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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保险对象的支出。包括失业保险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
(1)失业保险金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主要内容。支出的对象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己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支出的标准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时间、所在地工资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确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医疗补助金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费用。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丧葬抚恤补助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用及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这项补贴即可用于劳动就业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也可用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具体补贴办法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是指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该项支出是根据中发[1998]10号文和国办发[1999]10号文的规定作出的,目前是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另一项主要内容。
(6)其他费用支出,是指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