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类型

税制类型(Type of Tax System)

目录

  • 1 什么是税制类型[1]
  • 2 税制类型的分类[1]
  • 3 参考文献

什么是税制类型

  税制类型是指一国征收一种税还是多种税的税制。

税制类型的分类

  在一个税收管辖权范围内,只征收一种税的税制称为单一税制(single tax system),同时征收两种以上税种的税制称为复合税制(multiple taxes system)。

  (一)单一税制主张

  古往今来,单一税制并没有在哪个国家真正实施过,只是在理论上不断出现这种主张。单一税制的理论主张较多,而且都与不同时期的政治主张、经济学说相呼应,其理论依据及其经济基础各有差异,大致可归为四类。

  1.单一土地税论(single tax on land)

  单一土地税制最初是在18世纪由古典政治经济学奠基人之一、法国重农学派创始人魁奈明确提出并在19世纪中叶由美国经济学家亨利·乔治所倡导的一种单一税制主张,但两者的主张有些出入。前者认为,只有土地(农业)才生产剩余产品,形成土地所有者的纯收益,故应课征于土地而不能转嫁。否则,课之于他物,最终还要由土地纯收益负担。这就是单一土地税制中的土地纯收益税论。亨利,乔治主张的单一土地税实质上是一种土地价值税。按照他的观点,每年要对土地所有者所获得的经济租金征收100%或接近100%的税款。因为经济租金完全是一种不劳而获的剩余,这种剩余不应归土地所有者占有而应交给国家,足以支付国家的全部费用而有余。同时还认为,实行单一税制可消除不平等和贫困,是促进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的一种工具。因为它取消对资本劳动力的一切税收,从而促进这些生产要素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土地国有化。

  2.单一消费税论(single tax On consumption)

  这一主张早在17世纪利益说刚刚萌芽时,英国思想家霍布斯就以此为理论依据,主张单一消费税制。他认为,消费税可以反映人民得自国家的利益。19世纪中叶,德国经济学家普费菲等则从税收的社会原则出发,主张税收应以个人支出为课征标准,认为只有消费税能遍及全体人民,人人消费则人人纳税,符合税收的普遍原则。同时还认为,消费纳税人纳税能力的体现,消费多者,负税能力大;消费少者,负税能力小,故符合税收的平等原则。

  3.单一财产税论(single tax on property)。

  最早是由法国经济学家计拉丹提出的单一资本税制而出现。他们所指的资本基本上是指不生收益的财产,认为课征单一财产税,既可以刺激资本用于生产,又可以促使资本的产生。这一派又分为两种观点:一种是美国学者所主张的以资本为课征标准,仅以不动产为限;另一种是法国学者主张的应以一切有形之资本为课征对象。

  4.单一所得税沦(single tax On income)

  早在16世纪后期法国学者波丹曾主张过单一所得税制,但也承认在必要时可以关税等为辅。到了18世纪,德国税官斯伯利才明确提出单一所得税制,并在19世纪中叶后盛行于德国。德国社会民主党在1869年就曾以单一所得税制为纲领。

  单一税制在税收的历史长河中一直偯留于理论上的探讨,至今没有哪个国家付诸实施。单一税制的主张之所以能产生,可能出于以下几点原因:①仅课征一种税,对社会的生产流通的危害较小。②纳税人易于明了其应纳税额,少苛扰之弊。③稽征手续简单,减少征收费用。但是,由于单一税制弊端累累,故无一国实行过。从财政收入上看,收入少、弹性小,逃税的可能性大;从社会政策上看,课税范围窄、不普遍,有失公平;从经济发展上看,就某一课税对象课以重税,枯竭税源,阻碍国民经济平衡发展。基于以上原因,单一税制的弊大于利,而它的弊在很大程度上被复合税制所克服。因而,各国税制古往今来都是复合税制,所以,我们常说的税收制度都指复合税制。

  (二)复合税制

  复合税制(multiple taxes system)是指在一个税收管辖权范围内,同时课征两种以上税种的税制。各国之所以采用复合税制,主要是因为这种税制符合经济运行的要求。就复合税制本身而言,在税制体系内部税种之间,有相互协调、相辅相成的作用;就财政收入而言,税源广、灵活性大、弹性充分;就税收政策而言,具有平均社会财富、稳定国民经济的功能;就税收负担而言,既公平合理又普遍。因此,复合税制是一种比较科学的税收制度。当然,复合税制也不是一出现就很完备,既有它的历史发展过程,又有它的完善条件或标准

  既然复合税制是由多种税组成的,而每一种税又是对不同的课税对象或不同的纳税人课征的,那么,为了保持复合税制应有的优势,就要慎重选择税种和税源经济学家们认为,税种的选择首先要考虑到各税种能否符合税制原则的要求,也就是要从财政收入上、经济发展上以及社会政策上考虑每种税的可行性。其次,还要考虑每种税之间的关系,使其各自有自己的税源,达到既不影响政府收入又不增加人民负担的目的。税源的选择不能侵及税本。税源可分为财产、所得和收益。一般认为,适宜作为税源者是所得和收益,而所得则是最适宜的税源。因为,以所得作为税源,在既不侵蚀资本又不影响国民消费的情况下就会有源源不断的所得发生。选择税率则要视不同税种而定。一般来说,古老的直接税适用定额税率商品课税适用比例税率所得课税适用累进税率

  在理论上,对复合税制结构的分类多种多样。以存续性划分,分为经常税临时税;以课征对象划分,分为对人税对物税和对行为税;以缴纳方式划分,分为实物税货币税和劳役税;以课税目的划分,分为一般税特别税;以课税客体性质划分,分为所得税、商品税和财产税等等,不一而足。不过,最为普遍的分类方法是以税收负担方式为标准,划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复合税制下的税种不论怎样归类,其中的各税种都是在一定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不论是社会政治因素、经济状况,还是财政经济理论的影响,归根到底都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在不同的生产力发展阶段,复合税制的主体税种是不同的。

参考文献

  1. 1.0 1.1 郭庆旺,赵志耘著.公共经济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2月.
  
阅读数: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