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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收入是指地方财政年度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中央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是中央财政收入的对称。
地方财政收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县或市(自治州、自治县)的财政收入组成。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地方财政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
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内容:
(1)主要是地方所属企业收入和各项税收收入。
(2)各项税收收入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增值税、证券交易税(印花税)的25%部分和海洋石油资源税以外的其他资源税。
(3)中央财政的调剂收入,补贴拨款收入及其它收入。地方财政预算外收入的内容主要有各项税收附加,城市公用事业收入,文化、体育、卫生及农、林、牧、水等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市场管理收入及物资变价收入等。
需要指出的是,1994年以后的地方财政收入与以前实行总额分成财政体制下的地方财政收入在内容和范围上有一定差别。另外,从2002年1月1日起,我国所得税收入分配方式又有重大改革,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以后逐年还要调整分配比例,使用时要注意区分口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