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资本(Tier 2 Capi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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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规定,银行资本金由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构成。 《巴塞尔资本协议》中,一级为核心资本,包括银行股权资本;二级资本为附属资本,包括贷款损失准备金和次级债务(指在支付了存款人和债券持有人之后才支付的债务)等。
二级资本也称附属资本或补充资本,是指银行资本基础中扣除核心资本之外的其它资本成份,是衡量银行资本充足状况的指标。二级资本是银行的次等资本,包括未披露准备金、一般损失准备金、从属有期债务、(债权/股权)混合资本工具和次级长期债券等等。次级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条件是不超过核心资本的50%,原始发行期限5年以上。次级长期债券兼有债务和股权的特征,可用来补充资本金。作为银行资本有机组成部分,发行次级债还可降低资本金平均成本,提高股东回报率等。
二级资本又有分为高档二级和低档二级,高档二级包括一般储备金、永久性累积优先股和重估储备;低档二级包括次级债券和定期、可累积优先股等。
二级资本的特点是到期时间长,并且危机发生时还款难度大。
作为银行的二级资本,附属资本也能在一定程度发挥吸收损失,抵御风险的作用,《巴塞尔协议》规定二级资本在银行资本中所占的比重可以达到50%;《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二级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多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在资本总额中所占比例极低,资本结构中核心资本所占比重较大,国有商业银行甚至超过90%,上市银行一般也在70%左右。二级资本在商业银行资本中所占的比重远没有达到50%的监管限制,商业银行还有很大的空间来增加二级资本。
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发达,直接融资的限制还很多,债券市场的规模很小,股票市场也一直处于低迷状态,融资能力逐年降低。银行贷款成为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 2001—2003年,我国国内非金融企业部门融资总量中的间接融资比重逐年上升,分别达到75.9%,80.2%和84.6%。资本补充渠道少也使商业银行难以及时增加资本。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可以补充附属资本的主要途径包括可转换债券、次级债务。由于发行可转换债券有时会遭到现有股东的反对,从国外的实践来看,欧洲、美国、日本等国的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务相当普遍。1998年底,德国、日本、瑞典次级债务占二级资本的比重超过40%,英国达50%,美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为70%。《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出台后,许多商业银行纷纷将发行次级债务作为摆脱资本不足困境的捷径,发行了数量不菲的次级债。从发行的实际情况来看,次级债务的发行对补充上市银行的资本金规模,改善其资本结构起到较好作用。但目前次级债务发行规模不大,期限较短,在资本总额中所占比例依然偏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