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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报关企业是指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等业务,并接受委托代办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的境内法人。
对于代理报关企业的定义,可从四个方面来理解:
(一)代理报关企业必须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或是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这两类企业分别是由外经贸部或交通部批准成立的。它本身并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只是由于其经营特点和业务需要,可能要受其承揽承运货主的委托进行代理报关活动。其他企业均不能申请成为代理报关企业。
(二)代理报关企业必须是经过规定的程序设立的。代理报关企业和专业报关企业一样,也必须要经过申请——批准——注册登记这一法律程序,才能被海关确认为代理报关企业。申办代理报关企业只须向所在地海关申请,经所在地海关审核批准,核发注册登记证书即可开展代理报关业务。
(三)代理报关企业只能接受有权进出口货物单位的委托,办理其承揽、承运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超出上述范围的属于非法报关,海关将不予受理报关。
代理报关企业在接受委托办理报关手续前,应与委托人签订正式的委托协议,明确规定双方各自的权限、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代理报关业务只是代理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即运输业务的配套业务。因此,代理报关企业的代理报关业务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
(四)代理报关企业是具有境内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经营代理报关业务的企业,如外轮代理公司、国际货物运输公司等,是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经营有关业务、由工商行政部门批准成为独立法人企业的经济实体。因此,代理报关企业在受托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时,对所代理申报的各项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代理报关注册登记须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正本或影印件:
(一)《代理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外经贸部和交通部批准经营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的文件;
(三)212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财会管理制度、账册设置情况;
(五)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的验资报告及开户银行账号;
(七)法定代表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和拟任报关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报关专用章印模;
(八)企业情况登记表、报关员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企业获得海关核发的餐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后,始得开展代理报关业务。
(一)年审
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的目的是促进企业的自律性管理,提高代理报关服务水平,加强报关管理。年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代理报关业务分析、报关差错及原因以及遵守海关各项规定的情况和内部管理情况。其年审时间为每年的1月—3月,办理注册登记不满1年的,当年度可不参加年审。已取得异地报关备案资格的,要凭报关注册海关的年审合格记录到备案海关办理年审。
(二)变更登记
代理报关企业如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企业性质或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其他已在海关注册登记内容的,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请报关注册海关核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代理报关企业解散、破产时,应以书面形式向报关注册海关报告,在办结清算手续后,由报关注册海关注销《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并退还风险担保金。已办理异地报关备案的代理报关企业,由报关注册海关通知异地备案海关办理注销手续。
代理报关企业在开展进出口货物报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以下报关行为规则:
(一)代理报关企业应在所在关区各口岸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特殊情况,经所在地上一级海关商得异地海关同意,报海关总署核准,方可在异地办理报关业务。
(二)代理报关企业只能接受有权进出口货物单位的委托,办理本企业承揽、承运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
(三)代理报关企业在报关时,必须向海关出示下列文件:
1。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办理本次报关纳税等事宜的责任授权书;
2.承揽、承运该批进出口货物的协议书;
3.委托人的报关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的名称、海关注册登记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双方责任等内容,并加盖双方公章。
(四)代理报关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
(五)代理报关企业应按海关规定聘用报关员,并对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六)代理报关企业应按海关对进出口企业财务账册及营业报表的要求建立账册和报关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受托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的所有活动。在海关规定的年限内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单证、票据、函电,并接受海关稽查。
代理报关企业应按海关要求协助海关与委托人联系,提供委托人与报关纳税等有关的文字记录资料。
代理报关企业的报关纳税行为,也是一种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行为。同样,代理报关企业要以其独立法人的地位对因其代理报关纳税等活动而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一)代理报关企业如有下列情事之一的,海关暂停其6个月以内报关权。
1.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拖欠税款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4.经海关年审不合格或未经海关同意延迟参加年审的;
5.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
6.未按规定建立财务账册或报关营业记录,或账册及报关营业记录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的。在海关规定的年限内不能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单证、票据、函电,不接受海关稽查,未能按海关要求积极协助海关与委托人联系,不能提供委托人与报关纳税等有关的文字记录资料的;
7.因其他原因需暂停报关权的。
(二)代理报关企业如有下列情事的,海关取消其报关权,并缴销《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1.原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申办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必备条件的;
2.有上述(一)款情事之一,情节严重的;
3.有走私行为的;
4.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
5.有其他原因需取消报关权的。
(三)如果代理报关企业受委托人的欺骗,向海关报关时发生伪报、瞒报行为的,由海关按照法律的规定追缴报关企业的经济责任。代理报关企业因被海关暂停或取消报关权所发生的与委托人之间的经济纠纷,责任自负。
(四)代理报关企业在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中,有违反《海关法》行为的,除按上述第(一)、(二)款的规定处理外,还要按照《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代理报关企业在海关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海关补税和处罚决定的,海关除依法追缴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外,可直接从注册资金中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