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争议(collective contract disp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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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争议,是劳动争议的一种,是集体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履行情况和不履行后果产生的争议。对集体合同内容的争议,是指当事人在集体合同协商时就确定合同的标准条件、义务条款产生的纠纷或对已签订的合同的标准条件、义务条款在理解和解释上产生的分歧。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争议,是指当事人对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或是否已经按约定的方式履行产生的分歧。对集体合同不履行后果的争议,是指当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对应当由哪一方承担责任和承担多少责任产生的分歧。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集体合同争议是劳资利害冲突的表现形式之一。当事人双方所采取的争议手段,也多具有胁迫性质。当纠纷发生后,工会代表受雇人一方采用的争议手段通常是:罢工、怠工等。雇主或雇主组织采用的争议手段主要是闭厂。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广大职工不仅是国家的主人,同时也是企业的主人。集体合同当事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他们之间没有成本的利害冲突。集体合同争议通常采用协商手段解决,或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
所谓管辖,是指由哪些有权机构管理因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1)集体合同处于协商争议阶段产生的纠纷,按照《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第51条规定: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2)集体合同履行阶段产生的纠纷,如果是申请仲裁的,按照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工会法》第20条第4款规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55条也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此处应该由有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
(3)如果提起诉讼的,则按照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管辖来执行。
我国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是:
第一,集体合同争议处理是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职能就是通过法定机构和法定程序,妥善处理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发生的争议,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二,合法、公平、及时处理争议。合法是指,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段进行处理,这样才能使处理结论得到当事人的有效执行。公平是指,对集体合同争议进行公正处理,使争议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服气。及时是指,迅速处理集体合同争议,特别是对那些有可能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集体合同争议,更应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加以妥善解决。
第三,保障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
集体合同争议区别于其他劳动争议的特点是,它涉及面广,影响广泛,特别是那些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企业或行业因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所以,处理集体合同争议时,要通过各种必要的手段制止或限制发生此类集体合同争议。即使发生了此类争议,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及时、妥善地解决那些涉及面广的集体合同争议。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我国集体合同争议可以分为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两类。与此对应,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两大内容也就是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的处理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的处理。这两种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其处理程序、处理机构都有所不同。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53条规定.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受理协调处理申请:即由申请处理的一方或者双方向协调处理机构或者人员提交处理申请。协商机构或者人员在收到该申请时接受该申请。
(2)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在受理申请后,协调机构或者人员应该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以便进一步进行处理。
(3)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通过调查,掌握相关的资料.在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需要制定让双方都能接受的处理方案。
(4)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制定方案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处理,使其尽量接受协调方案:
(5)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其中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在我国,由于集体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大多数合同纠纷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政府协调、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便可得到解决。少数经协调、仲裁仍不能解决和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可由人民法院判决解决。
第一,协商解决集体合同纠纷。协商解决集体合同纠纷是指企业与工会在自愿的基础上,互谅互让,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解决双方纠纷。
协商解决集体合同纠纷的原则是:(1)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协商解决。协议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其他人的利益。对于违约责任的处理,只要集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是合法的,就应追究违约者的责任。不能借协商之名,对违法行为姑息迁就。(2)在平等的前提下协商解决。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协商解决集体合同纠纷时,都应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对方,决不允许给对方施加压力,或以某种手段要挟。
协商解决集体合同纠纷,简便易行,能够及时解决纠纷,且有利于双方团结,防止矛盾扩大。
第二,协调解决集体合同纠纷。协调解决集体合同纠纷是指在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调解,使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解决纠纷。一般来讲,由当地人民政府出面协调,有利于企业内部的集体合同纠纷的解决。为此,劳动法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协调解决集体合同纠纷,应查清事实,分清责任,耐心听取双方意见,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明确指出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协调解决纠纷,要秉公办事,不拘私情,不要以势压人。否则,将不利于解决纠纷。集体合同纠纷,经协调达成协议,应制定协议书,作为解决集体合同纠纷的根据。当事人双方和主持协调部门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
第三,集体合同争议的仲裁。集体合同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对集体合同纠纷的仲裁。它既不同于当地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协调解决,也不同于法院的审判,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措施。通过仲裁,对不遵守集体合同的有过错的一方,采取强制措施,追究违约责任,以保护集体合同的全面履行。集体合同仲裁兼有行政、社会和法律的三重性质。
第四,集体合同纠纷的审判。集体合同争议的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集体合同争议案件的活动。目前我国集体合同争议案件,一般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通过司法手段解决行政手段不能解决的那部分集体合同争议案件,有利于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和生产、工作秩序的稳定。
集体合同争议,是指集体合同当事人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集体合同争议不同于集体争议,其区别在于:
1.、集体合同当事人,一方是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和企业的全体职工,另一方是用人单位;集体争议是指职工一方当事人为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劳动争议。集体争议不过是多个个别劳动争议的集合,其实质仍然为个别劳动争议。此类争议的显著特征是对即存权利义务的争议。
2.、集体合同争议的标的是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劳动权利义务;集体争议的标的是用人单位部分特定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