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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资金关系是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支票的出票人与银行之间的基础关系。也就是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约定,由付款人为出票人付款。
简而言之,票据资金关系是存在于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或其他资金义务人之间的基础关系。常见的资金关系有以下数种:
(1)付款人处有出票人可支配的资金。这种资金关系在支票中最为常见。
(2)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订有信用合同,付款人允诺为出票人垫付资金(若是支票,称透支合同)。
(3)付款人对出票人欠有债务。
(4)虽未订有契约,但付款人因信用关系代出票人付款。
(5)付款人或承兑人于付款后,得向出票人请求补偿。
票据关系与资金关系的相互关系有分离和牵连两种关系:
⑴ 分离关系:
①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受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有无资金关系影响,即使出票人在没有资金关系的情况下发行票据,该票据依然有效;
②承兑人因承兑行为必须承担票据责任,即使没有资金关系或资金关系未有效成立,承兑人也不能以资金关系抗辩其承兑责任;
③在受有票据资金的情况下,付款人对票据依然可以不予承兑和付款;
④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出票人仍然不能以已建立资金关系为由来抗辩持票人或其他后手的追索权。
⑵在特定情况下也发生一定的牵连。
①汇票承兑人在对汇票进行承兑后,虽然不能以没有资金关系为理由对其他持票人实行抗辩,但对出票人为持票人时的行使票据权利,可以没有资金关系或资金关系不足或资金关系违约等进行抗辩;
②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在付款提示期限内,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之间也存在相互分离、相互独立的原理,而票据关系的这种独立性在不同的当事人身上有不同的体现:
①持票人票据权利的依据为合法持有票据,但持票人依据票据所享有的仅是票据权利,并非直接取得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资金关系中的资金所有权或请求权,并且票据权利不受有无资金关系的影响;
②对付款人来说,其不是票据接受的当事人,在没有资金关系的情况下,是否对票据给予承兑或付款,由付款人自行选择,而在其已承兑的情况下,则不能以没有资金关系为由拒绝付款,在受有票据资金的情况下,付款人对票据仍可以不予承兑和付款;
③对出票人来说,虽然已经与付款人建立资金关系并据此而签发票据,但票据不获承兑和付款时,出票人仍然不能以已建立资金关系为由来抗辩持票人或其他后手人的追索权。
票据关系与资金关系在特定情况下也发生牵连关系,主要表现为:
①汇票承兑人在对汇票进行承兑后,虽然不能以没有资金关系为由对其他持票人实行抗辩,但对出票人为持票人时的行使票据权利,可以没有资金关系或资金不足或资金关系违约等进行抗辩;
②支票的付款人和出票人之间不但有委托付款关系,而且对支票付款也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展支票存款业务的业务职责,即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在付款提示期限内,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