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结构(Property Rights Stru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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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结构是指不同类型的产权主体之间以及同一类型产权内部的相互关系或者称相互连接、耦合的格局。
国际上现在把产权结构分为两大类,一种是一元化产权结构,也叫股权高度集中型,即企业的投资主体只有一个、是一元的,政府一般为大股东,处于相对控股甚至绝对控股地位。另一种是多元化产权结构,这里所说的产权结构多元化是指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亦即出资人的多元化,或叫狭义所有权的多元化。多元化又分为股权相对集中型和股权高度分散型。股权相对集中型一般由少数法人组织集中持股,法人之间相互持股现象普遍;股权高度分散型托发达的资本市场,股权几乎都是由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持有。
单一性的产权结构主体单一、股权高度集中,主要投资者或业主个人占有企业绝对优势的股份,基本上是所有者与经营者同一,所有权与经营权重叠的状况。投资主体所能筹集的资金数量有限,无法提供企业进一步发展所需要的资本,因而使企业难以实现规模经济。在这种封闭性产权制度条件下,资本社会化程度低,阻碍了资本的组合、联合,限制了企业大规模地利用社会资金的渠道,企业发展主要依靠自身积累和原有股东的再投入,企业的资金瓶颈和规模制约成为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企业股权高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也使得企业决策常常出现失误。
企业发展要依靠三种资本: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及社会资本。我国单一产权结构企业增量资产部分的产权不清晰主要表现在忽视了人力资本的作用,即人力资本没有参与合理的利益分配。不同的出资人岗位不同、能力不同、贡献不同,对增量资产的分割上却只考虑原有资本金存量的比例,很少企业考虑到人力资本的作用。忽视人力资本而造成的产权不清也表现在出资人管理者与非出资人管理者之间,出资人管理者可以享有剩余索取权,而非出资入管理者只能享有劳动收入——工资,并没有参与增量的分割。这就使得非出资者往往出现懈怠情绪,甚至占企业的便宜和侵吞企业财产。
产权的一元化结构决定了产权不具有可分性。这种产权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产权不具有流动性。产权的可分割性使得人们在拥有和行使这些产权时实行专业分工,获得分工带来的增量效益。产权的交易流动,使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流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分散风险。一元产权的不可分割性和不可流动性使得企业产权主体无法通过产权的转让获得潜在的收益,也无法通过产权的流动分散产权结构单一化所积聚的风险。
市场经济作为交易的经济,作为产权彼此让渡的经济,若在不同交易主体之间不存在界区,也就不存在交易的必要。在同一主体内部的资产运动,不构成市场交换。产权的界定是界定权利及权利相适应的责任。从法学上来讲,界定产权主要是在制度上形成产权的排他性,从经济学上来讲,界定产权主要是保证产权的可交易性,这两方面的统一是市场制度对产权的基本要求之一。产权界区越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越清楚,交易双方交易过程中的摩擦越少,即使有了摩擦也有解决摩擦的制度保障,从而交易费用越低。
对资产权力本身进行社会分工,是提高资产权力运行效率的客观要求。关于产权权能的社会分工的典型形式便是委托一代理制,股份公司则又是委托一代理制的典型代表。在股份公司中,产权权能被分解为所有权、支配权和管理权。所有权由出资者掌握;支配权表现为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法人对公司法人产权的控制:管理权则是经理的专门职能。在这种权能结构中,所有者作为出资者委托他人支配其资产后,所有者大多不在企业内部直接监督资产的运用,而是外在于企业,通过市场的股权交易来评价、监督、选择代理人。代理人必须对委托人按照法律、委托—代理契约的事先规定,承担资产责任。这种所有者与支配者、支配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层层委托一代理关系及各种权能之间的相互制衡使企业的权利与责任明确、利益与风险对称,最终有利于提高产权运行效能。
