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社会减免是指征收农业税时,对少数缺乏劳动力和必要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客观原因而致生活贫苦的农户应缴纳的农业税,每年都要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减征或免征的照顾。
国家对特殊农业税纳税人给予减免税照顾,主要包括:
1.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生产落后,生活有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有困难的贫困山区等,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减征农业税。
2.对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的革命残废军人及因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农、业税。
1949年,对贫苦无劳动力的老弱残疾孤寡户的农业税,经民主评议与区政府批准,酌减15%一30%。1953年起,对烈、军、工属中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的农户和老、弱、孤、寡、残、疾的贫苦农户以及遭受意外灾害交粮确有困难的,减征应缴税额的10%一20%,特殊困难的可多减或全免。对贫雇农在去冬分得土地部分,因缺乏生产资料,在土地改革当年予以适当照顾。对革命转业军人及经政府组织动员的移民新安家立业从事农业生产2年以内的农户,对遭受战争创伤特重生产尚未完全恢复的革命老根据地缺乏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户,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生活贫困的农户,均减征应缴税额的10%~20%,特殊困难的可多减或全免。1957年,根据农业合作化的新情况,按社内贫苦烈、军属户、无劳动力的贫苦农户,“五保”户④和移民户户数的多少及经济情况,以社为单位计算减免。对于贫苦烈、军属和不享受农业社照顾的贫苦农户,其减免的税额,发给各户,对于“五保”户和享受农业社照顾的困难户,其减免的税额由社处理。
1961年,在调整农户负担,降低依率计征税率的同时,对社会减免也作出了原则规定。对于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生产有困难的生产大队,以及因其他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给予适当减免。对于革命烈士家属,在乡革命残废军人,经政府组织动员的移民及无直系亲属的“五保”户,经群众评议,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报请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也可在社会减免中给予适当照顾。
1979年6月,江西省人民政府规定,为了安置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而在农村举办的以知识青年为主,独立经济核算,集体所有制的知青场、队,自1979年起到1985年,一律由各地作为社会减免免征农业税。1982年,省财贸委员会规定,农业税减免,仍以生产队为单位计算核定。对于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组)的地方,农业税减免应该核减到队,落实到户(组)。社会减免应重点照顾烈、军属、“五保”户、在乡残废革命军人及其他遭受意外灾害的困难户。1979--1990年,全省社会减免2.83亿公斤(稻谷),折合金额9107万元。约占同期农业税收人的4.9%。
(1)对农业税社会减免、少数民族减免等项减免指标,要尽量在征收入库前核定到纳税单位和个人,减少退库手续;对灾情减免,等年成基本定局后再行分配。应退库的减免指标,先由县市将指标分配到乡镇,乡镇落实到村民小组后,由村民小组组织村民群众民主评议到户,报经乡镇审查同意后,编造分户减免结算清册,汇总统计报县市财政部门,经核实后,组织区、乡(镇)填发统一制定的减免税通知书;同时将应退税款,汇交当地银行或信用社,由各享受减免照顾的户持核发的减免退税通知书,到指定银行或信用社办理转账或领取现金的手续。退税完毕后,银行或信用社将纳税单位和个人的收据整理汇送乡、镇财政部门。
(2)减免退库只退金额,不退实物。县、市财政局按中央金库条例施行-±IHN填制“收入退还书”交金库退款,将款汇给乡镇“农业税专户”内,由银行营业所监督拨款,专款专用,必须退给纳税单位和个人,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3)联户经营农业经济组织得到减免税款后,要及时记账冲减农业税支出,不得作其他收入进账,以正确体现对国家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