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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理报关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在海关履行注册登记手续,只为本企业(单位)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境内法人的企业。
对于自理报关企业的定义,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一)自理报关企业本身有进出口经营权
自理报关企业一般是经国务院、外经贸部或地方经贸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单位)。具体包括:
1.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子公司;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农贸、技贸)公司;
3.有进出口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其他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各类进出口公司;
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企业联合体、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联合公司;
5.信托投资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技术引进公司和租赁公司;
6.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公司、各地区、各部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8.免税晶公司、友谊商店、外汇商店、侨汇商店;
9.经海关认可,直接办理进出口手续的经营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企业;
10.其他经常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如某些进出口服务公司、展览公司、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等)。
(二)自理报关企业必须是已在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的企业
上述企业如要经营进出口业务,办理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必须要在海关办理自理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手续,以取得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权。
(三)自理报关企业只能为本企业进出口的货物办理报关业务
除特殊情况外,自理报关企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只能为本企业进出口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不能为非本企业进出口的货物办理代理报关纳税等事宜。自理报关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报关企业或代理报关企业为本企业进出口货物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
(四)自理报关企业是具有境内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
自理报关企业是经合法程序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可直接进行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活动。因此,自理报关企业要对其报关行为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一)自理报关企业本身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自理报关企业一般是经国务院、外经贸部或地方经贸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具体包括:
1..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子公司;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农贸、技贸)公司;
3.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其他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各类进出口公司;
4.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企业联合体、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联合公司;
5.信托投资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技术引进公司和租赁公司;
6.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公司,各地区、各部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8.免税品公司、友谊商店、外汇商店、侨汇商店;
9.经海关认可,直接办理进出口手续的经营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企业;
10.其他经常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二)自理报关企必须是已在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的企业
(三)自理报关企业只能为本企业进出的货物办理报关业务
若企业认为需要,也可委托专业报关企业或代理报关企业代为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
(四)自理报关企业是具有境内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
自理报关企业必须对其报关行为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自理报关企业在开展报关业务前,应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后,方能在该海关各口岸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
(一)申请自理报关注册登记
自理报关企业在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时,应向海关递交以下文件资料的正本(或复印件):
l.《自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外经贸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地方经贸部门批准文件,或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企业的合同、章程;
5.《企业情况登记表》;
6.《企业管理人员情况表》;
7.《“H883”企业情况表》;
8.企业的财会管理制度、账册设置情况;
9.财政部门或其他法律规定的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开户银行账号;
l0.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的主管报关业务的负责人和报关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
11.企业印章、报关专用章、企业负责人或主管报关业务的负责人和报关员印章(或签字)备案文件。
(二)海关核发《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海关对申请企业所递交的文件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自理报关企业在获得该证书后,方可开展报关业务。
(三)异地海关备案
自理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备案手续,应向所在报关注册地海关申请并填写《自理报关企业报关备案申请书》,交验《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和批准文件复印件,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将上述文件封人关封,交异地海关;经该异地海关审核无异议,则颁发《自理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即享有在该关区内务口岸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权。
(一)自理报关企业的年审
海关对自理报关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其年审程序参见专业报关企业的年审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行为,加强管理,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海关总署等决定从1997年起,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生产经营、财务、外汇、进出口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联合年检,海关从1998年起参加联合年检。
(二)自理报关企业的变更登记
同专业报关企业的变更登记。
(三)自理报关企业的注销登记
同代理报关企业的注销登记。
自理报关企业在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以下报关行为规则:
1.自理报关企业应在所在地海关关区各口岸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经所在地海关核准,可以申请办理异地报关备案。
2.自理报关企业只能为本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不得出让报关名义或代理其他企业报关。
3.自理报关企业要按海关规定聘用合格的报关员,在办理报关时,要如实向海关申报,递交齐全、有效的单证,并应对报关员的报关行为负责。
4.自理报关企业要建立健全财务账册,并真实、完整地记录进出口经营活动,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完整地保留各种进出口的单证、票据和函电等文件资料。
5.自理报关企业要积极协助、配合海关对走私违规情事的调查或稽查。
自理报关企业在进出口报关纳税活动中,要承担以下的法律责任。
1.自理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暂停其报关权,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海关可取消其报关权:
(1)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经警告无效的;
(2)不履行纳税义务和其他应履行义务的;
(3)经海关年审不合格的;
(4)内部报关员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5)因其他原因需暂停报关权的。
2.自理报关企业有下列情事之一的,海关可取消其报关权,缴销《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1)主管部门已撤销其进出口经营权或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
(2)报关企业解体或并人其他单位的;
(3)犯有走私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