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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监督是指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专职监督部门以及利害关系者对社会保险管理者的管理过程及结果进行评审、鉴定,以保证社会保险管理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社会保险监督的主体,即社会保险的监督者,应当包括三个方面: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专职经济监督部门和有关关系者。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是由国家举办的事业,除直接的业务管理部门外,还有其他政府部门从不同角度对社会保险进行管理和监督,如财政、劳动、金融等部门;审计是专职的经济监督部门,当然会参加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另外,作为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劳动者,以及作为投保人、承担社会保险费用的企业或单位,他们是社会保险的利害关系者,也有对社会保险的监督权,应当参与对社会保险的监督。
社会保险监督的内容是对社会保险管理者的管理结果及管理过程进行评审、鉴定。管理结果是指社会保险对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保障程度,管理过程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管理的手段、方法以及方针政策等。
社会保险监督的目的是保证社会保险管理符合国家的社会保险法规与政策,保障劳动者或企业的根本利益,并纠正、查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促进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提高管理效益。与一般意义上的监督相比较,社会保险监督具有强制性与社会性特点。一般意义上的监督往往是监督检查管理目标的执行结果,并提出意见,将这种意见及检查结果反映给有关人员与部门,因此是直接为管理者服务,供管理者参考,采纳与否则取决于管理者自己。而社会保险监督由于具有超脱的性质,并与行政立法权结合在一起,因此可以对管理者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限期纠正和改进,而且行使监督权不受管理意愿的影响,所以这种监督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监督主要是一种社会监督,是对社会保险具体管理的监督,这种监督来自社会不同方面,具有一定的社会性。
社会保险监督可以说是社会保险管理的一部分,但它又不同于社会保险管理本身,具有社会保险管理所不可取代的作用。
社会保险作为一项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事业,既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同时也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这就需要一种机制,监督社会保险管理者的管理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规范。因此,社会保险监督对社会保险管理者的行为起着制约作用。
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不可能对所有具体管理行为都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一定的法律体系下,管理者还有很大的自主权,对于管理者这种自主行为的约束,其标准就是是否维护和尽可能地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这也需要社会保险监督发挥约束作用。这种制约作用是社会保险监督的基本作用,也是最重要的作用。
在任何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社会保险政策、法律与法规都需要在实践中修正、补充,其依据是现行社会保险政策的执行结果以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社会保险监督从各个方面掌握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情况,并将其客观地反映给国家有关部门,以求完善社会保险体系。
社会保险管理的结果主要体现为社会效益,而社会效益往往具有模糊性,难以直观判定,这就需要一种合理的机制对社会保险的管理结果进行客观的评价和公证,以便正确反映管理部门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益。社会保险监督通过对社会保险管理结果进行评价而在客观上起到这种公证作用。
行政监督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其相关的管理职能,代表国家对社会保险实行监督。对社会保险的行政监督主要包括财政监督、金融监督和劳动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财政监督是指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管理部门遵守财政法纪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的监督。如本章第一节所述,国家财政管理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用情况进行监督。同时,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预算也通过财政部门来控制,所以财政监督是行政监督的主要形式。
财政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发展水平是否与国家经济发展总体状况相适应,是否适应国家财政的负担能力;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预算;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财政的日常监督以审核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报表为主,必要时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查。财政监督的主要手段是控制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预算。
金融监督是指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对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金融活动是否符合国家金融政策所进行的经济监督。
金融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金融政策监督,即监督社会保险金融活动是否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基金的管理与运作是否符合国家的宏观计划;投资过程监督,即金融管理部门在基金营运的选项、可行性研究、经济担保等环节实行必要的事前监督,以确保投资基金的安全;投资结果监督,即监督投资收入是否按规定并入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社会保险基金存储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监督。
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在委员会规定的程序下进行金融监督;另外,金融管理部门也可以定期或有重点地对投入运营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金融检查。
社会保险是对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这就必然涉及到国家的劳动政策,或者说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必须在国家的劳动政策基础上开展社会保险。实质上,社会保险就是国家劳动政策的一种具体体现,因此,劳动主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对社会保险执行国家有关劳动政策情况进行监督。
这种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失去劳动能力而获得物质补偿是否符合劳动政策方面所规定的条件;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是否合理,是否超过企业和劳动者的实际负担能力以致对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劳动者的正常生活产生损害性影响;劳动部门制定的有关社会保险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社会保险所提供的物质补偿是否能够保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劳动监督的形式主要有两种:通过专门的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督;结合劳动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社会保险进行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中包括政府各有关部门代表,其中也包括劳动管理部门的代表,因此,社会保险委员会对社会保险监督的内容应当包括劳动监督。劳动部门的日常劳动监督采取定期检查和有重点的专题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审计监督是由专门从事审计业务的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社会保险的效益和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所进行的经济监督。
审计监督区别于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的管理业务对社会保险的某一方面进行监督,除监督的关系外,他们还与社会保险及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存在着一定的联系,有的甚至是利益关系。因此,行政监督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审计监督则是由审计部门进行的,它是专职审计机构,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没有利益关系,地位较超脱,因此,审计监督更容易做到监督的公正。故此,审计监督在社会保险的监督体系中占有中心地位。
从事社会保险审计监督的主体是国家审计机构和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同时,在国家审计机构授权的情况下,社会审计组织也可以从事审计。其中以国家审计机构的审计为主。
社会监督是指社会保险的直接利害关系者或其他群众组织,借助舆论的作用影响,对社会保险进行监督。
社会监督区别于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它是一种群众性的、以维护自身利益为目的的监督,它没有行政监督的权威性,也没有审计监督的超脱性和专业性,但它符合社会保险的社会性特点,因此也对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产生重要的约束作用。
社会监督包括工会监督、劳动者监督、企业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