产权结构形成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企业产权结构最初可能是有效的,并能促进企业的发展。但是随着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初始的产权安排可能会不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甚至成为企业发展的制约。所以,企业产权结构必然会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变迁,以寻找更有激励效应的产权安排。企业产权结构的变迁就是通过调节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以合理调整企业内外部各种要素的配置,使其发挥最大限度的效用。影响企业产权结构变迁的因素可归纳为两方面:一是企业的内部制度体系,即企业内部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权责安排制度,称为内部因素;二是企业的外部环境体系,即外部因素。
产权结构的变迁主体是“企业”这一经济组织,但企业产权结构的变迁还会牵涉到一系列相关者的利益。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会由于其在企业中的地位和影响的不同,而对企业产权结构的变迁产生不同的影响,由此就产生了划分利益主体权益的不同企业产权结构形式。
所有者从广义上划分,可分为两类;物质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此处的所有者是指物质资本所有者,即狭义的所有者。物质资本所有者,就是对物质生产资料具有排他性独占权的个人或群体,是企业物质生产资料的拥有者,包括出资人和债权人。所有者投资的目的是使自己的资本获得尽可能大的收益。其中出资人对企业的利益要求集中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要求投资回报率不得低于其放弃的机会成本——利息率;二是因承担投资选择和经营者选择的风险而要求享有风险报酬;三是要求享有全部的经营成果。银行等信用机构是企业的债权人,他们向企业提供借贷资本的目的纯粹是为了谋取借贷利息。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出资人拥有企业财产的最终所有权,享有以其投入资本取得收益的权利和索取剩余的权利。正是由于出资人在物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分配中处于优势地位,他们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支配着企业产权结构变迁的方向。
经营者就是在企业中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个人或群体。对于小企业,经营者可能是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而对于大企业,经营者可能就是一个人数较多的群体。经营者的出现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物质资本所有者拥有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但经济的发展使财产权产生分离并脱离了生产过程,而使经营者拥有了财产的法人所有权,成为企业的实际管理者和指挥者。在现代企业中,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组合资产中人力资本的一类所有者。企业经营者运用其管理知识和才能,对企业生产进行严格的计量和监督;运用其经营决策才能,对付市场的不确定性,做出相关的经营决策,推动企业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可以说,经营者正是凭借其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去谋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从人力资本角度来考察,经营者其实也是企业的所有者,他们自然也要求同其他所有权主体一样,有独立的利益主体地位和相应的权利要求,不仅仅是管理权利,也包含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分享。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由于有限责任制的出现以及经营者阶层的崛起,所有者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不断削弱,而经营者在企业产权结构的变迁中将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劳动者就是运用资本所有者的生产资料,并在经营者的指挥下,以自己的体力和脑力从事生产劳动的人或群体。劳动者与所有者、经营者一样,都是企业中不可缺少的主体。但劳动者不是资本所有者,不能获得资本收益;也不是经营者,不能得到经营者所能得到的经营报酬。虽然劳动者也是企业组合资产中人力资本的一类所有者,其劳动是组合资产运营增值的最直接源泉,在生产中的功用是无法替代的,但相对于经营者的人力资本来说并不稀缺。因此,劳动者在企业产权结构的变迁中的作用和影响甚为微弱,属于企业产权结构变迁中的从属主体。