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HS)

目录

  • 1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概述
  • 2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产生
  • 3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结构
  • 4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特点
  • 5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主要优点
  • 6 HS编码和海关商品编码的区别
  • 7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在我国的应用
  • 8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介绍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概述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又称“HS”(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 的简称)。是指在原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的基础上,协调国际上多种商品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部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在现实工作中,为了适用于海关监管、海关征税及海关统计,需要按照进出口商品的性质、用途、功能或加工程度等将商品准确地归入《协调制度》中与之对应的类别和编号。

  商品编码是科学、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适用于国际贸易有关的多方面的需要,如海关、统计贸易、运输、生产等,是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

  HS的总体结构有三部分:一是归类总规则,共六条,规定了分类原则和方法,以保证对HS使用和解释的一致性,使某一具体商品能够始终归入一个惟一编码:二是类(Section)、章(Chapter)、目(Heading)、和子目(Sub-Heading)注释,严格界定了相应的商品范围,阐述专用术语的定义或区分某些商品的技术标准及界限;三是按顺序编排的目与子目编码及条文,采用六位编码,将所有商品分为21类、97章,章下再分为目和子目。编码前两位数代表“章”,前四位数代表“目”,五、六数代表“子目”。

  HS中的“类”基本上按社会生产部类分类,将属于同一生产部类的产品归在同一类中,我们所销售的商品主要集中在第十六类、第十八类,有一些备品备件等也会涉及到其他类别。

  HS中的“章”的分类有两种情况,一是按商品原材料的属性分类,相同原材料的产品一般归入同一章,在章内按产品加工程度从原料到成品顺序排列。二是按商品的用途或性能分类。HS各章都有一个“其它”子目,使任何国际贸易商品都能在这个分类体系找到适当位置。

  我国子目。我国现行税则采用八位编码,前六位等效采用HS编码,第七、八位为我国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情况,在HS基础上延伸的两位编码,也称增列税目

  税则归类,就是按照税则规定,将每项具体进出口商品按其特性在税则中找出其最适合的某一个税号,以便确定其适和的税率,计算关税税负。税则归类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

  a、了解需要归类的具体进出口商的构成、材料属性、成分组成、特性、用途和功能。

  b、查找有关商品在税则中拟归的类、章及税号。对于原材料性质的货品,应首先考虑按其属性归类;对于制成品,应首先考虑按其用途归类。

  c、将考虑采用的有关类、章及税号进行比较,筛选出最为合适的税号。在比较、筛选时,首先看类、章注释有无具体描述归类对象或其类似品,已具体描述的,按类、章的规定办理;其次是查阅《HS注释》,确切地了解有关类、章及税号范围。

  d、通过以上方法也难以确定的税则归类商品,可运用归类总规则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其税号。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产生

  在国际贸易中,各主权国家对进出本国的商品征收税金,需要对商品进行分类,政府为了解进出口贸易情况,也需要借助于商品目录进行统计,因此,许多国家不同程度地开发了对进出口商品的分类和编码工作。最早的商品目录极为简单,仅是将商品名称按笔划多少或字母顺序列成表。由于各国的商品目录在商品名称、目录结构和分类方法等方面存在种种差别,给贸易商造成很大不便。同时,由于由此产生的统计资料的可比性很差,也为对贸易活动和必须有系统、科学的分类,必须有国际通用性,才能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为此,从本世纪初期,国际上就开始探索如何制定一个国际统一的商品分类目录,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制定了两套国际通用的分类编码标准。

  1948年,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制定了《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简称SITC)。欧洲经济委员会(欧洲海关同盟)于1950年12月1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了《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公约》,1972年修订后改名为《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简称CCCN)。SITC和CCCN的产生,对简化国际贸易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两套编码同时存在,仍不能避免商品在国际贸易往来中因分类方法不同而需重新对应分类、命名和编码。这些都阻碍了信息的传递,妨碍了贸易效率,增加了贸易成本,不同体系的贸易统计资料难以进行比较分析;同时也给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来处理外贸单证及信息带来很大困难。因此,从1973年5月开始,海关合作理事会成立了协调制度临时委员会,以CCCN和SITC为基础,以满足海关进出口管理、关税征收对外贸易统计以及生产、运输、贸易等方面的需要为目的,着手编制一套国际通用的协调统一商品分类目录。约60多个国家和20多个国际组织参与了新目录的编制工作。

