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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的,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经海关批准可存放国内出口货物、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外商暂存货物、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1.保税仓储功能。可保税存放各种贸易方式的进口商品和已申报出口的商品(国家禁止的商品除外),企业可利用货物保税的政策,成为国际、国内商品的汇集地和分拨配送中心。
2.国际物流配送功能。在保税仓储的基础上发展现代物流配送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可以面向国内外两个市场进行采购、分拨、配送,货物在中心内可自由转移,可与境外流转,可转为境内加工贸易或实施其他保税监管,也可转入国内市场内销。
3.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功能。物流企业可以在不改变货物化学性质或不超过海关规定的增值率前提下进行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包括拆分、分类、分拣、分装、组合包装、挑选、刷贴标签、加刷唛头,改换包装、拼装等。
4.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功能。贸易功能是拉动国际物流的重要因素,中心内企业可以经营自营和代理进出口业务,以实现发展国际采购和国际配送的目标,也可以开展转口贸易。
5.商品展示功能。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国际贸易为依托,旨在建设成为功能齐全、设施先进、洽谈便利的商品展示中心,拓展国际市场、打开国内市场,以交易量促进国际物流量的扩大。
6.物流信息处理功能。中心内物流企业将各个物流环节产生的物流信息进行实时采集、分析、传递,并向货主提供包括进出口报关、货物存库和在途状况、电子商务、市场需求预测与评估、物流配送方案策划、综合实时查询在内的功能齐全的现代物流信息平台。同时,向海关提供监管需要的监控数据与操作功能,供海关等监管部门实时查控。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和管理
(1)选址。
保税物流中心B型应当设在靠近海港、航空港、陆路枢纽以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而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2)经营企业的资格。
1)经营企业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3)经营企业必须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4)经营企业必须具备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其仓储面积不得低于10万平方米。
5)如果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业务,该企业就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经营许可批准文件。
(3)申请设立的条件。
1)该物流中心的设置要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备。
2)该物流中心要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且提供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申请应当由直属海关受理,上报海关总署审批,并由海关总署出具批准申请企业筹建物流中心的文件。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应当由海关总署向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颁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标牌”。“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海关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准予延期3年。
1.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境外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
(1)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如果物流中心与口岸不是同一主管海关的,那么经过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2)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了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之外,还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3)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凡是属于规定存放范围内的货物应当予以保税;属于中心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工具、交通工具、生活消费品等以及物流中心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要的进口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应当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来办理相关手续。
2.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境内间的进出货物报关
(1)物流中心内的货物运往所在关区外,或者跨越关区提取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可以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进出物流中心的报关手续,也可以按照境内监管货物转关运输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2)企业根据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
(3)物流中心与境内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1)如果物流中心的货物进入境内其他地区,则视为进口,按照货物进入境内的实际流向和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企业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
2)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则视为出口,企业应当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果需要缴纳出口关税,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纳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企业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
1.相似之处
(1)两个物流中心的建立申请都必须由直属海关受理,上报海关总署审批,并由海关总署出具批准申请企业筹建物流中心的文件。
(2)两个物流中心都是在海关的严格监管之下。
(3)两个物流中心都要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措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备。
(4)两个物流中心都要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能在同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
2.不同点
(1)保税物流中心A型要求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而保税物流中心B型则要求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保税物流中心A型要求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不得低于两万平方米;而保税物流中心B型则要求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不得低于10万平方米。
1.供应商管理库存业务
生产型企业对于第三方物流服务的需求日渐旺盛,原来由于国内没有相应的物流政策平台,物流服务水平、质量相对比较差,所以大量的物流配送中心建在香港等邻近中国内地地区。随着制造业逐步向我国转移,根据服务就近化的原则,与其配套的物流企业就不得不随客户进来,在其周边建立分拨中心为其提供物流服务。保税物流中心的设立既是顺应企业的这一需求,也是为物流企业提供了无限商机。保税物流中心具有保税和退税两大政策,为很多生产型企业带来了丰富的物流方案选择,供应商管理库存模式,俗称VMI模式(VendorManagementInventory),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之一。专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保税物流中心内建立专门的分拨中心,配备专业的人员,运用先进的物流管理系统,对来自境外和境内的供应商的货物实施有效的库存管理,能准确、迅速地向中心外配送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满足了中心外生产型企业的零库存管理需求。现在国内的很多保税物流中心(园区)都将开拓保税物流仓储和配送业务作为发展重点,充分利用保税物流中心的保税、退税政策优势,大力发展面向制造业的第三方物流服务。
2.集中报关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得集中申报的货物外,保税物流中心企业少批量、多批次进、出货物的,经主管海关批准,中心内企业可以办理进出中心货物的集中报关手续。集中申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有效担保。每次货物进出以分拨清单的形式向海关申报,据此办理货物的进出卡口手续,一定的时间内将分拨清单进行汇总,生成集中报关单向海关申报。集中申报货物适用集中报关的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且不得跨年度办理。集中报关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节约了企业的报关成本和时间成本,使货物周转速度加快。
3.简单加工增值服务
对于物流企业来说,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是物流企业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扩大市场,获得利润的有效途径,也是现代生产企业对物流管理产生的新的方向性的需求。海关保税物流中心充分考虑到了这点需求,对可以开展的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作了明确界定。保税物流中心可以对所存货物开展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具有商业增值的辅助性作业。中心内企业需填写保税物流中心简单加工申请表,仔细核对简单加工的加工前商品和加工后商品的对应关系后,盖章签字,附上加工前商品货物转入单、报关单复印件,提交到主管海关审核。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组织仓库人员进行简单加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