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Land Re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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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土地改革是指土地所有权的再分配,即把一部分人(地主)占有的耕地转移给另一部分人(佃农和少地农民)所有。广义的土地改革不仅包括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而且还包括土地租佃契约的改变。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并从当年冬天开始在新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到1952年冬,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以外,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全国三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到了大约4 600万公顷土地和大量的生产资料。这次土地改革的基本目的:即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土地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把地主阶级封建剥削土地所有制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为了更好地孤立地主,减少土地改革的阻力,保护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稳定民族资产阶级,这次土地改革将过去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这是这次土地改革同以往土地改革不同的地方。
新中国成立后继续进行土地改革的必要性。在旧中国,农村实行的是封建土地制度,占乡村人口总数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据着农村约70%—80%的土地。他们借此残酷地剥削农民,广大贫雇农和大多数中农终年辛劳,却得不到温饱。这是中华民族被压迫、被侵略、陷于穷困落后的根源,是我国民主化、工业化、独立、统一及富强的基本障碍。这种情况如果不彻底改变,中国革命的胜利就不能得以巩固,农村的生产力就不能得到解放,新中国的工业化就不能实现。所以,为巩固中国革命的胜利,为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给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必须变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这是民主革命的基本任务之一。在解放战争中,我国已对总人口约1.6亿的老解放区进行了土地改革,但拥有3。1亿人口的广大新解放区尚未实行土地改革,所以,新中国成立以后,必须完成对这些地区土地制度的改革。
从广义的角度说,土地改革有以下四种形式。
一是地租契约期限的限定。这种改革只涉及租佃契约的法律规定,而不触动土地的占有关系。为了防止地主随意提高地租或驱逐佃农,促进现代农业技术的采用和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国家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租佃契约签订的最短期限,譬如说不能短于20年,而且规定在租约期限内,地主不得擅自毁约和增加地租。
二是降低地租。这种改革也只涉及租佃关系的法律规定,而不涉及土地占有关系的改变。但这种改革要比契约期限的改革激进一些,因为它不仅剥夺了地主随意撤佃的权力,而且还直接把地主一部分收益转移给农民,使地主的福利减少。例如,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台湾进行的土地改革规定地租不得高于37.5%,这就大大低于原来50%以上的租金率。
三是土地有偿转移。这种形式的土地改革涉及土地所有权的再分配,但失去土地的地主可以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政府可以通过改革法令,规定每个农户能够拥有的最高限额的土地面积,迫使地主以政府规定的价格出售超过这个限额的所有土地。
四是土地无偿剥夺。这是各种土地改革中最激进的一种形式。这种土地改革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把大土地所有者(地主、大庄园和种植园主)的全部地产转移给以前的佃农和雇佣劳动者;另一类是把土地私人占有变为集体或国家所有。
土地改革的意义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彻底废除了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摧毁了地主阶级的封建统治势力。
第二,广大农民在经济上、政治上彻底翻了身。
第三,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创造了条件。
第四,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
第五,农业生产的发展为工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原料和广阔的市场,为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