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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企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报关业务负责人,是指具体负责对本企业报关业务进行管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部门经理等企业管理人员。报关员,是指依法取得报关员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登记,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1、专业报关企业,系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专门从事进出口货物代理报关业务,具有境内法人地位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专业报关企业必须在名称中冠以"XXX报关行"或"XXX报关服务公司"字样。
2、代理报关企业,系指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等业务,并接受委托代办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的境内法人。
3、自理报关企业,系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集体和外商投资企业。自理报关企业只能办理本企业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不能代理其他企业报关。
报关企业应当履行的业务有: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各项规定,不得违法滥用报关权。
3、报关企业应当与委托方签订规范格式的委托协议。
4、报关企业应对委托人提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直属海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注册登记许可:
1、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三)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注册登记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注销注册登记许可:
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报关企业或其跨关区分支机构依法终止的。
3、注册登记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登记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
1、上级海关应当加强对下级海关实施注册登记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2、报关企业在作出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海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报关服务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直属海关应当依法将报关企业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直属海关。
3、海关依法对报关企业从事报关服务活动及其经营场所进行监督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关企业报送有关材料。报关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