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提单(Charter Party Bill of Lading、Charter Party 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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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提单又称为“租船合同提单”,是指船方(承运人)根据租船合同(CHARTERED PARTY )签发的一种提单。
这种提单一般是一种略式提单,只列入货名、数最、船名、装货港和目的港等必要项目,而没有全式提单背面的详细条款。但在提单内加批“根据×××租船合同出立”的字样。大宗货物的托运人通常包租整船,租用一个航次或来回程。船东就与租船人订立租船合同。在装货完毕后,承运人须向托运人(租船人)签发提单。不能有了租船合同就不签发提单,因为托运人仍需货物收据,而该合同仅规定了船、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作为收据。这种提单并非一个完整而独立的文件,要受租船合同的约束。在信用证要求或允许提交租船提单的前提下,银行一般要求出口商在提交提单时,连同租船合同副本一并交附在提单之后,以供有关方面参阅。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22条规定:“银行将不审核租船合同,即使信用证要求提交租船合同。”
租船提单一般指用租船承运租船人的全部货物,船东签给租船人的提单,或者并非全部装运租船人的货物,而由船东或租船人所签发的提单。
租约提单的条款一般是笼统地去合并有关的租约。照说,一去合并,租约与提单的条款应该是一致。但事实上仍有不同的可能,如:
(1)对货物的责任,如已多次提到,会有海牙规则等立法的强甚至会是一条附加条款讲明船东对货损货差一概不负责,这明显是相异。
(2)提单会去另加明示条款,这会超越租约去靠合并进提单的条款。例如,提单上是明示“已预付运费”,但租约条款是若干天之后租船人才支付。
(3)有不只一个程租租约,其中有不同之处(如在滞期费率),其争议会是将哪一份租约合并进提单。在The“SanNicolas”(1976)1Lloyd’SRep.8,它是判如没有明确地在提单内写明,应是头一个(headcharterparty),因为这才是船东船长所受约束的,所了解的一份租约。但提单也可去明确写明是合并分租约的程租,这对船东来说是又有不同之处。
按照国际航运业务的习惯做法,尽管船东和租船人订有租约,但在货物装船之后,租船人仍需要船方签发提单。船东提供的提单,与租船人提供的提单,在调整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时,具有不同的法律关系。
(1)船东提供提单的租船运输
船东提单被签发给承租人后,承租人又将提单转给第三者,解决纠纷的依据应是提单,而不是租船合同。
但若提单上船东责任高于租约责任时,船东可在赔付提单持有人之后,再向承租人追偿。但对船东来说,这毕竟易出问题,所以船东往往在提单上加“租约并人提单条款”。不过,实务中提单受让人不愿接受此类提单。
(2)租船人提供提单
此时船长受托签发以租船人为承运人的租家提单,提单持有人据提单与船东无任何法律关系。即使提单持有人是租船人本人,就提单而论,他们间仅能以租约为法律依据。然而租船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便出现以提单作为合同凭证的法律关系。这种情况下,提单上任何“租约并入提单的条款”而导致租约适用的规定都是毫无意义的。但此时船东不要以为可以高枕无忧。货物是由船东的船舶运输的,提单持有人仍有权对船东起诉,船东当然不能免除责任,不过此时船东可通知租家出面与提单持有人解决,船东责任仍不会超出租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