  经过13年努力,终于在1983年6月海关合作理事会第61届会议上通过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及其附件《协调制度》,以HS编码“协调”涵盖了CCCN和SITC两大分类编码体系,于198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样,世界各国在国际贸易领域中所采用的商品分类和编码体系有史以来第一次得到了统一。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结构

  HS是一部科学、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HS的总体结构包括三大部分:归类规则;类、章及子目注释;按顺序编排的目与子目编码及条文。这三部分是HS的法律性条文,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和严密的逻辑性。

  1.为了保证国际上对HS使用和解释的一致性,使得某一特定商品能够始终如一地归入一个唯一编码,HS首先列明6条归类总规则,规定了使用HS对商品进行分类时必须遵守的分类原则和方法。

  2.HS的许多类和章在开头均列有注释(类注、章注或子目注释),严格界定了归入该类或该章中的商品范围,阐述HS中专用术语的定义或区分某些商品的技术标准及界限。

  3.HS采用六位数编码,把全部国际贸易商品分为21类,97章(其中第77章为保留章)。章下再分为目和子目。商品编码的前两位数代表 “章”,前四位数代表“目”。五、六位数代表“子目”。1996年版HS有5113个六位数子目。HS中,“类”基本上是按经济部门划分的,如食品、饮料和烟酒在第四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产品在第六,纺织原料及制品在第十一类,机电设备在第十六类。运输设备在第十七类,武器、弹药在第十九类等。

  HS“章”分类基本采取两种办法。

  一是按商品原材料的属性分类,相同原料的产品一般归入同一章。章内按产品的加工程度从原料到成品顺序排列。如52章棉花,按原棉——已梳棉——棉纱——棉布顺序排列。

  二是按商品的用途或性能分类。制造业的许多产品很难按其原料分类,尤其是可用多种材料制作的产品或由混合材料制成的产品(如第64章鞋、第65 章帽、第95章玩具等)及机电仪产品等,HS按其功能或用途分为不同的章,而不考虑其使用何种原料,章内再按原料或加工程序排列出目或子目。HS的各章均列有一个起“兜底”作用,名为“其他”的子目,使任何进出口商品都能在这个分类体系中找到自己适当的位置。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特点

  由于HS是一个以国际公约进行约束管理和统一执行的国际商品分类目录,其宗旨是便利国际贸易,便利统计资料,特别是国际贸易统计资料的收集、对比与分析,减少国际贸易往来中因分类制度不同,重新命名、分类及编码而引起的费用,便利数据的传输和贸易单证的统一。因此,同国际上以往主要的商品分类目录相比,HS有以下突出特点:

  1.《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是一部多功能、多用途的商品分类目录

  HS是国际上多个商品分类目录协调的产物,是各国专家长期努力的结晶。正如HS公约所阐明,HS的编制充分考虑了与贸易有关各方面的需要,是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

  2.《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是世界上最广泛采用的商品分类目录

  世界上已有150多个国家使用HS,全球贸易总量90%以上的货物都是以HS分类的。

  3.作为一个国际上政府间公约的附件,国际上有专门的机构、人员进行维护和管理,HS委员会决定,每四年对HS作一次全面审议和修订。目前世界通用的1996年版本,HS委员会已着手开展对2000年版HS的修订工作。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主要优点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是国际上多个商品分类目录协调的产物,是各国专家长期努力的结晶。它的最大特点就是通过协调,适合于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各个方面需要,成为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它是一部完整、系统、通用、准确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所谓“完整”是由于它将目前世界上国际贸易主要品种都分类列出,同时,为了适应各国征税、统计等商品目录全向型的要求和将来技术发展的需要,它还在各类、章列有起“兜底”作用的 “其他”项目,使任何进出口商品,即使是目前无法预计的新产品,都能在这个体系中找到自己适当的位置。

