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方案(Occupational pension m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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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方案是指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根据不同企业的行业特点和自身特点制定的对企业年金管理的全面计划安排。
1.总则: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宗旨和基本原则,企业年金计划对员工的覆盖范围;企业年金方案应当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员工。
2.资金来源:包括缴费方式和企业与员工的分担比例;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
3.受益资格:领取养老金的资格要求和支付方式,既定受益权的处理,包括扣留财产的处理原则和处理方式。
5.计划管理模式:企业年金理事会的职责,以及市场运营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选择。
7.中止和变更计划,以及参保人变更的处理。
8.纠纷处理,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9.企业年金方案财务测算安排和企业年金计划资产评估制度。
10.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一)发展原则。公司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高职工养老待遇,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促进公司的发展。
(二)效益原则。企业年金总体缴费与公司的经济效益挂钩。正常情况下,公司按照本方案规定原则支付年金缴费,在公司效益好时还可以多缴,出现亏损时少缴或暂不缴。
(三)平衡原则。坚持既兼顾企业激励机制建设,又兼顾员工退休保障的平衡原则,公司缴费分配与个人工资、岗位、工龄、职称和劳动贡献挂钩。
(四)倾斜原则。对企业经营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实行重点倾斜原则,调动广大员工积极为企业做贡献的积极性。
(1)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2)遵循公平、公正与公开的原则;
(3)必须建立在劳动关系协商的基础上,体现政府的宏观指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原则;
(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5)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1)《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
(2)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文本一式六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3)集体协商双方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的决议。
(4)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的说明。
(5)企业本年度和上一年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
企业年金方案是经企业与职工民主协商建立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企业代表集体协商双方将企业年金方案文本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审查企业年金方案是否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文本15日内,向企业出具《关于×x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
第一,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发展战略拟订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并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形成拟报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
第二,企业应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中央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由集团公司统一建立的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子公司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子公司单独建立的报送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企业可以按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代表集体协商双方作为委托人,或由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第四,受托管理合同签订后,受托人应将受托管理合同及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委托人为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的,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子公司所在省或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人为其他企业的(包括中央企业子公司),报送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所在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集合企业年金计划应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法人受托机构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有关委托管理合同的内容可包括在受托管理合同中,并按第(四)款规定的办法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