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采购 ( private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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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采购是指采购人(自然人或法人)为了满足生产或生活的需要,使用自有资金采购的交易行为.
政府采购与私人采购之比较政府采购与私人采购相比,有一些共同之处:
(2)两者的根本目标都在于“识别所需材料的来源,并在需要的时候以尽可能经济的方式按可接受的质量标准获得这些商品。采购部门必须能够迅速有效地满足需求,并且采购政策和程序必须同商业惯例相吻合。采购部门利用专业技术和现代方法,聘用专业采购员和管理人员,以保证采购项目能完全符合使用部门的需要”;
(3)两者都需通过订立合同来实现采购目的。
但是,政府采购又与私人采购有着明显的区别,有其显著的法律特征。
(一)采购主体不同
采购主体的不同可以说是划分政府采购与私人采购的根本标准。在政府采购中,采购方必须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除此任何单位或组织都不能成为政府采购的主体。而私人采购则对主体无任何限制,在市场上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进行盈利性活动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是私人采购的主体。
(二)资金来源不同
政府采购的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即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这两类资金来源于税收和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的费用以及履行职责获得的其他收入。而私人采购所使用的资金则为私人采购主体自有资金,完全不具备财政性资金性质,也不属于我国《预算法》所调整的范围。
(三)采购目的不同
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开展日常职能活动和为公众提供服务,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服务于公众,而没有盈利的动机和需要。私人采购的目的则是为了制造或转售,其始终集中在是否能够获利上,因此其行为也相应地受到调整市场经济行为的经济法律法规的约束。
(四)采购效应不同
与私人采购相比,政府采购的经济效应更为丰富,社会效应更加体现出主动、有意识的因素。因此,其表现出来的采购效应也是一般私人采购所无法比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