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半成品(self-made semi finished g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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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半成品是指已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但尚未制造完成商品,仍须继续加工的中间产品。
调账时,应将“自制半成品”科目的余额转入“生产成本”科目;将“委托代销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对“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其中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部分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已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部分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企业也可沿用“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工业企业库存的自制半成品的实际成本。
自制半成品,是指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商品产品,仍需继续加工的中间产品。
外购的半成品(外购件)应作为原材料处理,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已经生产完成并已检验送交半成品库的自制半成品,应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对于从一个车间转给另一个车间继续加工的自制半成品的成本,应在“生产成本”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从半成品库领用自制半成品继续加工时,应按实际成本,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自制半成品,应在本科目下单独设置“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发出加工时,借记本科目(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贷记本科目(库存半成品)。支付的外部加工费和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应按加工后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库存半成品),贷记本科目(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
四、“库存半成品”明细科目,应按自制半成品的类别或品种设置明细账。“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应按加工单位、自制半成品的类别或品种设置明细账。对于基本生产车间领用后需要按照成本项目分别计入产品成本的自制半成品,并应按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期末库存自制半成品的实际成本。
1、自制半成品核算的基本账户
自制半成品是指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已验收入库,尚需继续加工的中间产品。
自制半成品核算的基本账户“自制半成品”。该账户设置“库存半成品”和“委托加工半成品”明细账。前者按自制半成品的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算,后者按加工单位,半成品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算。本账户借方登记入库自制半成品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发出自制半成品的实际成本;余额在借方,表示期末自制半成品的实际成本。
2、自制半成品核算的账务处理
1)自制半成品入库的账务处理。按实际成本入账时:
借:自制半成品——库存半成品
贷:生产成本
2)自制半成品领用的账务处理,按实际成本入账:
借:生产成本
贷:自制半成品——库存半成品
3)委托外部单位加工自制半成品发出的账务处理,领出时,按实际成本入账:
借:自制半成品——委托加工半成品
贷:自制半成品——库存半成品
4)委托外部单位加工自制半成品收回的账务处理,支付外部加工费和运杂费时:
借:自制半成品——委托加工——半成品
贷:自制半成品——库存半成品
银行存款
加工完毕,经验收入库:
借:自制半成品——库存半成品
贷:自制半成品——委托加工——半成品
对外销售,并结转成本时:
借:产品销售成本
贷:自制半成品——库存半成品
一、“自制半成品”帐户的性质、用途和结构
“自制半成品”属于资产类帐户,用于核算企业自制半成品的收发和结存情况。其借方,登记生产完成并验收入库的自制半成品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发出自制半成品的实际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库存自制半成品的实际成本。
按《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自制半成品”是指已经经过一定的生产加工过程并验收合格交付半成品库,但未制造完成,尚需继续加工的中间产品。企业外购的半成品(外购件)属于材料核算的范畴,不作为自制半成品核算;对可从一个车间直接转给另一个车间继续加工的自制半成品成本,应在“生产成本”帐户核算,也不通过“自制半成品”帐户。
二、“自制半成品”帐户涉税检查的主要内容及侧重
“自制半成品”帐户核算的主要内容是自制半成品的收发业务。自制半成品的投入一般有本企业生产车间自制完成入库和委托外部单位加工完成入库两种。前者是由核算自制半成品的“生产成本”帐户转来,后者是由核算委托外部单位加工完成自制半成品成本的“委托加工材料”帐户转入。因此,凡由于企业自制或委托外部单位加工的半成品成本核算错误,必然影响入库的半成品成本,并将影响耗用半成品的产品成本。
自制半成品的发生,主要用于下一个生产步骤的生产耗用,其次也可能用于对外销售。对于生产耗用的自制半成品如同耗用材料,由于耗用数量或划价错误将会影响生产成本。如果自制半成品属于消费税应税项目,并连续用于应税消费品生产,还会因此而影响到消费税的扣除。那些对外销售的自制半成品如同销售产品,往往会发生隐匿、分解收入或虚转销售成本的问题。
根据“自制半成品”帐户的性质、用途、结构及对纳税产生的具体影响,其涉税检查内容应同时侧重于借方、贷方和余额的检查,基本上可以比照“原材料”和“产成品”的检查方法。应注意检查的涉税问题主要有:
1.完工验收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其成本是否正确?有无因入库自制半成品成本错误而影响耗用自制半成品的生产成本?
2.生产耗用的自制半成品,成本结转是否正确?有无因错转耗用半成品的数量或单价而影响产品成本?
3.对外销售的自制半成品有无漏计收入和错转销售成本?
