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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征后返又称“先征后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税或返还已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属退税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定方式的免税或减免规定。
与即征即退相比,先征后返具有严格的退税程序和管理规定,但税款返还滞后,特别是在一些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存在税款不能及时返还甚至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目前,中国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主要适用于缴纳流转税的纳税人和个别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例如:按照财税字[1996]78号文件规定,对各党派、各级政府、人大、政协、工青妇和军事部门及新华社的机关报刊,大中小学生课本、少儿报刊、科技图书和期刊等出版物,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按照财税字[1999]1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70%;按照财税字[1998]42号文件规定,对列入国家“三线脱险搬迁企业”名单的三线企业,实行增值税、营业税超基数返还的政策。
1.特定地区进口物资先征后返。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苏州工业园区进口自用物资, “九五”期间,按国家核定的额度,进口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五年过渡、逐年递减的办法。(国函[1995]135号)
2.特定出版物税收返还。在2005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财税字[1996]78号、国发[2000]41号、财税[2001]88号)
3.民贸企业和供销社先征后返。在2005年底以前,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以及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的企业销售货物(出口货物除外),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 (财税字[1997]124号、财税[2001]69号)
4.监狱劳教企业先征后返。监狱、劳教企业,在2000年底前,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财税字[1998]46号)
5.外交机构人员购买消费中国物品退税。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国际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在中国境内购买的建材、设备、汽车、自用物品和办公用品,以及消费的水、电、煤气、暖气、汽油、柴油等中国生产的物品,可退还增值税。(国税发[1998]38号、财税[2003]238号)
6.商品铸锻件先征后返。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规定所列284家铸锻企业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增值税先征后返35%. (财税[2003]95号)
7.进口废船先征后返。对中国拆船协会核定的拆船企业进口废船,2000年底以前,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财税字[1998]103号)
8.模具产品先征后返。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国家规定所列160家国有专业模具生产企业销售的模具产品,2000年底前,增值税先征后返70%. (财税[2003]95号)
9.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先征后返。对1994年底以前签订外汇借款合同的项目,从1998年度起,用该项目新增增值税归还贷款的金额,按国家下达的年还贷限额实行先征后返。(财工字[1998]24号)
10.三线企业超基数返还。对列入国家“三线脱险搬迁企业”名单的三线企业,增值税实行超基数返还。(财税字[1998]42号)
11.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返。由民政、街道和乡镇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及以上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如发生亏损的,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国税发[1994]155号、财税字[1998]32号)
12.数控机床产品先征后返。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底前,对列名的部分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在规定返还额度内的部分,增值税全部先征后返。(财税[2003]97号)
13.进口粮油先征后返。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用于转储备和转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缴税款由中央财政100%返还。(财税[2001]13号)
14.县改区新华书店先征后退。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条件的原县(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虽因撤县(县级市)改区名称发生变化,仍可继续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财税[2002]138号)
15.核电产品先征后返。从2002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对岭澳核电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80%的政策。(财税[2002]95号)
16.出口项目的进口设备先征后返。从2002年10月1日起,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新批准的进口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核查,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 5年内全部返还进口设备所征税款。(财税[2002]146号)
17.铜原料进口先征后返。从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止,对重点铜冶炼企业在核定数量内进口的铜精矿、废杂铜、粗铜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30%的比例先征后返,返还的税款应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财税[2003]81号)
18.科技制品先征后还。从2003年6月1日起至2005年底前,对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在出版环节的发行收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办法。(财税[2003]55号)
19.标准技术等出版物先征后返。从2003年1月1日起,对经批准正式出版的使用统一书号的各类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出版物(包括合订本、单行本及电子出版物),可享受科技图书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财税[2003]2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