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信托

民事信托(Civil Trust)

目录

  • 1 民事信托的定义
  • 2 民事信托的优点
  • 3 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关系
  • 4 营业信托与民事信托的区别

民事信托的定义

  民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民事法律范围之内的信托。民事法律范围主要包括:民法、继承法、婚姻法、劳动法等法律,信托事项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此范围之内的为民事信托。例如涉及到个人财产的管理、抵押变卖,遗产的继承和管理等事项的信托。即为民事信托。由于民事信托在承办期间会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各国都要求必须在一定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承办。由于民事信托不以营利为目的,又称为“非营业信托”。

民事信托的优点

  1、民事信托是目前解决企业内部职工股自然人股最为合法有效一种方式。信托信托法第三条规定:“信托委托人信托受托人信托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除资金信托专由信托公司承办外,财产信托可以由信托规定的信托公司或其他社会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承办。信托产品的受益人可以是自己(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人(他益信托),还可以是大众(公益信托),这是信托产品独有的东西。这种投资方式和产品的灵活性是券商和基金公司所缺乏的。本次使用民事信托有充足的法理依据和成熟的操作实践,有利于保证内部职工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对此律师也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民事信托方式是国际通用的一种方式,只在我国在最近几年才刚刚采用,事实上在国外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已形成了一种社会法律惯例。目前,在英国民事信托已占信托业务总量的80%,美国民事信托也随处可见。

  3、人们的财产一旦经过合法的信托形式,便不受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债务人追索。即使受托人出现其他意外,信托财产还可以完整地交由其他受托人继续管理。因此,在法律上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信托财产的独立与安全。 民事信托可以充分保证内部职工及自然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大大降低股权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它可以解决股权委托关系中的“代持人”恶意占有行为;可以在定期报告制度中公开公司信息,保证受益人的知情权;可以远离商事信托的功利性减少少数股东的投资成本;可以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下解决股权分割问题,等等。

  4、民事信托可以减少境外上市的操作环节,在上市换股时只要信托终止并签署有关换股协议即可换成境外上市主体的股票,受益权人即可无条件地转换成股东,这种便利性和合法性是其它方式所无法相比拟的。

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关系

  商事信托与民事信托的界限有时没有明显的区别,因为两者有很多的密切联系.所以有些信托事项两者可以通用.既可划为商事信托类,也可划为民事信托类。例如 "附担保公司债信托"即是如此。凡发行公司债券则属于商事法规范畴。而提供担保品给受托人的做法,涉及抵押品问题,则用于民法中有关想定的范畴.所以说这种信托方式或事项.是民事商事通用信托。若要真正划分这种信托属于团一类,可以其设定信托的动机来加以区分。设定信托的动机馆置于债券发行的目的,即为商事信托。设定信托的动机偏重于抵押品的确实与安全,则属于民事信托这一类。

营业信托与民事信托的区别

  从信托相关法规看来,依据民法或是信托法而成立的信托为民事信托;而以信托为业的信托业,所为的信托是营业信托。依据信托业法第16条的立法文义来看,营业信托与民事信托范围则是相同的。

  而就营业信托与民事信托不同的地方例举二者,第一、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亲密关系;第二、对信托财产的保护与隔离程度。然就第一点看来,委托人与受托人成立信托契约时,究竟是着重于亲属关系之有无?或是对于信托方面的专业性?应该由委托人自己衡量后自行决定,专业性并不是唯一的判断标准。

  就第二点看来,民事信托受托人与营业信托受托人的注意义务等要求程度均相同,且信托法第11条规范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财产与受托人本身财产的隔离保护机制,就这一点而言,不论是民事信托或是营业信托均有适用。至于信托业法虽特别禁止信托业,以信托财产为自益行为或是为放款及借款,但相较于营业信托而言,民事信托所涉及的人数与利益范围有限,若受托人因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发生损失,其损害程度并不较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营业信托严重。

  因此,非信托业者,即不得经营营业信托的前提固然值得肯定;但是,这并不意味营业信托的范围可无限上纲,因此扼杀了民事信托存在空间,妨碍信托目的多样发展,并且阻绝委托人寻求其它受托人以达到信托目的的可能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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