  “系统”则是因为它的分类原则既遵循了一定的科学原理和规则,将商品按人们所了解的生产部类、自然属性和用途来分类排列;又照顾了商业习惯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把一些进出口量较大而又难以分类的商品,如灯具、活动房屋等专门项目,因而容易理解、易于归类和方便查找,即使是门外汉也不难将其掌握。讲到“通用”,一方面指它在国际上有相当大的影响,已为上百个国家使用,这些国家的海关税则及外贸统计商品目录的项目可以相互对应转换,具有可比性;另一方面,它既适于作海关税则目录,又适于作对外贸易统计目录,还可供国际运输、生产部门作为商品目录使用,其通用性超过以往任何一个商品分类目录。至于“准确”,则是指它的各个项目范围清楚明了,绝不交叉重复。由于它的项目除了靠目录条文本身说明外,还有归类总规则、章注、类注和一系列的辅助刊物加以说明限定,使得其项目范围准确无误。

  除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本身的优点外,它作为一个国际上政府间公约的附件,国际上有专门的机构、人员进行维护和管理,技术上的问题还可利用世界上各国专家的力量帮助解决,各国也可通过制定或修订《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争取本国的经济利益,施加本国的影响,这些都不是一个国家的力量所能办到的,也是国际上采用的其他商品分类目录所难以比拟的。

  当然,由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制定时发达国家参与程度较发展中国家深入,反映的商品以欧美等国家的为多。又由于其是国际上互相协调的产物,有些商品的分类显得不那么科学、合理。但我们可以因势利导,通过增加本国子目等办法来使《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国化,为我国经济利益服务。

HS编码和海关商品编码的区别

  严格地说,两者有联系,但不是完全等同。(1)制定的主体不同。HS由世界海关组织制定;海关编码则由各国海关制定。(2)位数不同。HS只有6位;海关编码则各异,我国是10位。(3)使用范围不同。HS只是指导、协调性的,所以叫HARMONIZATION SYSTEM;而海关编码是海关管理实际进出口操作用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各国海关又是以HS为基础,并依照WCO的相关原则确定各自的海关编码。所以,在一定范围内,尤其在绝大多数操作中,都是把两者等同称呼。

  HS编码是海关合作理事会(现改为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1993年1月1日我国海关正式采用HS编制中国的海关商品编码。我国海关采用的HS分类目录,前六位数是HS国际标准编码,第七、第八两位是根据我国关税、统计和贸易管理的需要加列的本国子目。在8位数分类编码的基础上,我国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部分税号又进一步分出了第九、第十位数编码。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在我国的应用

  1992年6月23日,我国海关根据外交部授权,代表中国政府正式签字成为HS公约的缔约方。多年来,我国海关积极参与服务分类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在国际场合争取我国的经济利益,施加我国的影响。

  我国海关自1983年开始研究HS,并参与了对HS的制订工作。1987年将HS译成了中文,并着手对原海关税则目录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向HS的转换工作。转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贸易管理部门和产业部门的意见。

  1992年1月1日我国海关正式采用HS,并于1996年1月1日按时实施了1996年版HS编码。我国海关采用的HS分类目录,前6位数是 HS国际标准编码,第7、8两位是根据我国关税、统计和贸易管理的需要加列的本国子目。为满足中央及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对海关监管工作的要求,提高海关监管的计算机管理水平,在8位数分类编码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部分税号又进一步分出了第9、10位数编码的HS编码制度。

  在研究设置本国子目时,充分考虑了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关税政策和有关贸易管理措施的需要,具体说来,我国加列的子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关税政策,为保护和促进民族工业顺利发展,需制订不同的税率的商品加列子目,如临时税率商品;

  2.对国家控制或限制进出口的商品加列子目,包括许可证、配额管理商品和特定产品;

  3.为适应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外贸出口秩序、加强进出口管理的需要,对有关主管部门重点监测的商品加列子目,包括进出口商会为维护出口秩序或组织反倾销应诉要求单独列目的商品(如电视机分规格,电风扇、自行车分品种等);

  4.出口应税商品;

  5.在我国进口或出口所占比重较大、需分项进行统计的商品,包括我传统大宗出口商品(罐头、中药材及中成药、编结材料制品等);

