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 |||||||||||
|
1.本号准则适用于对投资的会计处理和揭示。
2.企业应根据第 8-44段的要求对投资进行会计核算,除非它们是专业投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应根据第45段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3.本号准则不涉及:
(1)对投资所得的利息、使用费、股利和租金的确认基础(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
(2)对附属公司的投资(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
(3)对联营企业的投资(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
(4)对合营的投资(见国际会计准则第对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
(6)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中所述及的融资租赁;
(7)对退休金计划和人寿保险企业的投资。
4.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投资,是指企业为了通过分配(如利息、使用资、胜利和租金等)增加财富,为了资本增值或者为了给投资企业带来诸如通过贸易关系所能获得的其他利益而持有的资产。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所述的各种存货不是投资。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所述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也不是投资(投资物业除外)。
短期投资,是指性质上随时变现,而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
投资物业,是指在土地或建筑物上的投资,对它们的占用实际上不是为了供投资企业或与投资企业相同集团的其他企业的经营或使用。
公允价值,是指在一项公平交易中,由熟悉情况并自愿买卖的双方能将一项资产交换的金额。
市场价值,是指在一个活跃的市场上出售一项投资所能获得的金额。
可在市场出售的,是指在在着一个活跃的市场,从中可以获得市价(或某些可以计算市价的指标)。
5.企业持有投资有各种原因。有些企业,投资活动是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这种企业业绩的评价可能大部分或唯一地依赖于投资活动所报告的成果。有些企业拥有投资是为了存放剩余资金,还有些企业拥有贸易性投资是为了巩固贸易关系或建立贸易优势。
6.有些投资由证券或类似文件来代表,有些则不是。投资的性质可能是一项债务的性质,但不是短期或长期的贸易债务,它代表了欠投资的拥有者的货币金额,通常带有利息。另一种情况,则可能是在某一企业经营成果中的分享权,如权益性股份。多数投资代表了财务权利,但也有一些是有形的,如对土地和建筑物的某些投资以及对黄金、钻石或其他可出售商品的直接投资。
7.对于某些投资来说,存在着活跃的市场,可以确定其市价。对于这种投资,市价是公允价值的指标。对于其他投资来说,若不存在活跃的市场,需用其他方式确定公允价值。
8.在财务报表上区分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企业,应将短期投资作为短期资产列示。将长期投资作为长期资产列示。
9.在资产负债表中不区分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企业,在计量上仍需加以区别,并且应根据第19和第23段的要求确定投资的帐面金额。
10.多数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都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3号“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呈报”区分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短期投资应包括在流动资产中。有价证券投资经过相当长时间仍未出售,也不一定非要将其列在流动资产之外。
11.主要是为了保护、促进或进一步发展现有的业务或贸易关系而持有的投资,通常称为贸易性投资。这种投资的目的不是作为一笔可动用的现金资源,因此要列作长期资产。其他投资,如投资物业,打算持有多年以获取收益和资本利得。即便它们是可出售的,仍被列作长期资产。
12.有些企业不区分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还有一些企业可能按照法规的要求,采用不划分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的资产负债表格式。这类企业许多属于金融界,如银行和保险公司。虽然这类企业在本期经营中不打算变现其资产,但它们通常认为它们的许多投资在需要时可随时用于本期的经营活动。
13.然而,这些企业可能会有应归属于长期资产的投资,例如,某一家银行可能拥有一家租赁公司的股份。
14.因此,许多这类企业根据其投资的性质属于短期投资还是长期投资,分析它们的投资并确定投资的帐面金额。
15.投资的成本包括佣金、各种服务费、税金和银行手续费等购置费用。
