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Goodwill;Business Repu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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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是指能在未来期间为企业经营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经济价值,或一家企业预期的获利能力超过可辨认资产正常获利能力(如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的资本化价值。商誉是企业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在企业合并时,它是购买企业投资成本超过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商誉”一词最早出现于16世纪中后期,最先是作为商业上的词汇出现的,“商誉是企业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的一切有利条件。”但早期的商誉并未引起会计界的重视。19世纪末,商誉问题引起学术界尤其是会计学术界的普遍关注和广泛讨论,这时商誉概念演变为“商誉是业主与顾客之间的友好关系”。20世纪初,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组织的形式日益复杂,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企业的优势已不仅仅取决于业主与顾客之间的友好关系,而要从内部管理、生产组织、销售环节等各方面努力,以取得在这些方面的优势,从而能获得超额利润。此时“商誉是导致超额盈利的一切因素”,进而形成了超额利润观。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企业利润分为正常利润和超额利润两部分,正常利润是由经营有形资产带来的,超额利润是由无形资源尤其是商誉带来的。
2O世纪4O年代以来,会计界对商誉的定义还有另外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即剩余价值观和无形资源观。持剩余价值观观点的人认为商誉的确认应先确认单项有形资产和可辨认无形资产的未来现金净流量的贴现值,再计算企业总体价值与这一价值的差额,该差额即确认为商誉。持无形资源观观点的人认为,商誉是由优越的地理位置、良好的企业声誉、广泛的社会关系、卓越的管理团队和优秀的员工等构成,而这些都是看不见摸不着,且又无法入账记录其金额的,故商誉实际上是指企业上述各种未入账的无形资源。
超额利润观点使人们对商誉的特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但这种观点只是提供了计量商誉价值的方法,而没有说明商誉的本质;剩余价值观虽然说明了商誉的计量方法,但还是没有定义商誉,而且对企业总体价值的估计误差,单项资产的低估或高估都会影响商誉价值的准确性;无形资产观从资产的角度定义商誉,抓住了商誉最本质的特性,即商誉是一种企业资源,但是,该种观点认为商誉是一种未人账的的无形资源是不妥当的,因为商誉是一种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且能够在某种程度上衡量其价值的资产。因此,上述对商誉的种种定义都存在缺陷。2006年2月15日出台的新会计准则中,我国结合我国国情,对商誉会计有了一些新的规定: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合并成本大于确认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净额的差额定义为商誉。该定义抓住了以下要点:商誉是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其确认时间是合并日。商誉的值是购买日合并成本大于确认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净额的差额。
商誉形成的原因很多,弗克(Fale)和戈登(Gordon)经过大量深入的实证研究,发现企业形在商誉的因素如下:
1、短期现金流量的增加,包括生产的经济性,能筹集更多的资金,有现金储备较低的筹资成本,存货持有成本的减少,避免交易成本,税务优惠。
2、稳定性,包括有稳定的原材料供应,无重大的经营波动,与政府保持良好的关系。
3、人力因素,包括管理才能,良好的劳资关系,精细的培训计划,组织结构,良好的外部公共关系。
4、排它性,包括技术的独占权和品牌。
商誉是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其特点是:
1、没有实物形态。
2、商誉融入企业整体,因而它不能单独存在,也不能与企业其他各种可辨认资产分开来单独出售。
3、有助于形成商誉的个别因素,难以用一定的方法或公式进行单独的计价。商誉的价值,只有在把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时才能按总额加以确定。
4、在企业合并时,可确认商誉的实际价值,但它与建立商誉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没有直接的联系。商誉的存在,未必一定有为建立它而发生的各种成本。
按国际会计惯例,只有外购的商誉才能确认入账,即在企业合并时才可能予以入账。自创商誉不能入账,即使有费用的发生与商誉的形成有某种关系,但也应确认为费用,其理由在于,无法确定哪笔支出是专为创立商誉而支出,无法确定发生的出生地同多少商誉以及发生支出的受益期有多长,根据会计的稳健性原则,将这些支出均作 为费用处理。
1、收益资本化法。计算公式为:
商誉价值=年平均超额利润÷行业平均利润率
2、收益现值法。计算公式为:
商誉价值=每年的超额利润×年金现值系数
3、总体评价法。计算公式为:
商誉价值=购受企业投资成本-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此法下,商法誉计算的准确性取决于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评估的可靠性。
目前国际上有以下几种方法:
1、将商誉确认为一项资产,并在有用年限内有规则地加以摊销、冲减各期的利润。如美国规定,商誉的摊销年限最长不超过40年,我国规定:商誉的摊销不得超过10年。其理由是:商誉所代表的,是可望取得未来收而发生的支出,按照配比原则,商誉必须摊销;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同行业的竞争,商誉不可能永远存在,所以应分期摊销;每年的超额利润没有减少,并不表示商誉的价值没有减少,因为其有效年限确实减少了,商誉的价值总有一天会消失。
2、商誉作为一项永久性资产。其理由是,购买商誉是为了将来的超额利润,只要仍超额利润存在,商誉即存在,所以,不应该摊销。就时间因素而言,反面有所增加,予以摊销不符合实际。在企业衰落时期,获利减少,商誉日衰,价值日渐减少,此时予以摊销,似更合理;在商誉的存续期内,企业采用一定方式,支付各种代价,以维护商誉价值,这些支出均作为当期费用处理,如再对商誉进行摊销,势必造成双重负担。尽管这一处理方法也有一定的道理,但实务中采用此法的尚属罕见。
3、商誉在购买企业收购被并企业时,即调整当期的股东权益(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理由是:商誉不能单独变现,其使用无法确定,从而任何摊销方法均显主观臆断,既然自创的商誉不予确认入账,在购买企业时产生的商誉也不宜确认。英国目前虽采用此法,但已有改变为确认一项资产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