  6.国际贸易中发展较快,且我国有出口潜力的一些新技术产品。

  近年来,外经贸部与海关总署合作,将许可证商品纳入HS目录管理,实现了联网传输海关统计数据,正在试行配额许可证联网核销管理;海关总署与国际机电管理部门和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合作制定了机电产品商品目录,并根据商会对有关机电产品加强管理的要求加列了本国子目;与国家税务总局合作以HS编码为基础加强对出口退税商品的核销管理;与外汇管理部门合作加强了对出口结汇、进口付汇管理等。HS编码正在我国外经贸工作中发挥特别积极的作用。HS编码对进出口管理的重要性还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推动我国进出口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减少执法随意性。如对许可证商品采用以HS为基础的目录管理。使许可证商品的范围清楚明了,有严格的界定,并为海关与外经贸部门联网核销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实现海关管理与各进出口主管部门的协调一致、严密各管理环节之衔接,避免因部门间商品分类目录不同、对有关商品范围的解释有别或相互脱节而造成管理漏洞。

  三、有助于提高我国进出口管理的透明度,加强我贸易谈判地位。

  四、有助于进出口企业进行市场调研,研究进出口战略。企业和管理机关了解有关商品在其他国家的关税及非关税贸易管理措施(适用的税率及配额等),分析其市场需求、行情,比较优势分析等,都离不开HS编码和统计数据

  目前,我国有十九个部委办局对不同种类的进出口商品提出了监管要求,这些要求大都需要海关在进出口环节进行实际监控,在制定了国家标准后,各部门将按照国家标准提出征税、监管、统计的需求,海关将能更准确及时地满足国家管理机关的监管要求,并尽快对各种监管要求实行计算机管理,以切实加强对进出口商品的管理,在维护贸易秩序的同时,加快通关速度,促进贸易效率的提高,促进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介绍

  归类总规则是为保证每一个商品,甚至是层出不穷的新商品都能始终归入同一个品目或子目,避免商品归类的争议而制定的商品归类应遵循的原则。归类总规则位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部首,共有六条构成,它们是指导并保证商品归类统一的法律依据。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归类总规则的使用顺序为规则一优先于规则二,规则二优先于规则三,必须顺序使用。下面,逐一介绍这六条归类总规则: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规则解释:第一段“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要将数以万计的商品归入编码表中的几千个子目之内并非易事,为便于查找编码,《协调制度》将一类或一章商品加以概括并冠以标题。由于现实中的商品种类繁多,通常情况下一类或一章标题很难准确地对本类、章商品加以概括,所以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不具有法律效力。换句话说,类章中的商品并不是全部都符合标题中的描述。例如:第十五类的标题为“贱金属及其制品”,但许多贱金属制品并不归入该类,如铜钮扣归入第96章“杂项制品”;贱金属制的机械设备归入第84章“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如第22章的标题为“饮料、酒及醋”,但是通常被我们认为是饮料的瓶装蒸馏饮用水却不归入该章,而应归入第28章“无机化学品”,类似的例子还很多。

  第二段“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这里有两层含义。第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是按品目名称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商品编码;第二,许多商品可直接按目录规定进行归类。

  这里介绍一下类注、章注(简称“注释”)的作用。注释的作用在于限定品目、类、章商品的准确范围,常用的方法有:

  1、以定义形式来界定类、章或品目的商品范围及对某些商品的定义作出解释。如第72章章注一(五)将不锈钢定义为:按重量计含碳量在1.2%及以下,含铬量在10.5%及以上的合金钢,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而中国大百科全书“机械工程”手册中规定:不锈钢含铬量不小于12%。显然两者规定不相同,但作为《协调制度》归类的法律依据是前者。

  2、列举典型例子的方法。例如第12章章注一列举了归入品目1207的主要包括油料作物的果实;再如25章章注四列举了归入品目2530的主要商品。

  3、用详列具体商品名称来定义品目的商品范围。如第30章章注四定义了编码3006的商品范围由十一方面的商品组成(详见编码第30章章注四)。

  4、用排它条款列举若干不能归入某一类、章或编码的商品。如第1章注释:本章包括所有活动物,但下列各项除外……这样的例子在类注、章注中还有很多。

  某些注释综合运用上述几种注释方法。例如,有的注释既作了定义,又列举了一系列商品包括在内,或列出除外的商品。这样能使含义更加明确。例如,第40章章注四,关于“合成橡胶”的定义。