16.如果一项投资是全部或部分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证券来 购置,其购置成本就是所发行证券的公允价值,而不是名义价值或 面值。如果一项投资是幸部或部分地通过与其他资产的交换而取 得,其购置成本应参照所放弃的资产的公允价值来确定。如果所购入的投资的公允价值更为清楚,也可以此作为购置成本。
17.与一项投资有关的应收利息、使用费、股利和租金,通常作为收益即投资的回报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这类收入代表了成本的回收,并不构成收益的一部分。例如,当在购买一项附有利息的投资之前已经计算了未支付的利息,并且已将这一部分利息包括在投资的购买价格之中时,随后收到的利息应在购买的前后期间进行分配,属于购买前的部分应扣减购置成本。当权益性证券按照购买前的利润宣派股利时,应作类似的处理。如果除了作主观判断以外进行这类分配比较困难,通常只是在应收股利明显代表了成本的回收的部分时,才将股利冲减投资的成本。
18.债券投资的购置成本与偿还价值之间的差额(购置时的折价或溢价)通常应由投资者在从购买至到期前的期间内摊销,从而使投资的收益前后一致。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额,应像利息一样贷记或借记收益,并增加或减少债券的帐面金额。由此产生的帐面金额被当作成本。
19.被列作流动资产的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上应按以下其中一种方法列示:
(1)市场价值;或
(2)成本与市场价值中较低的一个金额。
如果短期投资技成本与市场价值孰低列示,其帐面金额可在投资总体组合的基础上,按投资的总体或类别加以确定,或在单项投资的基础上加以确定。
20.对如何恰当地确定短期投资的帐面金额,有不同的意见。有人主张,对于在历史成本惯例下编制的财务报表,投资应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一般规则来列示。同时,因为多数短期投资可以出售,所以投资的帐面金额可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来列示。这种帐面金额的确定方法的支持者认为,这样能够得出审慎的资产负债表金额,并且不会造成在收益中确认未实现利得。他们还认为,股票市场价格的偶然的并可能逆转的变动,只不过是因为选择了特定的资产负债表日期,因而不能记入帐内。
21.也有人认为,由于短期投资是随时可变现的财富储存方式,或是一种现金的替代物,适合于按公允价值(通常为市场价值)来估价。企业不关心这类项目的成本,但关心变卖这些项目可以获得的现金。投资不同于存货,因为投资通常都能不费力的售出,而存货通常不适于在销售成立之前确认销售利润。每一项投资都不是企业所必需的。例如,一笔权益性投资出售后,所得款项可以重新投资于银行存款,对企业毫无损害。因此,投资应按市场价值予以报告。支持采用市场价值的人还认为,按照历史成本报告投资项目,会允许管理当局随意确认收益,因为可以将选出的投资销售出去又立即重新购进,并将所产生的利润作为收益报告,尽管这种交易并没有改变企业的经济状况。
22.一般来说,企业所关心的是其短期投资组合的总体价值,而不是每一个单项的投资,因为这些投资是共同作为财富的储存而持有的。根据这一观点,按成本与市场价值孰低列示的投资,应在投资总体组合的基础上,按照投资的总体或分类进行估价,而不是在单项投资的基础上进行估价。但是,有人提出采用投资总体组合的基础会导致将亏损与未实现利得相抵销。
23.被列作长期资产的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上应按以下其中一种方法列示:
(1)成本;
(2)重估金额;或
(3)对于可出售的权益性证券,应在投资总体组合的基础上按成本与市价就孰确定。
如果采用重估金额,应采取重估频率政策,整类长期投资应在同一时间进行价值重估。
所有长期投资的帐面金额均应减少,以确认投资价值的非暂时性下跌,这种减值应按每一个单项投资分别确定和扣减。
24.使期投资通常按成本列示。但是,当长期投资的价值发生非暂时性的下跌时,就应减少帐面金额以确认这项跌价。一项投资的价值的标志可参考其市价、被投资者的资产和成果以及投资的预期现金流量来获得。投资者的风险以及与被投资者利害关系的类型与程度也应予以考虑。对于被投资者分配上的限制或者投资者变卖上的限制,也可能影响所属投资的价值。
25.许多长期投资对于投资企业均具有独特的重要性。因此,长期投资的帐面金额通常是逐项确定的。但是,在有些国家中,列作长期投资的权益性有价证券,可以在投资总体组合的基础上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来列示。在这种情况下,帐面金额的暂时减少和回升都应包括在权益中。
26.长期投资的帐面金额因非暂时性的下跌而发生的减少数,应记入损益表,除非它们能与以前的重估价相抵销(见第32段)。当投资的价值升高或跌价的理由不复存在时,已经减少的帐面金额可以转回。但是,在有些国家帐面金额的减少不能转回。
27.有时,长期投资应按公允价值进行价值重估。为保持一致性,应采取重估频率的政策,所有的长期投资项目均应在同一时间进行价值重估,至少应当按照整个类别进行价值重估。
28.一个企业持有的投资物业应采用以下其中一种方法予以处理:
(1)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将其作为不动产处理;或
(2)将其作为长期投资核算。
29.有些企业选择将投资物业作为长期投资予以核算。另一些企业则愿意按照它们对于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政策,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来核算投资物业并计提折旧。
30将投资物业作为长期投资来核算的企业认为,投资物业的公允价值(通常为市场价值)的变化,要比它们的折旧更重大。因此,应在系统的基础上对投资物业进行定期的价值重估。当公允价值被确认为帐面金额时,帐面金额的任何变动均应按第32段进行核算。如果此公允价值来被确认为帐面金额,则应予以揭示。
