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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企业是指企业的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份占主导或相对主导地位的企业。
所谓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份占主导地位是指外商、港澳台商独资或占股份百分之五十以上,处于绝对控股状态。
所谓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份占相对主导地位是指外商、港澳台所占股份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其股份所占比例最大,相对于其他股东对企业起到控股作用。
按企业注册类型划分,分为9个类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分为6个行业:①工业企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②建筑业;③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④批发和零售业;⑤住宿和餐饮业;⑥其他行业。
按企业注册类型分,包括中小企业中①国有独资企业;②国有控股企业;③集体企业。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不包括中小企业中的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邮政业,但是比中小企业多出农林牧渔业。
非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企业不同的是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即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
加强和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加强和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监管的根本途径在于健全和完善法制,推进依法行政,转变监管观念,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加强监管的必要性
在计划经济时期,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政策上,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异己力量和排斥对象。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最大变化和取得的最重要成就之一,就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异军突起。可以说,我国经济增长的奇迹,在相当大程度上得益于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经过20多年的改革,非公有制经济具有了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的法律地位,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正如一枚硬币有两面,非公有制企业不仅要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而且要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模范履行者和积极维护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应该客观地看到,非公有制企业并非是白璧无瑕的“天使”,其市场行为的内在动力是“经济人”,这样就可能甚至必然会产生某些危害社会的负面行为。
市场经济是以利益为基本导向的经济。两千多年前的司马迁说过:“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壤壤,皆为利往”。非公有制企业是天生的趋利主体,群体的趋利行为必然形成竞争。马克思、恩格斯都明确指出过,市场竞争具有鲜明的两重性:一方面,竞争可以把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进取精神、冒险精神、牺牲精神充分调动起来;另一方面,它又可能把人们心中最自私、最卑鄙、最龌龊、最肮脏、最残忍的东西呼唤出来,使社会充斥着“潘多拉行为”:贪得无厌、尔虞我诈、制假售假、欺行霸市、坑蒙拐骗、逃税漏税、压榨劳工等危害经济和社会的行为。尽管这些问题不是主流,却不能忽视其负面影响的严重性。这些问题的存在,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和企业间公平竞争的环境,影响国民经济健康运行,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可见,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意义重大,它不仅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改进监管的思路
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应坚持“以防为主,防打结合,建章设制,标本兼治”的原则,多管齐下地开展各方面的工作。既要从完善市场经济大环境入手,又要加强正面引导,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自身素质;既要加大监督力度,又要提高和改进政府服务水平,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一是健全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法规,清理和修订过时的法律法规,强化执法监督,加大执法力度。二是建立“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工商、质检、税务、环保等部门应建立“工商牵头,信息共享与协调,相互联动”的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工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加强舆论监督;通过消费者协会完善群众监督,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形成时时处处有监管的体系。三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有关部门的执法水平和能力,改进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质量。四是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自我约束能力,不仅要关心利润,也要自觉地关心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五是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进行制度创新,完善治理结构,实现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六是构建有关非公有制企业的全方位监管指标体系,其中包括对产品、服务质量的监管,对企业诚信守法度的监管,对企业社会责任感的监管等。同时,应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的信用警示和救助制度。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就和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的形势来之不易,一定要谨防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走入误区。第一,防止政府监管过滥,设置过多的行政审批,干涉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第二,非公有制企业存在的问题在一些公有制企业中也存在,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监管应是平等的;第三,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要针对不同问题采取不同措施,对症下药,防止“乱开药方”;第四,对监管者也要加强监管。应通过积极有效的监管,促进非公有制企业进一步做好、做强、做大,实现全社会的和谐与共赢。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不如外部审计,在审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本单位的利益限制。非公有制企业的内部审计很难站在客观、公允的立场上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财务状况做出客观、公正、合理、合法的评价。特别是当面对领导参与违纪行为时,内部审计往往无能为力。内审机构不健全,设置不合理也直接影响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随着非公有制企业的投资呈现多元化发展,如非公有制企业的并购、分设、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等。这就要求审计人员的知识多元化,不仅要能懂财务和审计知识,而且还要精通非公有制企业的各项相关业务
现代非公有制企业出于强化管理控制的需要,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内部审计不但要审查事后的经济业务活动,而且要审查事前的重大经济业务事项;不但要审查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且要审查生产、销售的经济效益性;不但可以防止错弊发生,更重要的是能全面评价非公有制企业的经济管理活动,改善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管理,建立健全的非公有制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目前我国仍以事后审计为主,只针对财务收支或配合纪检监督部门进行违纪事项方面的审计,经济责任和经济效益审计虽有涉足,但成效甚微,内控制度审计还是一片空白。并且在技术上仍以详查为主,计算机虽已运用于审计领域,但目前仅停留在文字处理,一些辅助审计软件尚未投入使用。
我国非公有制企业的内部审计不是出于非公有制企业的内在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内部审计的非公有制企业管理人员,只是非公有制企业资产的经营者,没有涉及自身利益,非公有制企业内部审计没有主观要求,对非公有制企业内部审计的性质、作用与职能认识不清,没有将非公有制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看成是非公有制企业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误认为内审机构只是一个摆设部门,非公有制企业领导的观念有待提高。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明确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内部审计是非公有制企业管理的内设机构,独立行使监督职能。《审计法》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内部审计作为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国家审计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工作。非公有制企业内部审计,一方面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对本非公有制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国家利益;另一方面又要受本非公有制企业管理人员的领导,工资福利由本非公有制企业解决,审计的独立性根本发挥不了其应有作用。
目前我国关于内部审计的,只有审计署颁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并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导致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一把手应做到“要我审”转变成“我要审”,提高其主动性,由被动地接受审计人员的审计转变成主动请审计人员审计。提高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地位,赋予一定的权限直接受总经理领导,对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在实行严格准入制度的同时也要健全机构,要使内部审计机构成为非公有制企业管理机构中必不可少的一个机构,使内部审计人员在稳定的环境中工作。
内部审计的职能为监督、检查和评价,即对非公有制企业内各管理层次加以监控,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的自我监管和约束。内部审计不同于国家审计和民间审计,三者虽然都对非公有制企业起约束作用,但角度不同,前者为内部约束,非公有制企业的自我约束是主动地创造价值并且偏重于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而后两者是外部约束,非公有制企业被动接受,一般不会直接给非公有制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只是起到指示作用。
随着现代非公有制企业制度的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内部审计应逐渐转移自己的工作重点,要从单纯的查错防弊向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转变。内部审计工作要扩大自己的工作范围,不应局限于财务领域的审计,要向业务经营领域和管理领域扩展。
就目前公有制向非公有制经济转型后期,最行之有效的模式是董事会领导的组织模式。比较而言,董事会领导模式,由于它的领导层次较少,地位超脱,相对独立性最强。因此,这种模式应是现代非公有制企业中内部审计机构模式的最佳选择。
非公有制经济的日益繁荣,对内部审计提出挑战和考验。内部审计必须广泛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法,对非公有制企业内部控制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和评价。
观念转变不仅针对内部审计人员,非审计人员也要转变观念。审计人员应明确内部审计其职能是评价。在履行评价职能的同时,还具有协助本非公有制企业加强控制、改善管理、提高效率等作用。非审计人员中单位内部管理者的思想观念至关重要,使他们充分认识到现代内部审计是服务于非公有制企业并能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也保全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大力健全与完善科学的内部审计制度是大势所趋,增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众望所归,赋予内部审计绝对权威,加强内部审计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设,实现“审计一控制一管理”的协调统一,必将改变非公有制企业领导的长官意志和一意孤行,使得非公有制企业靠内部审计的独特疗效,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