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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地租反映的是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对土地收益的分配关系;同时也是国家用于调节社会生产与分配的经济杠杆。
建立在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地租,是社会主义联合劳动者经济利益的实现,体现了国家、集体与土地经营者和使用者之间经济关系。地租上缴国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最终用于社会主义建设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与环境质量。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论是绝对地租还是级差地租,与资本主义的地租都具有不同的特点,不会使其因此出现土地使用上的掠夺经营,使土地的肥力由于农业技术的进步反而衰退,相反将因为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优越性,把优等地农产品价格中属于虚假社会价值的一部分额外纯收入,安排作土壤定向改造之用。另外,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地租还有完全不同的社会性质。资本主义的地租是在农业劳动者与产业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之间根本利益相对立的生产关系中产生的,它反映着直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和土地的分离,反映着土地所有者和资本家对农业劳动者的剥削关系,同时也反映着土地所有者和资本家在剩余价值分割中的矛盾。社会主义的地租,在它的生产和分配中,不存在任何阶级对抗关系,社会各方面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既不存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和土地的分离,也不存在阶级对抗关系和剥削关系。不论是何种形式的地租,都是为了社会主义生产的发展和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需要服务的。