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replacement cost method)

目录

  • 1 重置成本法概述
  • 2 重置成本法的优缺点
    • 2.1 优点
    • 2.2 缺点
  • 3 重置成本法的适用环境和用途
  • 4 重置成本法计算公式
  • 5 重置成本法的理论依据
  • 6 重置成本法的评估程序
  • 7 重置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 8 重置成本法的评价
  • 9 相关条目

重置成本法概述

  重置成本法,是指在资产继续使用的前提下,从估计的更新或重置资产的现时成本中减去应计损耗而求及的一个价值指标的方法。

  重置成本法就是选用一种价格指数,比如CPI,将资产购置年份时的价值换算为当前的价值,或者更好的办法是分别调整每一项资产以反映各项资产真正的当前重置成本,这样同时反映通货膨胀过时贬值这两个因素。重置成本法的最大不足是它忽略了组织资本。依据重置成本评估,无论各项资产的重置成本测定得多么完美,也会忽略这样一种追加的协调价值。

重置成本法的优缺点

优点

  因为它反映的是企业为取得和开发目前所拥有或控制的部分或全部人力资源而发生的实际成本的现实价值,因此重置成本法可以真实的反映出人力资源的成本。

缺点

  它增加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核算时,要按重置成本调整人力资源成本账面余额,将重置成本与原账面余额作为人力资源损益计入当期利润总额,同时对以后会计期间分摊的人力资源成本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这些都会导致提供的会计信息失真,重置成本的确定带有很大的主观性,脱离了实际成本原则,使人们难以接受。

重置成本法的适用环境和用途

  比较适合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物价上涨快。用途:管理人员进行决策的时候使用,因为这样可以很客观的反映出人力资源的真实成本,能有利于做出正确的判断。

重置成本法计算公式

  重置成本法的基本公式:

  评估价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计算公式为:被评估资产的价值=重置成本-累积应计损耗=重置成本-有形损耗-无形损耗(功能性损耗+经济性损耗)

重置成本法的理论依据

  重置成本法的理论依据是,任何一个精明的投资者在购买某项资产时,它所愿意支付的价钱,绝对不会超过具有同等效用的全新资产的最低成本。如果该项资产的价格比重新建造,或购置全新状态的同等效用的资产的最低成本高,投资者肯定不会购买这项资产,而会去新建或购置全新的资产。即待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是其价格的最大可能值。

  重置成本是购买一项全新的与被评估车辆相同的车辆所支付的最低金额。按重新购置车辆所用的材料、技术的不同,可把重置成本区分为复原重置成本(简称复原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简称更新成本)。复原成本指用与被评估车辆相同的材料,制造标准、设计结构和技术条件等,以现时价格复原购置相同的全新车辆所需的全部成本。更新成本指利用新型材料,新技术标准、新设计等,以现时价格购置相同或相似功能的全新车辆所支付的全部成本。一般情况下,在进行重置成本计算时,如果同时可以取得复原成本和更新成本,应选用更新成本;如果不存在更新成本,则再考虑用复原成本。

重置成本法的评估程序

第一步,被评估资产一经确定即应根据该资产实体特征等基本情况,用现时(评估基准日)市价估算其重置全价。
第二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总使用年限
第三步,应用年限折旧法或其他方法估算资产的有形损耗和功能性损耗。
第四步,估算确认被评估资产的净价。
应用重置成本法,一般要有四个前提条件:
(一)购买者对拟行交易的评估对象,不改变原来用途。
(二)评估对象的实体特征、内部结构及其功能效用必须与假设重置的全新资产具有可比性。
(三)评估对象必须是可以再生的,可以复制的,不能再生、复制的评估对象不能采用重置成本法。
(四)评估对象必须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具有陈旧贬值性的资产,否则就不能运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重置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一)可复制、可再生、可重新建造和购买的,具有有形损耗无形损耗特性的单项资产。例如:房屋建筑物、各种机器设备,以及具有陈旧贬值性的技术专利、版权无形资产
(二)可重建、可购置的整体资产。例如:宾馆、剧院、企业、车间等。但是,与整体资产相关的土地不能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

  根据重置成本法的特点,最适用的范围是没有收益、市场上又很难找到交易参照物的评估对象。例如:学校、医院、教堂、公路、桥梁、涵洞等。这类资产既无法运用收益现值法,又不能运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唯有应用重置成本法才是可行的。

重置成本法的评价

  重置成本法是目前国际上公认的资产评估三大基本方法之一,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特别是对于不存在无形陈旧贬值或贬值不大的资产,只需要确定重置成本和实体损耗贬值,而确定两个评估参数的资料,依据又比较具体和容易搜集到,因此该方法在资产评估中具有重要意义。它特别适宜在评估单项资产和没有收益,市场上又难找到交易参照物的评估对象。

  但是,重置成本法也有很多缺点。主要是:

(一)市场上不易找到交易参照物的和没有收益的单项资产,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并不多。因此,重置成本法在应用中有一定局限性。
(二)用重置成本法评估整体资产,需要将整体资产化整为零,变成一个个单项资产,并逐项确定重置成本、实体性陈旧贬值及无形陈旧贬值。因此,很费工费时,有时会发生重复和遗漏。
(三)无形陈旧贬值很抽象,涉及现实和未来、内部和外部许多难以估量的各种影响因素。而且,还得运用收益现值法,估测内因和外因造成的营运性陈旧贬值。
(四)运用重置成本法评估资产,很容易将无形资产漏掉。为防止评估结果不实,还应该再用收益法或市场法验证。
(五)整体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中有的根本不宜运用重置成本法。
(六)运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需要对评估对象的功能性及经济性贬值作出判断。其中的超额营运成本是对买主连续性的经济惩罚,确定其造成的贬值,必须借助收益现值法计算公式,也就是说,有的评估项目只用重置成本法不行,还必须辅之以收益现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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