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法

目录

  • 1 什么是生育保险法[1]
  • 2 生育保险法的特点[1]
  • 3 生育保险法的基本原则[2]
  • 4 生育保险法的功能与作用[3]
  • 5 参考文献

什么是生育保险法

  生育保险法是规范因生育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生育保险法的特点

  生育保险立法有如下特点:

  (1)生育保险立法的基点之一,是满足人类繁衍生存和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因此,保险待遇相对优遇于其他制度;

  (2)生育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比较特殊,包括与孕育儿权利保护联系在一起的孕育女工的权利和保护,一个客体涉及两个主体;

  (3)生育保险需要建立某些事先保障项目,如孕前咨询、保健和休假;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均为事后补偿和保障;

  (4)生育保险立法晚于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原因在于妇女就业问题在社会化大生产相当发达以后才受到重视;

  (5)生育保险在很多国家不是独立的法律,而从属于相关的法律,例如,在德国、法国等国家,生育保险被列入医疗保险法律;英国建立了专门的生育给付制度;

  (6)生育保险立法与医疗保险相似,因医疗服务机构及职责的出现,产生三方法律关系。

生育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生育保险法的原则是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的指导要素。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如国家普遍责任、保障最低需要等,对生育保险法律制度具有当然的指导意义。然而,生育保险法涉及的是人类繁衍生存和劳动力再生产的大事,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相比较,它还具有自己特殊的指导原则,主要包括:优育、母婴保障相结合;事先事后保障相结合;孕育、生育、哺乳保障相结合等。

  1.优育原则

  妇女生育不仅仅是个人和家庭的事情,也是企业和社会的事情,对生育妇女的保障,也是人类优质繁衍生存和劳动力优质再生产的需要,因此,生育保险的给付期和待遇水平普遍高于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制度。例如,德国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待遇、生育假津贴(工资的100%)、生育补贴(100马克以上)、照顾8岁以下孩子的雇工费(父母生病住院期间):在卢森堡,生育津贴一次性支付100270法郎。

  2.母婴保障相结合

  生育的自然属性决定,被保护的客体包括母亲,孕育儿和新生儿。因此,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考虑母亲、孕育儿和新生儿的特殊需要。

  3.事先事后保障相结合

  母亲、孕育儿和新生儿的特殊需要决定,生育保险需要事先事后保障相结合的待遇。因此,生育保险给付的假期均从生育之前的一定孕期开始,即对母亲和孕育儿的保障。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均属于事后救济、补偿保障。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孕育女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孕前假期的开始时间。

  4.孕育、生育、哺乳保障相结合

  母亲、孕育儿和新生儿的特殊需要决定,生育保险需要事先事后保障相结合的待遇。因此,生育保险给付的假期必须延续到生育之后的一定时期。例如,哺乳期待遇即是对母亲和新生儿的保障。法国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母亲津贴和育婴津贴,如4个月的奶票。很多国家生育保险立法考虑了新生儿的护理需要,如匈牙利生育保险立法建立了新生儿护理津贴,为参保人工资的65%一75%,给付到孩子满2岁。

生育保险法的功能与作用

  生育保险关系到广大妇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对社会劳动力的生产再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保护作用。生育保险因人口政策的不同而表现出极大的差异,有的鼓励生育,有的控制生育,但都以保证劳动者不致因生育而不能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为限。其主要作用有:

  1.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她们为人类繁衍、世代延续,为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了艰辛,理应得到社会的补偿。对妇女生育权益的保护,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并给予政策上的支持。目前世界上有135个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妇女生育的合法权益。

  2.生育保险保证妇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的恢复。妇女劳动者怀孕和生育,体力消耗很大,需要休养和保护。向她们提供医疗服务,能保证妇女劳动者在生育期间得到及时的检查、治疗和保护。同时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保障。劳动者在生育及产前产后的一段时间里,由于暂时不能从事正常的劳动,因而不能通过劳动取得报酬以维持基本生活。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她们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享受有关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以及孕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给予的特殊保护政策。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两方面为孕妇的顺利分娩创造了有利条件。建立生育保险,使生育的妇女劳动者获得基本生活的保障,可以使她们的身体迅速得到恢复,保证生育的妇女劳动者劳动力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3.生育保险有利于延续后代,提高人口素质,保证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人类繁衍、世代延续是社会得以生存的基础。妇女劳动者与其他妇女一样承担着人类自身再生产的任务。要做到提高人口素质,首先要保护母亲健康。如果妇女劳动者生育期间的健康和生活得不到相应保障,因生活困难而被迫降低必要的保健与营养水准,婴儿的健康生存和成长就会产生困难。这就要求从孕、产期胎儿保健和新生儿保健人手,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新生儿的健康。妇女生育体力消耗大,需要充分休息和补充营养。生育保险为她们提供了基本工资,使她们的生活水平不致因离开工作岗位而降低,同时为她们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产期检查,围产期保健指导,为胎儿的正常生长进行监测,、对在妊娠期间患病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做必要的检查等。如发现畸形儿,可以及早中止妊娠;对在孕期出现异常现象的妇女,进行重点保护和治疗,以达到保护胎儿正常生长,保证下一代人口质量的作用。所以,建立生育保险不仅是为了保证妇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而且也是为了保护下一代,使其得到正常的孕育、出生和哺育。生育保险对于优生优育,保证新生婴儿能有健康的体魄和正常智力,对于社会劳动力素质的提高提供了物质基础。

  4.生育保险有利于国家人口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是一项基本国策。多年来,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我们仍然面临着严峻的人口形势。人类自身的再生产,还有一个同自然生态环境和资源平衡的问题。我国人口已突破12亿,人均资源占有水平很低,人口与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实行妇女劳动者生育保险,不仅有利于妇女劳动者的生育权益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还有利于增强妇女劳动者的生育责任感,提高生育质量,促进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这一基本国策的落实。

  

参考文献

  1. 1.0 1.1 杨燕绥.社会保险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2. 杨燕绥.社会保险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3. 王广彬主编.社会保障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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