构成企业利益主体的物质资本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利益要求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就相互联系来看,三者利益目标的实现都是以企业的经营绩效为基础的,一般而言,企业经营效果好,各利益主体获利就多,反之,各利益主体获利就少。从这个角度看,三者是命运与共的。就相互制约而言,三者都有各自的利益目标,在既定的时间和经营成果条件下,为了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可避免地就存在着利益的冲突,主要反映在各利益主体对企业经营成果归属的分歧,即对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分配上。因此,为了保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必须采用一定的规定和章程来约束和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使他们的利益保持一致性,企业产权制度应运而生。
产权结构的变迁同时也受到所在社会(或国家)的整体制度环境的影响,我们称之为外部因素。它主要包括社会基本制度、市场体制、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以及宪法和法律结构等。
对一个企业来说,它总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制度形态下,企业产权结构的产生、发展、变迁都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所在社会基本制度的影响和制约。具体来说,基本制度环境对企业产权结构变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制度环境决定了经济资源和社会权力在社会成员间的分配格局,缺乏足够资源和影响力的主体不可能成为变迁的推动者。因此,当社会出现潜在的获利机会后,哪些主体可能成为现实的获利者是由制度环境决定的;二是制度环境允许特定的主体追求潜在收益,但同时也限制了其活动空间。制度环境只允许变迁主体以己经为制度环境同意(至少是不反对)的制度安排来追求利益,这不仅限制了变迁主体的制度选择空间,而且新制度必须借助于旧制度的“外壳”,才武汉理T大学硕十学位论文能得到承认。
市场体制的完善程度也会对产权结构变迁产生重大的影响。市场体系的形成和完善为企业组织发展和规模扩大提供了基础条件,市场制度本身的不断深化推动企业财产制度和组织形式发生相应的变革。市场体制发展初期,市场规模不大,资本市场、技术市场等很不成熟,业主制这一企业产权结构形式广泛存在。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化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市场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深化,企业资本来源的社会化程度也越来越高,其他各种市场的日益完善,企业规模日益扩大,企业也就由单一投资主体,发展为多个投资者共同出资、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状况,从而促使股份制得以形成。
意识形态在产权结构变迁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尽管其发生作用的方式可能并不直接,但它却往往是至关重要的决定因素。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可以诱发保护自身观念的产权结构安排,不同的价值观念或意识形态也会产生不同的产权结构安排。这就要求我们在寻找、探索一种新的产权结构时,必须充分考虑意识形态在其中的影响,只有新的产权结构与其所生存发展的意识形态相吻合时,这种产权结构的变迁才可能发生。
初始的产权结构安排作为新的产权结构产生的前提条件,影响新的产权结构的产生,而新的产权结构的产生又要受到旧的产权结构的影响,对旧的产权结构形成路径依赖,从而可能会制约或影响企业产权结构变迁的方向。一种产权结构形成后,就会形成存在于这种产权结构下的既得利益集团。当企业所面临的整体制度环境发生变化后,哪怕新的产权结构比现有产权结构更有效率,由于路径依赖,如果原来的既得利益集团在新的产权结构安排中利益有可能受损,那么既得利益集团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就会千方百计地阻碍新的产权结构安排的形成。
企业面对的法律环境主要是指国家的宪法秩序,即一个国家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制度。宪法秩序为一国的产权结构规定了总体性质和可能的发展空间,也决定了产权结构变迁可能的选择空间,对产权结构变迁的成本产生了影响。同时,产权结构的规范和有序运行也需要法制环境条件作保障,因为法制具有强制性、稳定性、规范性,完备健全的法制体系提供了现代企业运行的游戏规则。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结构,需要法制建设加以保障。如对企业的创立、退出(破产)等进行有效的保证、监督和约束,尤其是在企业的产权管理和产权制度中,法制更是产权结构合理有效的重要保障。这是现代产权结构生存、运行和发展的内在要求。没有健全完备的法制环境,要使企业活而有序,以公正、公平、合法、合规的行为从事经营,是不可想象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建立现代产权结构的过程,必然是健全完善法律环境的过程。
