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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职权是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力和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力的总称。
按照预算管理职权主体的层次不同可以分为中央预算管理职权和地方预算管理职权。中央预算管理职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国务院的预算管理职权、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中央各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和中央各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地方预算管理职权包括: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地方各预算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和地方各预算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
(1)预算权发生于国家预算收支管理领域,体现国家的财政分配关系,是国家财政权的主要组成部分。
(2)预算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列入部门的预算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任何公民或非预算单位都不得享有预算权。
(3)预算权是一种经济权力,而不是一种纯粹的行政权,它具有经济内容。
(4)预算权的确定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性,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5)预算权与预算年度紧密相联系,具有严格的周期性。如我国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6)预算权所体现的利益归于国家、归于全体人民。
根据《预算法》的规定,预算管理职权的划分有以下具体内容:
审批权。各级人大审查本级总预算的草案和执行情况的报告,县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批本级决算;审批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监督权。各级人大通过对预算草案和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县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各级总预算的执行。
撤销权。全国人大有权改变和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预决算方面不适当的决议;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改变和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本级政府关于决算方面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乡人代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关系预算方面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编制权。国务院有权编制中央预、决算草案,有权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有权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有权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报告权。国务院有权向全国人大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报告,有权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向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有权向本级人大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有权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有权向本级人大及其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执行权。国务院有权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有权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决定权。国务院有权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监督权。国务院有权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有权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变更撤销权。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乡、民族乡、镇政府有编制本级预算及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权利,有向本级人大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权利。有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的权利,有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的权利。
财政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动用费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定期向本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政府各部门有负责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权。有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的组织和监督权,有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