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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优待是指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对优抚对象从政治上、经济上给予的优厚待遇。优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优待是指国家、社会、群众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给予优待金,以及在医疗、交通、住房、就业、入学、入托、生活困难补助、救济等方面提供的优惠待遇;狭义的优待是指对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给的优待金。
根据2004年8月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军人享受的优待主要有: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人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中央政府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世界其他国家对军人及其家庭成员也有多种优待,帮助其解决就业、住房和子女入学等方面的问题。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收入减免所得税优待。美国、英国等军官基本薪金以外的各种津贴、军人参战期间的薪金收入等,国家在征收所得税时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美国自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实行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美国军人中只有小部分高收入军官需要交纳个人税,但也比普通人优惠不少,其他多数军人则享受免税优待,仅此一项实际收入增加就在20%左右。在俄罗斯,定期和超期服役的军人、学员、军事建筑人员及其配偶免征未婚税、独身税、少子女税,在农庄的免缴土地税;军官除工资外,其他收入免交所得税。
(2)交通费优待。许多国家对军人乘坐各种交通工具给予优惠待遇。俄罗斯、波兰、瑞士等国的军官在探亲、旅游或其他因私乘坐国内飞机、车船时,均享受半价优待。印度军官除规定的探亲路费给予报销之外,每名军官每年还可以获得6张6折优待火车票,供其亲属使用。在美国,军人外出旅游可以享受一定次数的免费军用飞机运输,在当地军人旅社免费住宿,或者通过军队的订房中心以对折以下的价格预订其他宾馆。据美国国防部估计,美军官兵每人每年平均享受的优惠待遇价值达1.5万美元。
美国退役军人在就业等方面享有多种优待,退伍军人在职业竞争考试中可比其他人员额外加分;容许退伍军人可以申请要求一定文化考试成绩的高级文官职位,并给予一般退伍军人在录取时可以比非退伍军人申请人低5分、伤残退伍军人可以低10分的优待。残废程度超过30%,但尚能工作的可以免试;政府雇用有关职员,也优先从退伍军人中招聘。美国规定,每年11月11口为退伍老兵日。每年退伍老兵日,各地会邀请退伍军人接受民众的欢呼和祝福。
德国对于退役军人的优待体现在退休金方面,有关制度规定:服役10年以上,或者服役期间丧失劳动能力的军官,可领取退休金。退休金数额根据基本工资、职务补贴和住房补贴计算。服役10年的预备役军人,其最低退休金占其基本工资、职务补贴和住房补贴的35%。服役超过10年而不到25年的,每年再增加2%,25年以上的每年再增加1%。退休金的最高额不得超过服役最后一个月薪金的75%。
在美国,军人家属也可享受不少优待。军人被派遣到海外驻守,可以免费携带家属同往。现役军人家属也可以获得10万美元的集体人寿保险。近年来,美国政府又出台了新政策鼓励外国人参军。在战场上阵亡的外国人,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可以加入美国籍,其中有些人的父母如果是非法移民,可以得到豁免。
为发扬革命烈士军人忘我牺牲、献身国防事业的精神,教育人民为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英勇奋斗,政府以各种形式褒扬革命烈士,慰问现役军人及其家人,开展拥军拥属活动,表彰为革命而壮烈牺牲的烈士。以此教育人民群众尊敬爱戴投身国防事业的军人,缅怀为无产阶级的革命事业抛洒热血的烈士,学习他们献身祖国和人民的崇高精神。《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中明确规定,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称为革命烈士,其家属成为革命烈士家属。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由民政部向革命烈士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书》。各级人民政府有搜集、整理、陈列著名革命烈士斗争史料的义务,编印《革命烈士英明录》,大力弘扬革命烈士的高尚品质。
即给予优抚对象补助以保证其一定生活水平和质量。如《兵役法》第56条规定,城镇军人等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1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同时,对军人的优待还体现在国家给予现役军官以微高于同级公务员的薪金。
优待金的来源包括:一是财政拨款;二是军属所在单位或军人参军前所在单位承担;三是通过社会统筹方式解决。优待金标准的确定依据①要与当地经济条件和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②要保障优抚对象相当或略高于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③要考虑优待金筹集的可行性。目前,对服役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范围,优待金标准和统筹办法等,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对优抚对象在治病、升学、就业和子女人托(学)、工作调动、分配、修缮房屋、补助救济以及乘车(船)、购物、邮政等方面的优先照顾。如《兵役法》第56条规定,城镇军人自谋职业的,给予一定政策上的优惠。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院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具体表现为在实践中对生活有困难的优抚对象,由所在的社区组织有关方面帮助克服困难,渡过难关,用自己的双手建立美好的家园;对其中的一些贫困户,在银行贷款上予以扶持;各级领导定期到优抚对象家中走访,帮助解决具体问题,并在精神上予以抚慰。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军人享受的优待措施具体还有:
(1)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2)医疗待遇。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同时,该条例还规定,除现役军人外,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伤残优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4)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个就业。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复员军人未工作,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并逐步改善他们的生活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