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保保险 (blanket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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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保保险是指承保出口企业所有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它补偿出口企业按合同规定出口货物后,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发生而导致的出口收汇应收账款经济损失。
(2)结算方式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赊账(OA);
(3)付款期限在180天以内,但可扩展到360天;
(4)签订了明确规范的出口贸易合同。如果符合上述条件,一旦因进口国或进口商的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导致出口商按合同规定出口后无法收汇,则由保险人予以补偿。
1.包括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
(1)禁止或限制汇兑;
(2)禁止进口;
(3)撤销进口许可证;
(4)颁布延期付款令;
(5)发生战争等。
2.商业风险指买家信用风险,包括:
(1)买方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
(2)买方拒绝受领货物并拒付货款;
(3)买方拖欠货款。
1.通报可损是被保险人义务,索赔是被保险人权利;
2.被保险人可在一定限度内选择赔偿比例,赔偿比例的选择与保险费率的高低相关联;
3.对符合条件和单证齐全的赔案,实行快速赔付;
4.被保险人如逾期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赔偿比例会降低。
统保保险的费率的厘定与保险费的收取
出口企业将非信用证出口业务全部投保,风险相对分散,保险费率较低; 保险费率的厘定主要取决于进口国国家风险类别、支付方式和信用期限等。一般来说,进口国风险越低、支付方式的风险度越低、信用期限越短,保险费率就越低;反之,则越高; 出口企业按约定方式向中国信保申报符合保险单承保范围的全部出口; 中国信保每月或按约定时间根据出口企业申报的发票金额和《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具体费率计收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