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参贷(Risk Particip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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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参贷是指贷款银行向贷款参与行(参贷行)转让部分贷款的风险,并支付一定的费用;参贷行不向贷款银行提供贷款资金,但在约定的风险期间内,若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向贷款银行还本付息,参贷行按照风险参贷合同约定的比例向贷款银行支付相应的违约款项。
通过风险参贷形式,贷款银行(牵头行)将借款人的风险转移至风险参贷行,作为对价,贷款银行应向风险参贷行支付一定的风险参贷费用。在借款人出现违约而不能获得还款时,贷款银行有权依据风险参贷协议要求风险参贷行(一家或多家)承担有关损失;如借款人未发生违约,则风险参贷行无需向贷款银行支付款项。
(1)风险参贷与保证的区别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风险参贷与担保法中的保证担保极为相似。因此,有学者认为风险参贷应受担保法律的调整。但风险参贷与保证存在一定区别,具体体现在保证中,保证人是根据借款人的请求与贷款银行签署保证合同,并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而在风险参贷中,参贷行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是基于贷款银行与参贷行的约定,而与借款人的意思表示无任何关系。
(2)风险参贷与信用保险的区别
信用保险是指保险人与债权人签订保险合同,约定债务人不为清偿或者不能清偿时,保险人将对债权人予以赔偿的一种保险方式。信用保险的风险承担人为保险公司,根据各国保险法制,保险人的经营资格具有特许性:承办保证保险业务的合法保险公司应有相应的条件,必须有国家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在保险业和银行业分业经营的金融监管体制下,商业银行不得经营该种业务。而在风险参贷中,参贷人的资格并不受有关保险法制的管制,商业银行是风险参贷市场的主要参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