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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按《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分别形成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和个人账户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1)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决定》的规定,在统筹医疗基金支付范围以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支出。一般情况下,大病、住院的费用由统筹基金中支付,起付线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不允许在统筹基金中开支。
(2)个人账户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按《决定》的规定,由个人账户医疗基金开支的医疗费支出。一般情况下,小额医疗费用或日常门诊费用由个人账户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