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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制衡机制是指国家运用各种财政要素与经济变量的有机关联,实现社会总供求均衡、烫平经济波动的机制。它是财政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着财政经济稳定功能的作用方式。财政制衡机制与财政分配机制、财政调控机制、财政约束机制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它以分配机制和调控机制的正常运作为基本前提,并通过它们来实现;也只有在约束机制功能健全的条件下,财政制衡机制才能保持应有的灵敏度。
财政制衡机制的作用方式主要有两种,即直接分配制衡和预算差额制衡。直接分配制衡是根据累进征收和弹性转移性支付的作用机理,随经济增长速度自动调节财政收支对社会总需求的控制力度,产生对社会总需求的扩张或收缩效应,实现均衡社会总供求、稳定经济发展的财政目标,预算差额制衡是根据社会总供求的对比情况,分别总供给大于总需求、总供给小于总需求、总供给与总需求大致相等的不同情况,相应采取扩张、收缩、均衡的财政总量政策,利用赤字、盈余等预算差额或平衡的财政手段,弥补社会总供求缺口,实现均衡社会供求总量,稳定经济发展的目的。
财政制衡机制有效运作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财政收入以累进征收为主要特征。只有在累进征收的条件下,财政收入才能与经济发展保持正向关联、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才能随经济兴衰自动升降、财政对社会需求的控制力度也才能按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自动张驰,财政制衡机制才能收到应有的效果。
(二)必须建立弹性转移性支付机制。只有建立弹性转移性支付机制、明确规定享受救济和补贴者的收入标准和范围,将转移性支付与经济增长联系起来(而不是单纯与人口增长联系起来),才能发挥转移性支付对社会需求的扩张或抑制作用,进而收到烫平经济波动的效果。
(三)形成“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体系。这种体系的特点是将社会总供求均衡当作财政政策目标,并根据实现目标的要求灵活选择财政政策手段及运作方式。从理论上概括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当社会总需求大于总供给,经济增长过热时,应采取的财政政策手段和方式包括提高税率、发行公债、限制补贴、控制折旧、减少政府开支等,以抑制社会需求,实现均衡社会总供求的政策目标。②当社会总需求小于总供给,经济处于萧条状态时,应采取的财政,政策手段和方式主要包括降低税率、变现公债、提高折旧率、增加财政补贴、扩大政府支出等,以刺激社会需求,达到社会总供求的相互适应。③当社会供求结构失衡时,应通过差别税制和行为调节税等引导财政以外的资源流向,使其流入供不应求的产品和产业,同时通过财政投资及财政补贴的直接倾斜,支持滞后产业的发展,以改善供给结构,实现均衡社会供求结构的政策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