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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等。
第一,养老保险待遇支出。
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又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金和丧葬抚恤补助费等。
(1)基本养老保险金包括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支付给《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和各项补贴等。其中,基础性养老金是指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支付给《决定》实施后按照统一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指按缴费个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过渡性养老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且在《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除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的基本养老金。
(2)医疗补助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未实行医疗保险地区但已纳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用。
(3)丧葬抚恤补助费是指用于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用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第二,失业保险待遇支出。
失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和其他费用。
第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和个人账户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1)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并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支出。
(2)个人账户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开支的医疗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