“自制半成品”帐户涉税检查的案例分析
【案例1】瞒报自制半成品产量,偷逃税款案例
某酒厂酿酒车间自制原酒。根据税务人员掌握的原料出酒率,一般为42%,即投入100千克高梁大约可出原酒42千克。检查某月份高梁投料量与以往月份投料量基本持平,为25,000千克,但自制半成品(原酒)明细帐入库数量仅为8,750千克,实际出酒率为35%,与正常情况下42%的出酒率差距较大。为了搞清问题,税务人员抽查了有关的其他核算资料:发现原酒入库单及成本计算单上的完工入库数量与“自制半成品”明细帐入库数虽然完全相符,但该月份“自制半成品产量报告”所填列的原酒产量却为10,450千克。以此产量计算,该月份高梁出酒率实际为41.8%,与正常出酒率基本持平。经查询落实,财会人员承认隐匿了原酒产量1,700千克,并已按每千克8.5元的价格全部售出,并隐瞒了所获14,450元的收入。
点评 隐瞒完工数量是企业人为地提高入库产品或自制半成品单位成本,进而多转产品成本的一种偷税手段。与此同时,还形成了一部分“帐外”的产成品或自制半成品,为企业取得帐外“小金库”收入设下了埋伏。一方面虚增产品成本,一方面又漏记销售收入,真可谓“一箭双雕”!对瞒报产量的检查,在掌握投入产出比的前提下,运用会计核算资料与业务核算资料对比的方法,可以说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案例2】多转耗用自制半成品成本,虚增产品生产成本案例
某企业自制半成品采用实际成本计价进行收发核算。发出自制半成品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划价。检查月份“自制半成品”帐户月初结存数量为500,金额为 18,600元;本月完工入库自制半成品数量为1,500,总成本为55,200元;本月生产领用自制半成品数量为1,000,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生产成本 38,000.00
贷:自制半成品 38,000.00
经复核计算,该月自制半成品加权平均单价为36,9元,企业多转自制半成品成本1,100元。
点评 在企业所得税检查中,产品成本的检查是一个十分重要内容。尽管检查出的查获额往往属于相对查获额(即时间性差额),但对纳税的影响不容忽视。企业为了在一定时期内不交或少交企业所得税,除了在收入和费用上动脑筋以外,也常在产品生产成本上找“窍门”。利用多转自制半成品成本来虚增产品生产成本就是其所找的“窍门”之一。在设置“自制半成品”帐户的企业不可偏废对这一环节的检查。
(一)“自制半成品”账户核算的内容
“自制半成品”账户属于资产类账户,核算企业库存的自制半成品的实际成本。
自制半成品是指已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但尚未制造完成商品,仍须继续加工的中间产品。
外购的半成品(外购件)应作为原材料处理,不在“自制半成品”账户核算范围内。
已经生产完成并已检验送交半成品库自制半成品,应按实际成本,借记“自制半成品”账户,贷记“生产成本”账户。
对于从一个车间转给另一个车间继续加工的自制半成品的成本,应在“生产成本”账户内核算,不通过“自制半成品”账户。
生产车间领用自制半成品继续加工时,应按实际成本,借记“生产成本”账户,贷记“自制半成品”账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自制半成品,应在“自制半成品”账户不单独设置“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账户进行核算。自制半成品发出加工时,借记“自制半成品-- --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账户,贷记“自制半成品----库存半成品”账户。支付外部加工费和运费,借记“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应按加工后的实际成本,借记“自制半成品----库存半成品”账户,贷记“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账户。
销售自制半成品,结转销售自制半成品成本时,借记“产品销售成本”账户,贷记“自制半成品”账户。
(二)“自制半成品”账户易于出现的偷税问题
2.销售自制半成品,记入“其他应收款” 账户,未提销项税额;
3.销售自制半成品,记入“应付账款” 账户,未提销项税额;
4.以自制半成品抵付欠款记入“应付账款”账户、“其他应收款” 账户,未提销项税额;
5.销售自制半成品,记入“其他应付款” 账户,未提销项税额;
6.以自制半成品分配股息、红利,记入“应付利润” 账户,未提销项税额;
7.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自制半成品,自制半成品已发出,并 办妥托收手续,未作销售处理,未提销项税额;
8.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自制半成品,自制半成品已发出,并已办妥委托收款手续,未作销售处理,未提销项税额;
9.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产品,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未作销售处理,未提销项税额。
(三)对“自制半成品”账户的稽查
企业生产自制半成品的任务,一是满足企业生产的需要;二是对外销售。企业生产需要自制半成品出库时,按照实际成本,借记“生产成本”账户,贷记“自制半成品”账户;对外销售自制半成品,月末结转自制半成品销售成本时,借记“产品销售成本”账户,贷记“自制半成品”账户。
从一个车间转给另一个车间继续加工的自制半成品的成本,在“生产成本”账户内结转,借记“生产成本----××车间”账户,贷记“生产成本----××车间”账户。
检查“自制半成品”账户,主要是检查该账户的贷方,即自制半成品出库的去向。检查时,如果“自制半成品”账户的贷方对应的账户是“生产成本”、“产品销售成本”账户,说明没有问题。如果“自制半成品”账户贷方相对应的账户是货币资金、存货、结算往来账户,者是不正常现象,除了结转自制半成品销售成本、生产车间领用的自制半成品的成本的会计凭证不需检查外,其余贷方会计凭证都应逐笔检查,看是否隐瞒收入而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