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目录

  • 1 概述
  • 2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 4 第三章 披露
  • 5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应用指南[1]
  • 6 参考文献

概述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Enterprises No.16–Government Grants
首次生效时间 2007年1月1日 最新修订时间 2006年2月15日
修订历史
  • 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补助准则是新会计准则体系中新发布的准则。
同时废止
本法规当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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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第三条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债务豁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二)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五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六条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七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二)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披露

  第十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

  (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三)本期返还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应用指南

  一、政府补助的特征

  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国际类似组织也在此范围之内。

  (一)政府补助是无偿的、有条件的。

  政府向企业提供补助具有无偿性的特点。政府并不因此而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未来也不需要以提供服务、转让资产等方式偿还。

  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

  (1)政策条件。企业只有符合政府补助政策的规定,才有资格申请政府补助。符合政策规定不一定都能够取得政府补助;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具备申请政府补助资格的,不能取得政府补助。

  (2)使用条件。企业已获批准取得政府补助的,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

  (二)政府资本性投入不属于政府补助。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

  二、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

  政府补助表现为政府向企业转移资产,通常为货币性资产,也可能为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

  比如,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拨付企业的粮食定额补贴,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均属于财政拨款。

  (二)财政贴息。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

  财政贴息主要有两种方式:(1)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2)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

  (三)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四)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比如,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三、政府补助的确认

  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四、政府补助的计量

  (一)货币性资产形式的政府补助。

  根据本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如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拨付的补助,通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存在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补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如按照实际销量或储备量与单位补贴定额计算的补助等,可以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

  (二)非货币性资产形式的政府补助。

  本准则第六条规定,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如该资产附带有关文件、协议、发票、报关单等凭证注明的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不大的,应当以有关凭证中注明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如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如没有注明价值、且没有活跃市场、不能可靠取得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名义金额为1元。

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财政部.2006年10月30日


企业会计准则目录(2014年修订)[编辑]
基本准则第1号-存货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4号-固定资产
第5号-生物资产第6号-无形资产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8号-资产减值第9号-职工薪酬
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第11号-股份支付第12号-债务重组第13号-或有事项第14号-收入
第15号-建造合同第16号-政府补助第17号-借款费用第18号-所得税第19号-外币折算
第20号-企业合并第21号-租赁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24号-套期保值
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26号-再保险合同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34号-每股收益
第35号-分部报告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第40号-合营安排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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