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发出商品(Collect money and send out the goods by st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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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指按协议分期收款的已发出未结算的商品。 即:商品已经发出,而销售并未实现,所以此商品仍属于本公司,要说它们的关系可以这么认为,原材料发出去了,而成本转入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是资产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发出商品的进货原价。发出商品时,记入借方;收回货款、结转分期收款商品销售成本时,记入贷方;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到结算期的分期收款商品的成本。“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一般按购货单位名称分户设置明细分类账。
调账时,应将“自制半成品”科目的余额转入“生产成本”科目;将“委托代销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对“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其中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部分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已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部分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企业也可沿用“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
企业代购买单位垫付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包装费、运杂费,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商品发出时,按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分摊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进价与售价)的差额。
在每期销售实现(包括第一次收取货款)时,按本期应收的货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营业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销售对象设置明细账或设置备查簿,详细记录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数量、成本、售价、代垫运杂费、已收取的货款和尚未收取的货款等有关情况。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尚未收到货款部分的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
会计制度中“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是核算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企业代购买单位垫付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包装费、运杂费,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商品发出时,按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分摊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进价与售价)的差额。在每期销售实现(包括第一次收取货款)时,按本期应收的货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营业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本科目应按销售对象设置明细账或设置备查簿,详细记录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数量、成本、售价、代垫运杂费、已收取的货款和尚未收取的货款等有关情况。“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尚未收到货款部分的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该企业之所以未按会计制度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一是因为图省事,二是因为连他们也无法正确核算发出的混凝土数量和成本,加上本身就是按照收到的款项来计算收入,所以认为可以不必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确定销售的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那么,很明显该企业也就存在有未按照税法规定少缴增值税的行为。对于检查组提出的问题,该企业也承认他们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漏洞。但是,他们也提出了他们未按税法规定处理的客观原因:
一、“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帐户的性质、用途和结构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属于资产类帐户,用于核算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发出产品的实际成本。其借方,登记企业已发出的分期收款商品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已收到贷款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收到货款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帐户涉税检查的主要内容及侧重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帐户在计税、确认销售收入、结转销售成本等方面与其他销售方式下的帐务处理有所不同。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产品,在产品发出时,按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帐户,贷记“产成品”帐户。在每期销售实现(包括第一次收取货款时),按本期应收的货款金额,借记“应收帐款”等帐户,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帐户。月终按产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产品销售成本”帐户,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帐户。
由于“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帐户的这些特点,某些企业为了避税或延期纳税等考虑,而将非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纳入该帐户进行核算,破坏了该帐户的使用范围。其次,对属于分期收款的销售业务,企业将代购买单位垫付的分期收款发出产品的包装费、运杂费等不应列入该帐户核算的内容误入该帐户进行核算,也会影响各期应转的产品销售成本。尤其是企业对各期应转销售成本的核算,如果发生错计错算,就会造成错转销售成本,使收入与成本失去匹配,从而影响损益。
根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帐户的性质、用途、结构及对纳税产生的具体影响,对其涉税检查,应主要侧重于借、贷方发生额的检查。应注意检查的涉税问题主要有:
1.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有无销售合同、契约等为依据,有无将非分期收款销售错列该帐户进行核算而避税或延期纳税?
2.“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帐户借方核算内容是否合理?有无将代购买单位垫付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包装、运杂费等费用误列入该帐户进行核算而影响销售成本的正确结转?
3.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成本的结转是否正确?有无因错转而影响当期损益?
4.分期收款赊销合同有无偷逃印花税?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帐户涉税检查的案例分析
【案例1】将现金销货列作分期收款销售,延期纳税案例
检查某企业年末“产成品”帐户贷方,结转发出产品成本460,000元.其会计分录为: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210,000.00
贷:产成品 210,000.00
检查“产品销售收入”明细帐,结转已实现销售收入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85,470.0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29.91
检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明细帐贷方,已转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为:
借:产品销售成本 70,00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70,000.00
在该记帐凭证“摘要”栏附有计算过程:210,000÷300,000×100,000=700,000元(注:全部货款为300,000元)。
税务人员为证实该笔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真实性,向财会人员进行查询,结果并未有销货合同或契约作依据,经核对购货方的帐务处理,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256,410.2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3,589.74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应付帐款 200,000.00
经追查,销货方企业终于承认,是因为在年前没收到全部货款,为了延期交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才将该笔现金销货假作为分期收款销货处理。
点评 年终岁尾,企业为了延期交纳税款,将现销货物作为分期收款的赊销货物核算,以此掩盖已实现的一部分应税收入,手法较为隐蔽。如果仅从销货方整个核算过程看,似乎也没有什么“破绽”,但只要认真核实“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帐户设立的依据,一切伪装将不攻自破矣!
【案例2】错转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案例
某企业根据销货合同以分期收款方式向A公司销售甲产品。销货合同所定销售数量为5台,每台售价100,000元,全部货款计585,000元,首次货款85,000元于交货时付给,其余货款分四个月平均付给。甲产品发出当月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为80,000元。
企业发出产品当月的会计处理为:
(1)结转发出产品成本: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400,000.00
贷:产成品 400,000.00
(2)实现第一笔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85,0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72,649.5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350.43
(3)月末结转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80,00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80,000.00
经复核计算,当月月末应转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成本应为58,119.66元(400,000÷585,000×85,000=58,119.66元),企业多转销售成本21,880.34元。
点评 在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成本的检查上与其他销售方式的检查有不同的特点。其他销售方式,主要应侧重于销售数量和单位成本的检查,销售数量均为整数。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所销产品一般是大件产品,单价较高。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只能用“比率”法(即全部销售成本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由此计算出的每期应转销售成本的销量一般并非整数。对企业所结转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销售成本,只有在核实总成本、总收入和当期已实现销售收入的基础上经过复核计算才能得到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