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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是由国家授权专门机构为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良性发展,依法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储存、管理与运营、分配、支付等循环往复、动态运动的全过程进行多手段、多角度、综合性的全方位监督管理的一项系统工程。
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物质支撑,因而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成为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核心环节。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目标如下。
保证基金的安全是各国监管机构的重要目标。无论从基金的收支过程来看,还是从基金具体运营操作来看,都潜伏着巨大的风险,因此,必须对基金实行严格的监管,严格杜绝基金被侵占、被挪用,建立起基金风险的“防火墙”和“隔离带”,维护公众对社会保障的信心。
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是提高基金的供给能力和保障水平的客观需求,如基金不能保值增值,社会保障的初衷便难以实现,因此要实现基金保值,争取基金增值,同时要保持基金使用的高效率,杜绝浪费,从而确保基金能够满足保障对象待遇给付的需要,避免发生支付危机。
社会保障的根本性政策目标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基金监管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上述监管目标的实现,以控制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风险性,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在资本市场中运营的安全性和效益性,从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
立法机构要明确监管对象的权利、义务、标准,规定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监管权威、监管职责、行为标准,同时对监管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进行清晰界定,使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有法可依。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监督管理权,与监管对象、其他机构既要合作,又要划清职责界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预监督机构工作,确保监管的严肃性、强制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在履行职责时要坚持安全性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防范风险,一切从国家、人民的利益出发,保护国家利益,切实捍卫国民合法的社会保障权益。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在履行职能的时候,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同时要注重提高监管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
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机构要按照基金运营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等原则合理设置有关监管指标,认真进行评价和预测,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慎重分析,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确保基金安全。
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机构要建立科学的监管体系,坚持综合监管,将质的监管与量的监管相结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多角度,全方位地进行监督管理,并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动,及时吸收先进成果,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使基金监管水平不断提高。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贯穿于社会保障基金活动的全过程,包括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的监管、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的监管、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等。
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监管是指对经办机构和缴费单位的征收和缴费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缴费单位监管主要是监督缴费单位的缴费行为,是否按规定缴费,有无少报工资总额、故意少缴或不缴,有无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等。对经办机构的监管,主要是监督征收的社会保障费是否及时足额,社会保障基金是否按险种单独核算,经办人员有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以致社会保障基金流失等。
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监管主要是指对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支付进行监督。主要监管内容包括: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有无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支出标准,有无多支、少支或不支;有无挪用支出基金的现象;受益人有无骗取保障金等行为;是否根据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进行收支,凭证和用款手续是否合乎手续等。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监管是指为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在商业运营中的安全陛与效益性而实施的风险投资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基金投资运营监管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对基金投资运营进行严格而具体的规范,这些法律和政策规范既是基金投资运营直接而具体的依据,也是基金投资运营监管直接而具体的依据。二是通过财务审查或投资审查纠正基金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失范行为。
此外,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内容还包括社会保障基金结余的监管、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的监管等。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目的是防止影响基金安全的风险事故发生,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连续的过程。通过系统、连续的监管,可以使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站在一定高度,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服务机构等方面的活动作出公正、客观的风险评价,发现社会保障基金经营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找出引起问题的根源,使有关部门能够及时解决基金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以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
社会保障基金经营的风险是系统和全面的,单独监管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领域,并不能防止损害社会保障基金安全的风险事故发生。特别是随着经济和市场诸多因素的不断变化,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也呈现出复杂多样的情况。对此,要求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对被监管对象进行整体、系统的监管,包括监管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服务机构对国家法律、规章与政策执行的情况,监管管理服务机构的内外部环境,监管基金管理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等情况。这样才能发现基金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起到督促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服务机构识别风险、衡量风险、评估风险和解决风险的作用。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主体较多,为了防止多头管理和政出多门,要求各监管单位的政策和管理必须是一致的。如果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中存在着政策方面的冲突,那么应该采取适当措施加以解决,避免制度的无效益。例如,中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机构主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证监会、财政部、银监会、税务局等多个监管单位,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中,各单位的监管应该保持相对的一致性,避免前后矛盾,相互矛盾,使被监管对象单位不知所措和无所适从。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过程涉及的面比较广泛,管理难度比较大。这就要求各种监管措施应该结合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实际状况,确定明确的量化指标和操作程序。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手段应该便于监管人员掌握并灵活运用。各种监管的措施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和通用性,避免模棱两可,避免使用高深繁杂的监管方法。这样,不仅可以减少风险监管人员的工作量,又可以为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提供重要的依据,尽可能避免被监管对象绕过或者回避监管部门的监管,去从事风险较大的经营活动。
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和收益是一对矛盾,监管使被监管机构的经营收益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而影响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例如,政府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限制,虽然可以防止社会保障基金涉足风险过高的领域,但是,其也影响了基金进入高风险领域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正因为如此,被监管单位总是要寻找监管政策的漏洞,以避开监管人员的视野,提高基金的投资收益。可见,监管能促进金融投资工具的创新和发展,同时,金融投资工具的创新又要求监管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以便能够对创新的投资工具实施有效的监管。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发展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具有发展性。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是否有效,首先取决于基金监管机构是否完善与合理。从世界范围来看,为了实现社会保障的最终目标,各国都把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置于政府行政部门的直接控制之下,或者由政府部门严格控制,并委托专门机构实施监管,但是,各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社会保障教程各不相同。在有些国家,这种监管职能直接由政府部门担任,例如,在奥地利、西班牙,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是财政部。在另外一些国家则由金融保险机构承担这种职能,例如,在加拿大,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是金融机构监管办公室;在荷兰,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是保险监管局。
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重要性,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管为主,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内部控制、法律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配合的基金监管体系。按照规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实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具有制定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规则、制定基金运营准人资格标准、认定基金运营机构资格、监督基金运营、查处基金管理重大违规违纪案件等职责,是中央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管机构构成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主体。财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财务监督,保证基金的财务收支按规定有序进行。审计部门也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财务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此外,各经办机构和运营机构,要加强基金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健全内部审计稽核制度,实行自我约束。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社会公众有权了解各项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各级经办机构要定期公布基金收支和结余报告,接受公众的监督。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机构一般可分为政府集中管理的运营机构、私营和分散化的基金管理机构以及受委托的现有金融保险机构。对这些运营机构特别是后两者,必须完善审批手续和资格认定程序,从而保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正常和稳定。
当由私营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运营时,对投资运营机构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对机构账目和财务报表的定期审查进行监管,其监管的内容主要是:(1)经营资格的审查,如对最低资本金的要求,过去的经营业绩记录,专业基金经理的资格认定;(2)投资监管,如对投资组合及其限额、最低收益额和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3)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过程的监督。
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投资运营及支付等整个过程都必须纳入法律监督体系。社会保障的强制性和最终目的性等基本特征决定了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整个过程都应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有效运行,因此,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律体系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
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不同于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机构。投资运营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运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经办机构则主要负责基金的征收、保管和支付。加强对经办机构的日常业务管理的监管,主要是监督各项缴费是否按照规定和标准及时、足额收缴,各项基金支付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地支付,检查监督有无少缴、漏缴、拖欠和拒缴,有无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截留、挤占、挪用甚至私分、贪污等违法违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