产业原则是产权结构优化的战略性原则、方向性原则,关注的是整个产权结构的宏观、全局性安排,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企业的微观产权安排对一个具体企业固然重要,但是只有其所处行业适合它的发展与成长,战略方向正确,微观产权安排才可能发挥作用。例如一些优秀企业或是由于产权结构合理,公司治理良好,或是凭借某一方面的优势,有着很好的发展前景,但是由于其所处行业并不是企业最应该发挥作用的地方,本着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也应该主动退出。
这条原则应该是我们对待产权结构优化最应该注意的问题。所谓权变,是指用一种变化的、发展的眼光去看问题,而不是机械式的教条主义观点。对待任何一件事情,都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不加分析的一概而论。
产权结构的优化,其制约因素、权变条件是不少的。企业所处产业的不同,产权安排也不同;即使属于同一产业,由于各个企业治理情况不同,条件不同,产权结构也不同。如国有企业应控制的基础和公共行业,可以搞国有独资,也可以搞国有民营、政府髓管:而在竞争性行业,国有企业原则上应退出,应逐步降低国有产权的比重,但对不同企业,采取的产权安排也不同,一些企业应承包、出售,一些应破产关闭,一些企业国家可以做大股东,还有一些则只应参股。总之,解决不同的问题理应用不同的方法,不顾实际地拘泥于某些政策、理论,不是事实求是的做法,不是权变的观点。
产权清晰不仅是优化产权结构的前提,也是决定企业产权结构安排的条件之一。这里的产权明晰主要包括双层含义:产权法律归属上的明确晃定与产权的有效率配置或产权结构上优化配置。产权法律归属的明确是指产权归谁所有是明确的。产权的有效率配置是指在产权所有者身份明确的基础上,产权所有者是否能够有效行使自己所有者的权利,是否能够有效表达自己的意志,从而达到产权结构上的优化配置。如果产权所有者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即使产权的归属明确,产权也不能起到应有的激励与约束作用。
产权明晰的根本目的,不仅是要使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即归谁所有的问题要清楚,更重要的是要使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能够凭借这种所有权获得利益,实现他的目标。产权明晰与私有化是不同的概念。生产要素私有可以做到产权明晰,但产权明晰不一定要求一定生产资料私有。在私有制条件下可以做到产权明晰,在公有制条件下也可以做到产权明晰。认为只有实行私有制才可以做到产权明晰,而实行公有制就不能做到产权明晰,是一种误解。
所谓公平原则,是强调在任何一项交易中,都应坚持交易主体在市场中地位、待遇平等,交易规则平等。公平原则是经济能够持续发展、交易正常进行的保证。公平不是平均,而是按照规则进行资源的分配;公平不是保护弱小,相反它按照舰则选优汰劣,保证效率。
在进行产权结构优化时,同样必须遵守公平原则。产权的改革意味着原有利益格局的打破,资源需要重新分配,在这一过程中,必须保证各方利益,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由于他们没有能力保护自己的权益,更易受到伤害。无论在产权结构优化的哪个环节,都应保证公平原则的坚决贯彻。
一个有效的产权结构应该体现在其表现出的经济绩效上。静态考察产权的有效性,人们一般都将效用最大化或财富最大化作为判断经济有效的性的标准;在动态地考察产权演进的有效性问题上,人们经常以帕累托改革原则、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原则等来判断。这些判断准则在很多时候涉及到主观的价值判断,客观上的度量存在困难。从理论上说,我们可以建立一种产权结构将资源运用到能够生产最大财富价值的用途上去。North(1990)认为,存在技术性和结构性两种生产边界。产权结构决定了结构性生产边界,有效的产权结构能使技术边界以内成本最小而产量最大。这种产权结构的有效性取决于以下因素:
(1)决策者承担他们行动产生的全部社会成本和经济利益的程度;
(2)所有权能被清晰界定及被安全保护的程度及能否低成本解决产权与契约争端;
(3)产权结构为降低交易成本所做贡献的程度;
(4)自愿交易受阻的情况下,政府控制的有效性。
一个社会的产权的有效性,一方面表现在它的特征上,另一方面表现在它的经济绩效,其中最根本的是能否使经济获得可持续的增长。一个有效的产权结构必须是最大程度地消灭外部性,能够降低产权运行过程中的交易成本,激励生产性投资而不是攫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