31.以市价来列示短期投资的企业,应一致地采用以下其中一种会计政策来核对帐面金额的增加或减少:
(1)将其确定为收益或费用;或
(2)按第32段进行核算。
32因长期投资的价值重估而引起的帐面金额的增加教,应作为价值重估盈余贷记业主权益。只有当帐面金额的减少数可以从同一项投资以前贷记价值重估盈余,并且随后未曾被转销或利用的增加教中抵销时,才应借记价值重估盈余。在其他所有情况下,帐面金额的减少应被确认为一项费用。如果一项价值重估的增加数与同一项投资以前被确认为费用的帐面金额的减少数直接有关,则应在抵销以前入帐的减少数的限度内将其贷记收益。
33.当处置一项投资时,处置的净收入与帐面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收益或兼用。如果该投资是一项流动资产,并且在投资总体组合的基础上技成本与市价出低列示,销售的利润或亏损应以成本为基础加以计不。如果该投资以前进行过价值重估,或按市价到示,并且已将帐面金额的增加我转入了价值重估盈余,企业应采用如下的政策,或将保留的有关价值重估盈余贷记收益,或将其结转至留在收益。这项政策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思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一致地采用。
34.在投资总体组合基础上按成本与市价孰低列示的短期投资,其市价的任何减少应冲减投资组合的汇总成本,单项投资仍应按成本记帐。因此,单项投资的销售的损益是以成本为基础,但是投资组合的市价的汇总减少数需重新作出评估。
35.当处置企业持有的特定投资的一部分时,必须将帐面金额分配给出售的部分。此帐面金额通常应根据全部持有该项投资 的平均帐面金额加以确定。
36.对于重新归类为短期投资的长期投资来说,应按如下方法对结转作出处理:
(1)如果短期投资是按成本与市价孰低到示的,应按成本与帐面金额就孰结转。如果该项投资以前进行过价值重估,任何保留的有关价值重估盈余应在结转时转销;
(2)如果短期投资是按市价列示的,应按帐面金额结转。如果短期投资市价的变动已包括在收益中,则任何保留的有关价值重估盈余应结转至收益中。
37.由短期投资重新归类为长期投资的投资,应逐项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如果以前是按市价列帐的,则按市价结转。
38.有着大量投资活动的企业往往保持一种投资的组合,并且在此投资组合内企业经常发生交易。企业这么做是为了改进其投资组合的质量和收益率。在处置一项特定投资时,所得资金可用于再投资或可以保留作为投资组合中的现金部分。
39.由于在这种投资组合中的这种经常变动,对处置一项特定投资的适当的会计处理,存在着以下不同的意见:
(1)有些人坚持认为,净销售额大于或小于帐面金额的金额代表已实现损益,它应立即在收益中确认;
(2)其他人认为,这种处置仅反映了投资组合中结构的调整,因为它仅仅是将一种投资替代另一种投资,不代表价值的增减,所以,在收益中不应反映损益;
(3)少数人提倡按折衷方法处理,即将净销售额与成本的差额在给定时期内摊入收益中。
40.上述第(1)种方法是较好的方法。第(2)种方法仅适用于采用市价基础,并且已将市价的变动包括在收益中的情况,因为已核算了对市价的调整。第(3)种方法则不恰当,因为它未能在发生的当期确认全部损益。
41.下列各项应包括在损益表中:
(1)来自于以下事项的投资收益:
①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的利息。使用费、股利和租金;
②处置短期投资的损益;
③按市价列示的短期投资的未实现利得和损失(应采用第31段的政策核算);
④按成本与市价就孰列示的短期投资,其市价的减少或这种减少的转回。
(2)由于长期投资价值的非暂时性下降而产生的帐面金额的减少,以及这种减少的转回;
(3)根据第33段计算的处置长期投资的损益。
42.有些企业按市价列示短期投资,所基于的理由是,它们认为短期投资是可以自由变现的财富的一种储存方式。因此,这些企业将市价引起的任何利得或损失确认为收益的一部分,并与处置时的损益一起列人损益表中。但是,在有些国家,这种利得不允许包括在损益表中,而应直接贷记业主权益,并采用与长期投资的价值重估盈余相同的方法进行核算。
43.如果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列示,降低至市价的减少数和该减少数的转回,应与处置时的损益一起包括在损益表中。
44.由于长期投资的价值非暂时性的下跌而发生的帐面金额的减少数和该减少数的转回,以及处置长期投资的损益,都应包括在损益中,并且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来反映。
45.被禁止分配投资变卖利润的专业性投资企业,如果它们是按公允价值列示其投资的,投资价值的变动不论是否实现,都不能包括在收益中。这些企业应在财务报表中汇总说明这一期间的投资价值的所有变动情况。
46.在某些国家,有的专业投资企业其主要业务是持有有价证券的投资组、,作为它们各个股东的投资手段。这些企业将其投资按公允价值(通常为市价)来列示,因为在此情况下这是一种最适当的基础。他们认为在投资上已实现的损益实质上与未实现的利得或损失一样,因此,应按同样的方法核算。他们会揭示当期其投资价值的所有变动的汇总情况。
47.这些企业的章程禁止将投资变卖的利润作为股利分配,并要求区分利息或股利导致的收益和投资变卖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因此,这些企业的收益中不包括投资价值的所有变动,不论其是否已实现。
48.由于运用本号准则而引起的纳税后果的核算,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的规定加以处理。
