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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化综合治税是一项创新性的税收征管方式,主要内容是通过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上下左右”全方位的联系,建立完善的税源控管立体交叉网络,实现治税信息的及时传递与交换。其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源控管,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实现税款征收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税收流失,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稳步增长。
1、制度上的缺陷
社会综合治税的法律基本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但这些法律没有程序性的规定和明确的操作流程和操作要求,对具体哪些单位和部门涉税事宜具有协助义务,这些相关部门和单位又采用何种形式、何种程序对税务机关进行协助等等均未涉及。同时,协助群体的范围狭窄。尽管社会综合治税特点为“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信息化支撑”,但对社会参与主体(民间组织、非营利组织等第三方部门)无明文规定规范。如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参与主体仅是“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而将民间组织、非营利组织等第三方部门排除在外,使这些主体在参与社会综合治税时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名不正言不顺。
目前,由于国家没有统一规定,而省级政府出台的这种全方位、宽领域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如《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却因无针对性和现实操作性而难以有效落实。而各地税务部门在加强税收征管力度的同时,必然对某领域的税源采取一定的征管措施,形成社会综合治税的地区性差异。这种社会综合洽税效果地区间的明显差距,必会引起各地区税收流失的程度不同,造成不同地区之间税收负担的差异,可能会导致资本向社会综合治税效果较差或根本没有实施社会综合治税的地区转移。
2、手段单一落后
第一,涉税信息的交换基本上局限于纸质手工传递状态。大多时候这种涉税信息传递交换方式是地税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提出数据请求,相关单位根据数据请求提供给地税部门,而且这一信息载体通常是纸质文件 部门办公地点的空间距离更是影响了数据资料传递的及时性。第二,信息传递缺少制度化和规范化。国、地税部门间,税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并未完全实现联网共享,信息传递以人工纸质传递方式为主,其及时性和完整性远远不能达到社会综合治税的要求。其实社会综合洽税的各个参与部门基本都有内部的信息管理系统,但由于缺乏统一的信息交换平台以及部门之间信息系统存在着机构不对称、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会造成涉税信息整合难度大、使用不充分。
3、部门协作不紧密
首先,政府相关协税部门对社会综合治税思想认识不够,主观上缺乏行政协助主动性。通常是税务部门就某事项某重点税收要求协作时,先由税务机关领导与地方政府分管领导进行汇报,然后拟定一个操作要求,再由各部门的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一起召开联席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并按纪要规定执行。其次,在政府各部门形成协作方案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通常也是困难重重,最主要表现在税务部门需要调查相关涉税情况、获取涉税信息时,相关单位或以数据查询难度大为托辞,或出于部门利益考虑,拒绝协助调查,有时甚至暗中设置阻力。尤其是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的影响,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仅打土地价格战,同时打税收政策战,地方政府会直接或间接地要求税务部门对引资项目税收控管放松,或要求任意减免返还税收,或先征后返,或为其税收违规行为说情,随意降低税法刚性。
4、覆盖面不够
目前,地税部门在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中,与国土、房产等部门建立了较好的协作机制;车船税税收征管也与公安部门的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等单位形成紧密配合,这些都值得肯定。但是,现实中还存在诸多涉税事项在社会治税网络体系中做得不到位的现象。例如,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企业以及个体在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机制方面就显得很被动,甚至不配合;部分无证户、临时户代理开具增值税发票,因国、地税业务的割裂,造成附加税费征收空白,对于这种临时性、流动性和隐蔽性较强的涉税行为,却没能在社会综合治税的网络中得到很好的控管。
5、缺乏监督机制
社会综合治税涉及到多部门、多单位的协作与配合,如果没严格的监督机制和奖惩措施,很难调动各个部门或单位的积极性。从目前实际工作看,许多单位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只是停于表面,应付得多,只是在涉及到部门利益时才会积极投入,而当影响到本部门利益时往往会采用不配合或软抵制的方式来应付。
