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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归类是指海关根据既定的国际贸易商品目录,将各类进出口货物分门别类,归入到目录中的合适位置,从而确定对不同商品各自征收何种税率,以此对企业进出口货物贸易进行监管的活动。
商品归类的主要依据有《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或HS)、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简称《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简称《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简称《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简称《征税管理办法》)、《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等。2007年2月14日,海关总署又以第158号总署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简称《归类规定》),单独就商品归类问题做出了更具体、明确的规定。
商品归类的形式主要包括申报前审核归类、申报环节审核归类和申报后的归类审核。
所谓申报前的审核是指归类管理部门对企业拟进口的商品进行预归类审核。预归类涵义有广狭之分:广义的预归类是指在对外贸易活动中进出口商品在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之前,向海关及有关机构申请对将进出口商品进行归类审核及裁定的过程;狭义的预归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署令第158号,以下简称《归类管理规定》)规定的预归类,是指一般贸易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以海关规定的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提供样品,海关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决定的行为。
所谓申报环节的归类审核是指审单部门和通关现场根据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审核其商品归类是否正确。可见,海关通关环节归类是商品归类的重要组成部分。申报环节的归类审核是目前海关实施的商品归类管理中最为主要的一类,具有直接确定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监管条件和判断管理相对人申报是否属实的法律效力。
所谓申报后的审核是指货物通关后海关进行的后续归类稽查。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海关对被稽查人的进出口申报、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等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实行稽查。因为商品归类与商品编号有关,而商品编号又与税率有关,涉税金额则是稽查、缉私案件能否成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27条就规定了“对于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物品,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人合适的税则号列,并按照《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税率适用的规定,采用正确的税率确定偷逃税款”。可见,稽查和缉私是海关实施后续管理的重要手段,无论是稽查案件还是缉私案件,都必须有归类部门介人,并对涉案货物的商品归类进行准确核定。
(一)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
1、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
海关行政裁定在进出口商品归类中的具体应用。
2、时间和方式
应当在货物拟作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其授权的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3、限制
申请人不得就同一项海关事务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关提出行政裁定申请。
(二)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裁定的受理和作出
1、时限——海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并通知申请人和对外公布。
2、期限顺延——海关接受补充材料的,根据补充的事实和资料为依据重新审查,作出行政裁定的期限可以顺延。
(一)归类争议的处理方式
1、磋商
2、行政复议
(二)适于通过磋商途径解决归类争议的情况
1.已向海关申报,货物尚未放行的
2.应税货物未缴纳税款的
3.证件管理部门的归类与海关归类不一致的
4.对海关的预归类决定有异议的
(三)适于通过复议途径解决归类争议的情况
1.应税货物已缴纳税款的;
2.经磋商途径仍无法解决的;
3.海关已作结关处理的。
(四)归类争议的处理程序
1.归类争议由申报人以书面形式向货物进出口地海关提出;
2.进出口地海关接到申报人提出的归类争议后,复核原始资料并做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3.申报人不服该处理意见的,进出口地海关应将争议的材料报直属海关归类职能部门处理;
4.直属海关归类职能部门对报送的争议材料核实后,能够明确归类的,直接做出处理决定,对归类不明确的,填写《归类问答书》上报海关总署(归类分中心)。申报人对直属海关归类职能部门或海关总署(归类分中心)的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就根据该归类决定做出的涉税、涉证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