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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
股利分配请求权按性质可以分为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与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
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一种股东权权能。获取股利是股东投资的主要目的,也是公司作为营利法人的本质要求。因此,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所享有的一种固有权,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治理机构予以剥夺或限制。由于公司的经营具有风险性,股东能否分得股利,分得几何,均为未知数。故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为一种期待权。
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又称为股利金额给付请求权,指当公司存在可供分配的利润时,股东根据股东会决议而享有的请求公司按其持股类别和比例向其支付特定股利的权利。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具有债权性,它实质是股东对经决议认可的实实在在的可分配金额享有的给付请求权。美国学者汉密尔顿亦认为:股利一旦宣布,即变成公司的债务,且不得由董事会撤销或废除。
股东行使股利分配请求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公司必须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贯彻资本维持原则,保护公司债权人,不能用公司资本向股东分配红利,否则便意味着向股东返还了出资,从而损害了资本维持原则。因此,股利分配的资金来源只能求诸公司的利润。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股利分配的资金来源为当年税后利润扣除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与任意公积金之余额。只有当公司符合法定的股利分配要件,当年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方能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股利分配与否,除了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资分配的利润,还取决于公司的意思。只有当公司宣布分配股利时,股东的具体股利分配请求权才得以产生。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通过召开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使股东享有的利润处于确定状态,使股东的抽象层面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转化为具体层面的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股东才能行使请求权。
(3)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在公司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案件中,侵权行为一般表现为:公司拒为支付股利、公司少分股利;公司未按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分配股利等。
股利分配请求权与股利给付请求权的区别主要表现为:股东分配请求权是一种期待权,是一项抽象的权利而无法具体实现。其实现有两个前提:一是公司有盈利,二是股东会作出分配决定。在实践中股东行使股利分配请求权往往是因为公司内部出现如下情况:公司董事会迟迟不制订和提交股利分配方案、股东会使用各种手段迟迟不通过股利分配方案、股利分配方案违反公司章程、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决议违反公司章程制订的规则等等。股利给付期求权是一项具体的权利,是债权,其前提是公司股东会已经通过了股利分配方案。当股东会通过了股利分配方案之后,便在股东和公司之间形成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股东就可以要求公司直接给付股利。
鉴于两者之间的区别。实践中,一些小股东要正确厘清二者之间的实质条件,从而选择正确的策略与思路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是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收到侵害。股东可以要求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于股利分配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可以提起无效确认之诉或撤销之诉,要求人民法院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确认无效或予以撤销;对于公司连续五年有盈利且连续五年不分配股利,股东还可以要求退股而行使退股权。如果是股利给付请求权受到侵害,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股利。
关于两者之间的区别,还应引起注意的就是股利分配请求权是一项股东权益,如果丧失了股东身份,也就丧失了股利分配请求权。而股利给付就不同,一旦公司股东会通过股利分配方案,就在公司和股东之间形成一项独立的债权,这项债权不依附与股权或股东身份而独立存在,因此,即使股东丧失股东身份,在诉讼时效内,依然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