49.下列内容应予以揭示:
(1)对以下方面的会计政策:
①投资的帐面金额的确定;
②按市价列示的短期投资市价变动的处理。
③在出售重估后的投资时,对价值重估盈余的处理;
(2)以下包括在收益中的重要金额:
②短期投资的变更损益;
③这类投资价值的变动;
(3)可在市场出售的投资如果不按市价列示,则应说明其市价;
(4)如果投资物业作为长期投资核算但不按公允价值列示,则应说明其公允价值;
(5)对投资的变现或对收益和出售收入的汇出的重要限制;
(6)对于按重估金额列示的长期投资来说,应揭示:
①重估频率的政策;
②最近一次价值重估的日期;
③价值重估的基础以及有无外部估价员参加;
(7)本期价值重估盈余的变动和这种变动的性质;
(8)对以持有投资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应对投资的组合作出分析。
50.应提供下列揭示,以帮助读者理解财务报表:
(l)长期投资的分类分析;
(2)由董事会对不可销售的投资的公允价值作出加评估;
(3)对于不可出售的投资,用以评定可与成本比较的价值所适用的评估方法;
(4)与当年处置的投资有关,并且以前已作分配或已转作股本的价值重估盈余的金额;
(5)代表报告企业资产重大比例的单项投资的详细情况。
51.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8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国际会计准则 | 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 | 第2号-存货 | 第3号-业务合并 | 第4号-折旧会计 | 第5号-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 |
第6号-价格变动在会计上的反映 | 第7号-现金流量表 | 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 | 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 | 第1O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 | 第11号-建筑合同 |
第12号-所得税会计 | 第13号-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列报 | 第14号-分部报告 | 第15号-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信息 | 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 | 第17号-租赁 |
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 | 第19号-退休金费用 | 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对政府援助的揭示 | 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 | 第22号-企业合并 | 第23号-借款费用 |
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 | 第25号-投资会计 | 第26号-退休金计划的会计和报告 | 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 | 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 | 第29号-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 |
第30号-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 | 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 | 第32号-金融工具:揭示和呈报 | 第33号-每股收益 | 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 | 第35号-中止经营 |
第36号-资产减值 | 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 第38号-无形资产 | 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 | 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 | 第41号-农业 |
备注: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已失效,由准则第27号和第28号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被于1998年发布或修订的IAS 16、IAS 22和IAS 38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已失效,由准则第1号替代;已失效,由准则第1号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6号已失效,由准则第15号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被1999年7月1日生效的IAS 38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13号已失效,由准则第1号替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