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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清查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对立项批准通知书中批准的资产评估对象,按照资产类别、规格型号、制造厂家、购置和制造日期、存量、金额等项目,一一清点、核实并进行登记造册。资产清查的目的是在不影响经营的前提下清查核实各项资产和负债,并在此基础上,按照评估基准日资产的实际存量、存放地点、资产状况等进行调查、统计,掌握资产的实际情况。
资产清查的方法包括:实地盘点、讯证核对、技术推算、抽样核对。
1、房屋建筑物、仪器设备等所有固定资产;
4、各项往来结算款项、缴拔款项。
1、全面清查一般在年终进行,由分管院长组织,清查小组有财务科、设备科、总务科、药剂科等人员组成,对医院所有的财产物资、往来款项进行全面盘点和核实。
2、局部清查由各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对流动性较大的物资,如药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等,可按季或按月进行清查;对于各种贵重物品,每月应清查盘点一次;对于现金,每日终了时进行清查;银行存款、银行借款每月与银行核对一次;各种往来结算款项,一年中至少核对一至二次。
1、清查前的准备工作
1)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在资产清查前,须将有关帐薄登记齐全,结出余额,核对清楚,做到帐薄记录正确、完整、及时。对于银行收付和结算款项,须及时取得核对凭证。
2)财产管理部门和保管人员,须将截至清查日止的所有经济业务,办理好凭证手续,全部登记入帐,并结出余额,对所保管的各种财产物资,应整理、排列清楚,挂上标签,标明编号、品种、规格和结存数量,以便盘点核对。
3)清查人员根据需要,准备好各种必要的计量器具和有关清查需用的登记表册。
2、对固定资产、药品、材料等实物的清查
可采用实地盘点法。须做到:
1)盘点时实物保管人员须在场;
2)要注意逐一盘点,不要遗漏或重复盘点;
3)要注意实物质量是否完好,有无短缺、霉烂、变质等情况;
4)对盘点的结果,如实记录,并由盘点人员和实物保管人员签章;
5)查明盘点结果与帐面余额是否一致,确定盘盈或盘亏情况,填制“实存帐存对比表”。
3、现金的清查
通过实地盘点进行。盘点现金时要注意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以白条抵库和库存现金超过规定限额等现象。
4、对银行存款的清查
采用与开户银行对帐单相核对的方法来进行,如有未达帐项,则通过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来进行调节,要注意检查未达帐项是否正常。
5、各种往来款项的清查
主要采取与对方核对帐目的方法。
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坏或其他各种损失,应核实情况,调查分析产生的原因,明确经济责任,依据会计制度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予以处理。个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个人赔偿,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作其他支出入帐。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于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