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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察专员办是我国中央财政专职监督机构,是代表财政部为保证财政分配活动的正常进行,在财政分配过程中依法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涉及中央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国有权益及其他有关财政管理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监控、检查、稽核、督促和反映。
1.中央财政收入的监督
(1)税收收入监督。财政监察专员办实施税收收入监督,重点是对辖区内中央固定收入及中央与地方分成收入进行监督,也可根据财政部的授权,对地方执行税收政策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国家财税法规、政策、制度情况的监督;二是对征收机关征收管理质量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三是对重大税收项目或行业、重点企业进行专项核查等。
(2)非税收入监督。非税收入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财政监察专员办实施中央非税收入监督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根据财政部授权就地征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库区建设基金、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电力监管费五项中央非税收入。二是就地实施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三是根据财政部授权对当地中央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就地核销。
(3)办理部分中央收入的退库。一是一般企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先征后返退税审批;二是一般企业缴纳所得税先征后返退税审批;三是中央罚没收入代征手续费的退库审核审批。
(4)开展中央收入对账。对国家金库机构收纳、划缴、退付税收和其他财政收入等情况进行监督。
(5)对财政收入基础管理工作质量进行监督。一是建立中央财政收入监督分析报告制度。二是配合/收支两条线0管理,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主要包括:对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行为进行审批和年检以及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财政备案工作。
2.中央财政支出的监督
(2)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支出的监督;
(3)国家储备商品财政补贴、企业破产费用预案、中央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财政补助资金清算、部分中央预算单位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等的审核。
3.金融监督
(2)对“三会”派出机构预决算的审核;
(3)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
4.会计监督。依据《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为主体,对其所披露会计数据、企业重点变化事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