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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征信是指征信机构根据协议,从多个领域的不同数据源收集征信数据的方式。
联合征信由于信息来源广泛,突破了同业征信的局限性,而被各征信机构所普遍采用。美国的Experian等三大征信局就是联合征信的典型代表。此外,在这两种征信方式的基础上,一些国家还形成了一种金融联合征信的方式,其特点是在信息的收集上类似于联合征信,而在信息使用上类于同业征信,只向有会员资格的金融机构提供服务。比如新加坡征信局。
在美国,联合征信的发展已经有150多年的历史。在1841年,美国纽约成立了第一家以律师作为市场通讯代理的信用调查机构,即“商业调查所”。随着美国经济的发展,这种类似的征信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鼎盛时期曾经达到过2400多家。经过激烈的市场竞争,到目前为止形成了TRANS UNION,TRW,EQUIFAX三大联合征信机构垄断经营的局面。
联合征信在欧洲和一些发展中国家也有相应的发展,如英国1801年就建立了“互通信息协会”(MCS),以保护贸易信贷的安全。
1842年成立了伦敦贸易保障协会。此外,意大利、南非、墨西哥、波兰也先后成立了类似的联合征信组织。
联合征信组织一般被称为征信局,是一种处理数据和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它维护着一个以自然人为单位的信用历史与其它信息的数据库。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和其它授信机构利用这些数据和信息来更好地做出对顾客提供信用的决策。征信局的服务对象是其成员,每个月,作为成员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征信局提供关于每个顾客帐户偿还情况的计算机软盘。征信局将这些信息与破产、诉讼和投票人注册等公开信息一起储存进相应的个人数据库中。当某个人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的信用时,成员银行就会向征信局征信,征信局就会提供一份要求征信的个人信用报告。
按照操作方式的不同,联合征信又可以分为直接联合征信和间接联合征信。
直接联合征情是指各征信数据源单位达成向征信机构提供征信数据的协议,征信机构分别向所有能够提供征信数据的单位直接采集征信数据。
间接联合征信是指由其他政府或非政府机构协调部分或全体征信数据源单位,先将其掌握的征信数据提供给信息服务机构,由该机构将征信数据从协调来的数据中剥离出来,然后再成套地提供给经过筛选的征信机构。
现代征信局的运作基本上是一种高度自动化的信息收集与处理系统。它的应答时间一般小于5秒。征信局系统涉及授信者的计算机会计系统,个人电脑,自动信用申请处理系统,电信以及征信局的计算机系统。
征信局运作的核心是向授信者准备和提供信用报告。信用报告系统运作包括以下几个基本组成部分:数据收集、数据管理、在线信息发送、成批信息发送等。
一份综合的消费者信用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信息:辨识数据、其它授信者的授信记录、受信者信用历史记录,以及破产、诉讼、欠税扣押、解除扣押等公共性记录项,还应包括信用状况综述、能够辨别出—些非常状态的特别信息等。
一般信用报告只是对受信人信用的客观描述,如果授信者有所要求,信用报告中也应当包括信用风险评分。它是对于所有的交易轨迹、公众信息,以及其它预侧关于主体(受信者)风险数据的解释,这些信息使基本的信用历史数据对于授信者更具有价值。
信用报告的质量取决于其数据的质里,信用报告所涉及的资信历史数据越完备,所能提供给授信者的信息越有价值。另一方面,对于资信状况良好的借款人来说,资信报告的质量越高,其能获得信用的机会越大。一份全面反映申请人资信状况的信用报告,可以使授信者最终批准那些资信良好的申请人的信用申请。这样,授信者通过正确地使用信用报告,在不承担更大损失的前提下批准更多的贷款申请,提高了资金的运用效率。
为了使征信局能够提供更有价值的个人资信报告,征信局成员应当定期地把其顾客的有关数据提交给班正征信局。征信局应当在不受限制的条件下,把资信报告送交给合法经营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手中,并收取少量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