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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骚乱是指在某一特定场合或局部范围发生的扰乱和冲击社会正常秩序的群体行为,是公众在非正常状态或危机状态下的一种行为方式。
1、突发性
这是指骚乱一般没有事先准备和酝酿的过程,是无组织、无计划的突发行动,难以预见。往往是一群人由于某种刺激的过敏反应,产生过激行为,导致群体骚乱。骚乱中可能有带头者,但不是确定的,往往有人振臂一呼,周围人群起响应,便产生骚乱。
2、发泄性
骚乱往往又是公众内心情感的一种盲目发泄,进入一种非理智的狂热状态。骚乱者往往以失常的方式表现自己的激情,无理可喻。比如,在重要的足球比赛中,球迷骚乱屡见不鲜。
3、交互感染性
这是指发生骚乱的人群成为一个临时性群体,情感和言行相互感染和模仿。在群体的作用下,个体往往会作出他单独情境下不敢干的事。此时,骚乱者只感受到群体的力量,只受群体行为的支配,人云亦云,一哄而上,不能自己。
4、破坏性
这是指骚乱会引起围观、起哄、无理取闹,扰乱社会秩序,甚至打、砸、抢,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或造成拥挤踩踏,群体斗殴,造成无辜人员伤亡等恶性事件,给社会和公民造成极大伤害。
5、短暂性
这是指骚乱靠的是一时的激情和冲动,一般不会维持长久,即使没有强制的外部力量,也会自行停止。但骚乱如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有可能演变为规模较大的、时间较长的社会风波,甚至扩大为政治动乱。所以,有关部门也要予以高度重视。
一、核心群体
他们处于骚乱的核心地位,具有高于其他人群的影响力。这种群体可能在骚乱发生以前就已形成,也可能是在骚乱过程中形成的,但一般有明显的组织形态。他们虽然也受其他人群的影响,但主要的还是影响的施加者,他们对骚乱有主动的参与意识,有明确的动机和认识。
二、积极人群
他们是卷入骚乱较深的人群,是核心群体的外围分子,他们对骚乱具有较严重的认同心态,不仅思想、态度上认同,行动上也积极参与。
三、同情人群
他们在行动上没有直接参与骚乱,但内心是认同的,情绪上也有共鸣。
四、中立人群
这部分人行动上不参与,思想上不支持也不反对,但他们因好奇而有围观的行为。虽然他们中立,但容易被煽动或受当时情绪感染丽转变态度。
一是人数较多;
二是并无严格的组织结构和形式;
三是联系群体成员的不是靠组织规范,大多是在情绪传递和交互感染过程中引起的行为激发和失控。
1.组织具有暴力、洗劫、纵火、毁坏财物、使用枪械、炸药或是爆炸装置行为性质的大规模群体骚乱,以及对政权代表实施具有武装对抗性质的大规模群体骚乱的,应当判处为期四年以上十年以下剥夺自由刑。
2.参与本条文第一条款规定的大规模群体骚乱的,应当判处为期三年以上八年以下剥夺自由刑。
3.鼓动积极对抗政权代表的合理要求,鼓动进行大规模群体骚乱,以及鼓动对公民采取暴力手段实施侵袭的,应当判处为期两年以下限制自由刑,或为期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禁刑,或为期三年以下剥夺自由刑。
群体骚乱作为扰乱社会秩序的群体行为,其破坏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类组织团体,要了解骚乱的心理和行为特征,掌握骚乱的发生、发展规律。在组织大型集会、开展大型活动时,要对可能发生的骚乱予以足够的重视。在人群容易聚集的地方,要事先做好预防,有组织、有计划地给予疏导;遇到紧急情况,要有应急措施,及时进行解释,说服工作,来缓解群体的骚动或恐慌情绪;及时化解矛盾,取得公众的理解、信赖和支持。防止和平息骚乱,不仅是政府和公安的责任,也是相关组织团体的责任。
具体来讲,在公关工作中防范和制止骚乱,应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并健全组织与公众的信息沟通渠道,广泛倾听公众的意见和要求,并通过信息反馈,及时化解公众的积怨,防患于未然。
(2)在组织开展大型活动,并有大规模群体聚集时,应搞好安全、保卫上作,有计划地、有组织地进行人员疏导,防止拥挤踩踏的发生。
(3)当群体骚乱行为发生时,应迅速控制和制止少数人的过激行为,防止扩散,传染,遏制事态进一步发展。
第一阶段,人们由于自我归类的动机,产生内群体偏差最终导致不和,这就使得各方有了产生冲突的可能;
第二阶段,人们因为归因偏差,错误地理解对方的行为,从而引发冲突;
第三阶段,群体中的人们由于受“去个体化”的影响,更多地卷入到群体暴力之中,使得冲突全面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