与方法。
(1)机构财产拥有者。地方政府的预算外资金、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社会公益基金、社会保障资金、企业闲置财产、不能亲自管理的财产等,亟待金融中介来提供专业化的财产管理服务。
(2)个人财产拥有者。当前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已达8万亿元,需要借助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来实现财富的保值与增值。这正是信托投资公司大展身手的良好时机,居民的投资理财很可能成为信托业一个新的业务增长点。
2、资产管理市场对信托的需求
企业经营体制和融资机制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要求金融中介提供财产管理、资本运营和长期融资等金融服务。比如,国有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发生的资产重组、购并等资本运营活动,需要信托投资公司这样的金融中介的参与和运作。高新技术和民营经济的高速发展也将对信托的长期融资功能产生大量需求。
3、资本市场对信托的需求
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需要更多机构投资者的介入。信托投资公司就是此类机构投资者之一。一方面信托管理的资金大多是中长期资金,通过信托投资方式加以运用,可转化为资本市场上稳定的投资资金;另一方面通过信托业务的集合运作,原本分散的、小额的资金集中于信托公司名下,从而将本来带有投机性的个人投资者转变为资本市场中具有理性的机构投资者,起到稳定资本市场的作用。
1、实业投资领域
信托业可以投资于实业是信托区别于其他金融行业的重要特征之一。信托可以管理产业基金或创业基金,接受各种以实业投资为方向的专业资金信托,还可以积极参与基础建设和政府重点建设,提供各种形式的项目融资,通过发行信托收益凭证,如发行高速公路收费权收益凭证、电力等公用事业收益凭证等。由于基础建设具有收益稳定的特点,对追求长期收益稳定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有相当的吸引力。
2、资产管理领域
信托投资公司在资产管理市场中,可以根据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点,充分挖掘自身的优势业务。信托投资业务在改善股权结构,职工持股、期权设计、股份化改造中都具有相当优势。另外,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地位,能够使不良资产与债权债务人的其它利益相区隔,因此在盘活不良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中,信托也具有永恒的市场。
3、产、融资本相互融合
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相互融合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趋势,一般的规律是:第一阶段,大型产业集团建立财务公司;第二阶段,优势企业参股控股金融机构。在这一过程中,财务公司体现出对集团外部的投融资功能相对弱化的局限性,银行、证券公司体现出业务范围相对狭小,对集团企业的微观层面支持力度有限的局限性。信托投资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具有融资服务的功能,对于银行可以提供直接投资服务,不仅可以募集负债性资金,还可以募集资本性资金;对于证券公司,不仅可以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还可以为各种非上市企业提供融投资服务。从这个意义上看,信托投资公司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融合的理想结合点,信托投资公司完全可以结合自己的资产管理优势,寻找一条依托产业资本的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