1、完善社会综合治税的法律制度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根本要求和基本原则。实行社会综合治税也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托。社会综合治税体系的最重要的前提是有法律依据,但其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却过于笼统,对于社会综合治税有关部门的责、权、利没有明确。为改变目前我国社会综合治税在法律上的“瓶颈”,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应制定社会综合治税的具体操作制度和操作规范,明确社会综合治税涉及各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关系,统一社会综合治税的实施条件、流程、争议处理规则、程序及协助经费来源,规定协助部门不作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等,在社会综合治税的框架下,提高税源监控多部门协作的权威性和规范性,便于税务部门及协助部门在操作时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2、提高社会综合治税管理主体的信息处理能力
社会综合治税的最核心内容就是对信息采集的处理,税务部门要根据市场和行业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打破陈旧落后的信息采集方式,形成有效的信息采集形式,及时收集有关涉税信息,通过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项目审查审批,在项目实施的初始环节就实现信息交换。各部门通过加大信息共享的广度和深度,及时全面地提供有效的相关信息,当涉税信息对税源监控起到作用时,税务部门应及时将涉税信息处理情况反馈到相关部门。在对信息收集处理时,要采用分类管理的方式,可按行业或纳税人类型分别确定社会综合治税所涉及的协作部门及需要共享的信息。如对从事房产开发的纳税人,涉及的协作部门主要包括规划部门、土地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房管登记部门、物价部门等,需要共享的信息包括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审批和登记等信息。
3、构建社会综合治税组织体系
(1)建立社会综合治税的领导机制。为了确保社会综合治税深入掘进,要建立起一个强有力的领导机制,这一领导机制的核心就是要以各级地方政府为主导,由各级政府全面担负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在具体的实施中,应建立以地方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领导,以各协助部门相关负责人为组织成员的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一方面负责本级社会综合治税的领导、组织、督导与协调,另一方面对下级社会综合治税的各项工作进行督导,通过依托政府行政权威,在全社会形成社会治税的纵向层级的领导机制。
(2)建立协税部门的配合机制。社会综合治税的成效关键在于各协助部门对社会综合治税支持配合程度,因此,各协助部门不仅要从思想上认识到支持配合社会综合治税的重大意义,更重要的是在实际工作中能积极主动做好每项工作。首先要及时有效提供好相关涉税信息,组织专人协助部门将所处理的涉税事项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以供税务部门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对税源进行严密跟踪和监控,堵塞漏洞。其次要做好社会综合治税的执法支持,即得到各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等执法部门的支持,随时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提供司法保障,以维护社会综合治税在本地区的执法刚性。
(3)建立税务部门的主管机制。社会综合治税体系中,纵向的政府领导机制与协助部门的横向支持配合机制构成了社会综合治税的网络体系统,而税务部门作为社会综合治税的主管部门,起到网络核心的作用,一是要根据税源控管的特点和重点,制定本地区社会综合治税的工作规划,形成工作方案,在政府的领导下规划、组织本地区社会综合治税的各项工作;二是要随时把握税收征管形势的变化,确定不同时期税源控管的重点,随时调整社会综合治税的内容;三是要做好分析与反馈,税务部门要对社会综合治税的工作做好分析、评估,及时向政府领导报告,向协税部门反馈。此外也要注意到,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意味着更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或多或少地参与到税收执法活动中,给税收执法带来一定影响,因此要科学合理界定税务部门执法和相关部门、个人协助执法的界限,明确税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同时使协助主体掌握并严格执行税收法规,防止以社会综合治税为名滥用权力,侵害公民合法权益。
4、规范监督激励机制
实践证明,只有奖惩结合、强化监督、加强管理、客观公正地反映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成绩,才能促进这项工作逐步向规范化和法制化迈进。政府部门要把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考核,落实奖惩,对监管得力、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依法代征税款的单位,地税部门按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对管理不严造成税款流失的单位,政府要给予批评和处罚。通过严格的责任制考核奖惩制度,调动各单位参与综合治税的工作积极陛,以确保社会综合治税的健康发展。
5、培育现代税收文化,提高纳税遵从度
中国的税收文化与中国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税收文化倍受儒家思想的影响,重德治反苛政,而税收法治就造就了中国税收文化与传统儒家思想的矛盾。因此要化解这一矛盾并改变目前人们的税收法制观念淡薄,自觉纳税意识不强的状况,需要通过各类主体各种途径的形式来展开税收文化宣传,循序渐进并持之以恒地加强税收文化的培育,构建和倡导以税收法制为核心的现代税收文化,以提高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界,包括广大纳税人、消费者依法纳税、依法治税的意识,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度和对税务部门的认同度,自觉参与到社会综合治税的体系中来,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共建社会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