  第三段“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品目条文及与其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例如,第31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编码仅包括某些货品,因此,这些编码就不能够根据规则二(二)扩大为包括该章注释规定不包括的商品。这里需注意的是,不能因为品目条文不明确,不论类注、章注有无规定,就按规则二归类,而必须是在品目条文、类注、章注都无其它规定的条件下才能按规则二归类。

  规则二

  (一)品目所列货品,应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解释:规则二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实际上是扩大编码的商品范围,这里有二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品目所列商品包括其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其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就应包括在内。例如缺一个轮子的汽车,因其缺少的部件并不能影响产品本身的特征,故应按完整品归类。第二层意思是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例如完整的一辆汽车和缺少的某些零部件的汽车,在归类时都按整汽车归。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编码品目有限,不可能将各种情况的商品一一列出。

  下面解释一下不完整品、未制成品的概念:

  1、不完整品:是指某个商品还不完整,缺少某些零部件,但却具有完整品的基本特征。例如缺少一个轮胎或倒车镜等零部件的汽车,仍应按完整的汽车归类,并不因为缺少了一个轮胎而不叫做汽车;缺少键盘的便携式电脑仍应按完整的便携式电脑归类等。如没有这项规则,则需将每缺一个零部件的商品单列一个子目,一是难以列全,二是很烦琐且浪费目录资源。

  2、未制成品:指已具备了成品的形状特征,但还不能直接使用,需经进一步加工才能使用的商品。例如已具有钥匙形状的铜制钥匙坯片。

  3、因运输、包装、加工贸易等原因,进口时未组装件或拆散的货品。例如机电产品的成套散件,此类成套散件只需简单组装即可成为完整成品。

  规则二第一部分的意思归纳起来有两点:第一扩大编码上列名商品的范围,即不仅包括该商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而且还包括它的非完整品、非制成品及整机的拆散件;第二,该规则的使用,是有条件的,即未完整品或未制成品一定要具有完整品(整机)的基本特征,拆散件必须是完整品的成套散件。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规则二的第一部分不适用于第一至第六类的商品(第三十八章及以前的各章)。

  规则二第二部分,有两层意思。第一品目中所列某种材料包括了该种材料的混合物或组合物,也是对品目商品范围的扩大;第二其适用条件是加进去的东西或组合起来的东西不能失去原商品的特征。即混合或组合后的商品不存在看起来可归入两个及以上品目的问题。例如加糖的牛奶,还应按牛奶归类,添加了糖的牛奶并未改变牛奶的特性。所以决不会产生是按糖归类还是按牛奶归类的疑问。而添加了花椒粉的盐则改变了盐的特性,使之属性从盐改变为调味品。

  规则三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规则解释:第一部分,“不论是按规则二(二)或其他任何原因归类,货品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这是规则三运用的前提。规则三有三条,可概括为:1、具体列名;2、基本特征;3、从后归类。

  这三条规定应按照其在本规则的先后次序加以运用。据此,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二);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和三(二)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三)。规则三(一)讲的是当一个商品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哪个品目相对于商品表述更为具体,就归入哪个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每个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要想制定几条规定来确定哪个列名更具体是困难的,但作为一般原则可作如下理解:

  1、商品的具体名称与商品的类别名称相比,商品的具体名称较为具体。比如,紧身胸衣是一种女内衣,有两个编码可归的,一个是6208女内衣、一个是6212妇女紧身胸衣,前一个是类名称,后一个是具体商品名称,故应归入62123000。如两个税号属同一类商品,可根据它的功能(用途)进行深度比较,哪个功能(用途)更为接近,就应视为更具体。

  2、如果一个品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包括某一货品,则该品目要比所列名称不完全包括该货品的其他品目更为具体。

  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比其他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在这种情况下,货品应按规则三(二)或(三)的规定进行归类。下面对规则三(二)解释如下:

  1、本款归类原则适用条件如下:

  (1)混合物;

  (2)不同材料的组合货品;

  (3)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

  (4)零售的成套货品。

  此外,还必须注意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才能运用本款。也只有在可适用本款规定的条件下,货品才可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2、不同货品确定其基本特征的因素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确定商品的主要特征,可根据商品的外观形态、使用方式、主要用途、购买目的、价值比例、贸易习惯、商业习惯、生活习惯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分析来确定。

