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减免(Legal Duty Reduction or Exem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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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减免是指《海关法》、《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中所规定的给予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减免。如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的货物、物品,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口的原材料等。
进出口货物属于法定减免税的,进出口人或代理人无需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征税人员可凭有关证明文件和报关单证按规定直接给予减免税,海关对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也不作减免税统计。
法定减免其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进出口关税条例》和《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并可进一步分为直接减免和酌定减免两类。
直接减兔是根据税法规定可以直接实施的减免。例如,下列货物经海关审查无讹,可以免税:①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②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③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④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此外,还有退货的免税问题,也属于直接减免。它包括两种情况:①因故退还的我国出口货物,由原纳税主体申报进境,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②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由原纳税主体申报出境,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原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关税:①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②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③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①暂时进出境的减免。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等,在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②特定地区和特定企业的减免。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三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以及其他依法给予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出口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减税或免税。
③国际条约规定的减免。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海关应当按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海关法》规定的法定减免有六种货物、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