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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股票证券是一种可流通的工具,用来证明有关单位偿付义务的凭证。其与存款、贷款的区别主要在于其具有可流通性。我国原有的分类仅有相类似的有价证券,非股票证券与有价证券相比有较大的差异:一是非股票证券概念更为准确.将所有不具有收益分配权的可流通工具囊括进来。二是范围更广,主要是将可流通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纸黄金、商业汇票、福费廷和金融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进来。三是分类更为细化,将非股票证券划分债券、金融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票据又划分为商业汇票和外币票据。并结合新旧会计准则计价的不同。对每一种分类进行了进一步的分类,可以满足以后计值调整的需要。
常见的非股票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商业票据和存款性公司发行的大额存单。
按发行主体不同划分,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同属债券类。政府债券是政府发行并承诺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它分为中央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中央政府债券又称为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又称为市政债券。公司债券又称企业债券,指由企业发行并负责还本付息的债券。公司债券按照期限的长短,又可分为短期债券和中长期债券。短期债券期限一般短于1年,有的称为商业票据。金融债券是由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发行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一般资金实力雄厚,资信较高,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具有特定的用途。债券划归为非股票证券类。
银行承兑汇票是承兑汇票的一种。在商品交易中,售货人为向购货人索取货款而签发汇票,经付款人在票面上书写承诺到期付款的“承兑”字样并盖章后,就成为承兑汇票。经购货人承兑的汇票称为商业承兑汇票,经银行承兑的汇票即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诺承担最后付款的责任,实际上是银行将其信用出借给企业。这里银行是第一责任人,而出票人只是第二责任人。银行承兑汇票既代表了持有方的无条件债权,也代表了承兑银行的无条件负债。承兑银行的对应资产是对承兑客户的债权。银行承兑汇票即使没有发生资金的交换,也被视为实际金融资产,归入非股票证券。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由大的金融机构发行的期限和面额固定的可转让的存款单。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本质上也是一种债券,只不过债务人是金融机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也归入非股票证券。
金融资产证券化也会产生非股票证券、所谓金融资产证券化是指由金融资产(如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对信用卡持有者的债权和其他类贷款)作为后盾而发行的债券。如美国汽车贷款证券,它的发行足以汽车贷款为后盾发行的、汽车贷款具有安全性高、现金收入流稳定等特点。汽车贷款证券的收人流主要来自汽车贷款借款人的还贷。信用卡资产证券是以信用卡应收款为后盾发行的。信用卡持有者信用高,按月支付所欠款项。信用卡资产证券持有者也能按月得到利息收入并按约定的期限得到本金收入。资产证券的利率和期限是与金融资产的利率和期限相匹配的。作为证券后盾的金融资产如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对信用卡持有者的债权和其他贷款,继续反映在资产负债的资产方,仍然属于金融资产;而以这部分金融资产为后盾发行的资产证券,却反映在资产负债的负债方,属于金融负债。资产证券或金融资产的证券化仍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归入非股票证券。
非股票证券还包括优先股或支付固定收人但在公司解散时不参与残值分配的股票。这部分内容我们在下面的“股票和其他股权”中介绍。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也应该归入这一类。
非股票证券的买卖一般有回购式和买断式(卖断式)两种形式。在回购式非股票证券买卖中,现金融入方虽然将协议规定的证券转让给现金融出方,但受回购协议约束,现金融人方在未来必定要将该证券购回,因此现金融入方仍然承担着这些证券的风险和收益,所以,回购式非股票证券的实质是现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证券为抵押,向现金融出方融资的一种贷款形式。而对于买断式(卖断式)非股票证券买卖,因证券买入方承担了证券的风险和收益,所以应视为金融资产的所有权转移。
另外,在非股票证券买卖中。当非股票证券回购协议中的现金融出方将通过回购协议获得的证券以卖断式直接转售于第三方时,回购协议的现金融人方因回购协议约束,其资产方仍然记录着证券资产,而直接购买证券的第三方因买断式购入证券,其资产方也记录证券的持有,那么就会产生双重记录的问题。为消除双重记录的错误,在向第三方卖断式转售证券时回购协议现金融出方应记录一笔负证券头寸,这样既反映了现金融出方“卖空”证券的经济现实,也克服了双重计算的问题。
根据证券的还本付息方式,常见的非股票证券采用以下销售方式:①息票,这种证券规定在工具的有效期内定期支付利息或息票,本金在到期时支付;②分期偿付,这种证券规定在工具的有效期内分期偿付利息和本金;③折扣或零息票,这种证券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发行,所有的利息本金都在到期时支付;④大幅打折,这种证券的发行价低于面值,本金和大部分利息都在到期时支付;⑤保值,这种证券的利息或本金支付与有关指数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