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China Interbank Offered Rate,简称CHI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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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利率是金融机构之间在临时性头寸融通时由资金供求所决定的短期利率,它是货币市场中最重要的利率品种之一。在1996年之前,中国的同业拆借市场是由各省级融资中心牵头组成的区域分割的货币市场。由于资金跨区凋剂功能先天不足,同业拆借利率差别很大。违规操作也屡屡发生,该市场成为资金从银行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乱拆借”并由后者“短借长用”于房地产和股票市场的“漏出”渠道。1996年成立了全国性的同业拆借市场,交易主体基本上由商业银行构成。至此为止,同业拆借市场终于形成统一的“价格”,即中国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CHIBOR)。
作为中介目标,CHIBOR存在这么几个问题:
(1)商业银行能否对其做出灵敏反应;
(2)它是否完全反映了货币市场的资金供求关系;
(3)它对产出和价格的影响到底看多大;
(4)中央银行有无有效的政策工具来调控之。
就第一点而言,商业银行对其反应的灵敏程度取决于其商业化程度的大小、替补融资渠道的多寡和利率水平的高低。由于居于“寡头”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仍未完全实现商业化经营、再贷款以及近年来的巨额“存差”使商业银行充裕,商业银行参与拆借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十几亿元的日均成交额也足以说明问题。在这种情况下,CHIBOR应该是“量缩价跌”,但它缘何持续地高于同期的银行贷款利率?这里有两种可能:一是名义贷款利率大大低于资金的“影子价格”。但是,贷款实际利率的变动具有“周期性”的特征,在八次降息以后,贷款的实际利率已处于改革开放以来的最高水平,不存在系统性的低估问题。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贷款利率的低估、特别是“负利率”的情况将越来越难以出现;二是CHIBOR被人为抬高,这才是最有可能的。只要资金存在流向“泡沫”领域的渠道,那么,即使CHIBOR已被抬高,但相对于“泡沫”领域的预期收益率而言,仍属远不及而无过之。这是银行信贷资金的“套利”渠道。由于“查处”风险很大(如罚款、丢官和坐牢),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量很小且资金价格存在“风险加成”也不足为奇。有人发现,在同业拆借品种中,7天期品种与股票发行上市的技术性安排(从申购缴款日到原始股首日上市流通一般需要5个营业日)存在密切联系,这也佐证了以上的判断。
接着看第二点,目前同业拆借的市场主体结构单一。限制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交易固然有利于控制金融风险,但也带来了货币市场不完全和CHIBOR“信息效率”低下等问题。同时,由于商业银行的头寸分布在时序上趋同,这种安排既导致过多的头寸无法拆出,又导致头寸不足时不能通过拆入加以弥补。
至于第三点,由第一点所决定,CHIBOR在很大程度上受虚拟经济部门的影响,它对实体经济部门的产出和价格即使有影响,也是间接和微弱的。
最后分析第四点。即使商业银行具有完全的盈利动机,那么,由利率体系的结构性关联所决定,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利率和再贷款利率应分别构成CHIBOR浮动的下限和上限。从这点看,中央银行似乎对CHIBOR具有直接调控能力。但进一步而言,利率政策受到操作频率的限制,而且,中央银行尚且无法通过公开市场业务来影响利率结构,因而无法对CHIBOR进行有效的弹性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