  3、本款所称“零售的成套货品”,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货品:

  (1)至少由两种看起来可归入不同编码的不同物品构成的;

  (2)为了适应某一项活动的特别需要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的;

  (3)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给用户而货物无需重新包装的。

  规则三(三)只能用于不能按规则三(一)或三(二)归类的货品。它规定商品应归入同样值得考虑的品目中的顺序排列为最后的品目内。但相互比较的编码或品目只能同级比较。也就是说如果看起来一个商品可以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比较起来每个品目都同样具体,那么就按在商品编码表中位置靠后的那个品目进行归类。

  规则四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品目。规则解释:这条规则所述的“最相类似”,是指名称、功能、用途或结构上的相似。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统一认识。一般来说,这条规则不常使用,尤其在HS编码中,每个品目都下设有“其他”子目,不少章节单独列出“未列名货品的品目”(例如编码8479、8543、9031等)来收容未考虑到的商品。因此,规则四实际使用频率很低。 本条规则的使用方法如下: 待归商品----->列出最相类似的商品的归类品目----->从中选择一个最适合的品目

  规则五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如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规则解释:规则五是一条关于包装物品归类的专门条款。

  规则五(一)仅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各条规定的容器:

  1.制成特定形状或形式,专门盛装某一物品或某套物品的,专门设计的,有些容器还制成所装物品的特殊形状。

  2.适合长期使用的,容器的使用期限与所盛装某一物品使用期限是相称的:“在物品不使用期间,这些容器还起保护作用”。

  3.与所装物品一同进口或出口,不论其是否为了运输方便而与所装物品分开包装;单独进口或出口的容器应归入其应归入相应的品目。

  4.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

  5.包装物本身并不构成整个货品的基本特征,即包装物本身无独立使用价值

  规则五(一)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商品基本特征的容器。例如,装有茶叶的银质茶叶罐,银罐本身价值昂贵,远远超出茶叶的价格,并已构成整个货品的基本特征,因此应按银制品归入税目71141100;又如装有糖果的成套装饰性瓷碗应按瓷碗归类而不是按糖果归类。

  规则五(二)实际上是对规则五(一)规定的补充。当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不符合规则五(一)条件时,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某类货品的,则应与所装货品一同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明显可以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例如,装有压缩液化气体的钢瓶应按钢铁制品和液化气分别归类。

  由于HS编码列有五位数级、六位数级子目。因此,有必要对五、六位数级子目的归类规则作出规定,规则六就是这样产生的。

  规则六

  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协调制度》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规则解释:

  1.以上规则一至五在必要的地方加以修改后,可适用于同一品目下的各级子目。

  2.规则六中所称“同一数级”子目,是指同为五位数级或同为六位数级的子目。据此,当按照规则三(一)规定考虑某一物品在同一品目项下的两个及两个以上五位数级子目的归类时,只能依据有关的五位数级子目条文来确定哪个五位数级子目所列名称更为具体或更为类似。只有在确定了列名更为具体的五位数级子目后,而且该子目项下又再细分了六位数级子目时,才能根据有关六位数级子目条文考虑物品应归入这些六位数级子目中的哪个子目。

  3.“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是指类、章注释与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不相一致的情况。例如,第71章注释四(二)所规定的“铂”的范围,与第71章子目注释二所规定的“铂”的范围不相同。因此,在解释子目号711011及711019的范围时,应采用子目注释二,而不应考虑该章注释四(二)。即类、章注释与子目注释的应用次序为:子目注释 ——章注释——类注释。

  4.某个五位数级子目下所有六位数级子目的商品总和不得超出其所属的五位数级子目的商品范围;同样,某个四位数级税目下所有五位数级子目的商品总和也不得超出其所属的四位数级品目的商品范围。

  总之,规则六表明,只有在货品归入适当的四位数级品目后,方可考虑将它归入合适的五位数级或六位数级子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应优先考虑五位数级子目后再考虑六位数级子自的范围或子目注释。此外,规则六注明只有属同一级别的子目才可作比较并进行归类选择,以决定哪个子目较为合适;比较方法为同级比较,层层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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